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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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地方税费业务

商贸业涉及的地方税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代征)的规费(基金)有: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第一章营业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具体到商贸业,其主营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的营业税项目多为兼营行为和临时性行为,主要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和其它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经济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内设机构。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对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温馨提示】大型超市的主要经营形式有自营、联营、整体承包和柜台租赁,柜台租赁应缴纳营业税;专业市场主要经营形式为租赁,专业市场经营单位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具体承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名词释义】

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同时满足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对外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形

1. 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名词释义】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温馨提示】单位内设机构为该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该内设机构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该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的人员。

【政策解读】这种情况就是自我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即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主要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劳务提供方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且劳务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二是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属职务性劳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才不缴纳营业税,否则,劳务提供方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服务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商贸业涉及到的服务业征税项目主要有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名词释义】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

业务。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化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指除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名词释义】转让无形资产,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名词释义】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名词释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政策解读】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三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因果关系。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视情况而定。对于商贸业纳税人来讲,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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