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02
03
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东大22春《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参考答案】

《经济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参考答案】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的求教获知权是从哪一项权利引申出来的?()
A.保障安全权
B.知悉真情权
C.自主选择权
D.公平交易权
标准答案:B
2.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A.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所以应毫无例外地适用反垄断法。
B.知识产权虽然也属于垄断,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垄断,归知识产权法调整,而不适用反垄断法。
C.知识产权不构成垄断,不能适用反垄断法。
D.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但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标准答案:D
3.按照我国目前《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上市要向()提出申请。
A.中国证监会
B.各地方证监局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业协会
标准答案:C
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功能?( )
A.信用中介
B.货币创造
C.宏观调控
D.金融服务
标准答案:C
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肇始于( )。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标准答案:A
6.王先生在超市花100元买了一包茶叶,茶叶包装上标注“龙井茶”,然而懂茶的朋友喝过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根本不是龙井茶,而是普通的本地白茶。
则王先生除了可以向超市要求退货之外,还可以要求超市增加赔偿损失()。
A.100元。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一
、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近年来,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备受关注。
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某一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制定不公平的市场规则,从而限制竞争,获得超额利润的行为。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指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以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关系。
一、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首先,垄断企业借助其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限制竞争。
例如,某一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阻止其他企业开发类似技术,从而垄断市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阻碍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其次,垄断企业可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抑制竞争。
他们可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专利池等方式,与其他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准入。
这种行为既有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有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此外,垄断企业还可能滥用知识产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扩大市场份额。
例如,他们可以在专利诉讼中滥用专利权,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不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垄断行为的制约尽管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加市场竞争。
当企业知道其创新成果会受到法律保护时,他们会更加积极地进行研发和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减少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可以明确创新成果的归属权和使用权,防止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样一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更加公平,不会受到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
例如,当垄断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时,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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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第一,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第三,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深,都呼唤着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
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主要是企业的限制竞争、控制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以“排他”或“独占”为特征。
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又并不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垄断。
因此,就有必要处理好反垄断法与某些独占性的权利的关系。
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双重影响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两类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前一类规范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而后一类规范则意在维持垄断。
但如果进行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其实是在追求同样的目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不过是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
反垄断法是通过鼓励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而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鼓励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
反垄断法的立法理由是:如果允许以垄断和其他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就会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就会剥夺消费者所期待的竞争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1]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在于: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
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不仅表现为它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也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的同时,也起着促进竞争的作用。
现代社会中都鼓励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的前提是财产权的确认。
只有通过财产法确认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财产的独占性的权利,才会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竞争,也才会激励人们为获取更多的财产而进行竞争。
没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
同样的道理,通过知识产权法确认每个权利人的独占性的权利之后,虽然在智力成果的使用上排除了竞争,但却在智力成果创造领域中激励了竞争。
禁止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智力成果,正是鼓励人们去开发更多的新成果。
可见,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并非绝对冲突。
但知识产权法在确认垄断的同时,毕竟要以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的牺牲为代价,这种代价或牺牲表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
例如,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下降;而在专利制度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发明的技术生产产品,因此,就会使产品的产量受到限制,并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如果专利权人将其发明的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而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就要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提高了产品的价格。
此外,专利权人在向被许可人许可该项技术的使用权时,还可能对被许可人使用该项技术施加其他一些限制,这些限制通常也会影响到产品的产量和售
价。
第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的进步。
例如,某一发明人就某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其他人就可能会丧失在相关领域中进行研究探索的信心,因为这种研究很难避开专利权人已经获取的权利。
此外,也会有人围绕着已获取专利权的技术进行研究。
虽然这种研究有时也会取得新的突破,但其通常的后果则仅仅是一些非实质性的改进,甚至没有任何改进。
从事这种研究通常只是为了避开使用专利权下的技术的法律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显然没有起到激励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作用。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
某一企业可能基于一项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内垄断某类产品的生产,而且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业也可能基于新的发明而继续控制该类产品的生产。
如果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
有时,某一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市场分割,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
[3]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的同时,又确实存在着确认垄断的规则与维持竞争的规则之间的冲突,所以,就必须协调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自我约束及反垄断法的宽容
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确认发明者、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的同时,通常也会从若干方面对这种独占权加以限制。
首先,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作了限定。
从法律规定上看,有形物的财产权基本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事实上,每一个有形物的财产权都会基于物的损耗而最终丧失;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因而从理论上说是不会因为使用而损耗掉或自然损耗掉。
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规定时间的限制,那么,至少从法律上讲,一项知识产权可以永远存在下去的。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对知识产权规定特定的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这一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原权利人的私有财产了,而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的确定,体现出立法者对两种利益的平衡,这两种利益就是赋予发明者、创造者独占性的权利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以及维持市场竞争所能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当立法者通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20年的独占性的权利时,就意味着立法者认为,20年的独占权足以补偿发明者、创造者的付出,足以鼓励他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而如果允许这种独占性的权利超过20年,则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害。
其次,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发明者、创造者某种独占权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施加了使用该项智力成果的义务。
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特定期间内的独占性的使用权,是期待着权利人通过实施其专利技术或使用其商标收回从事技术或商标开发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所收益;如果权利人不实施其专利技术,不使用其商标,这无疑使得知识产权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确认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就相关的权利的垄断地位,是期待着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可造福于社会。
如果权利人自己不使用其发明的技术、不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同时也不许可他人使用,那么,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就不能服务于社会,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
因此,为了使一项知识产权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而不是无谓地付出牺牲市场竞争的代价,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都要求知识产权人必须本人或使得他人能够实施其专利技术或使用其商标,并为此设立了商标撤销制度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注: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在通过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加以限制,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的限制的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行使给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限制予以宽容。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让步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一般的豁免;二是对于反垄断法所不予追究的因行使知识产权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列举。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23条规定:“本法的规定,对于被认为是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设计法、意匠法或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这属于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一般豁免。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则属于列举式的规定,该条款所列举的行为包括:(1)为出售人或许可人的利益,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对一项保护权利的内容进行无可指责的利用时,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的限制;(2)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被保护内容的价格方案方面的约束;(3 )对获得人或被许可人就交换经验或提供改进或使用发明的许可证的责任,如果专利权所有人或许可人也有同样义务的话;(4 )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责任不攻击保护权利;(5 )获得人或被许可人有关本法适用范围外市场竞争规则方面的责任。
[4]
三、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反垄断法约束
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如同承认一般的财产权的同时,要对财产权的行使加以规范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