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21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全部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信任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含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确实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少最根本的信托,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商量至少是到达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根底上去完成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商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根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商量民法学根本理论,根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商量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判。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商量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法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商量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究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商量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商量方法,对于全部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推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商量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纳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法/规范配置内容提要: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
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引论也许是历史的巧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恰值二十世纪的落幕和二十一世纪的开启。
世纪交替的隐喻难免使人们对这部民法典的起草抱有较高的期望,希望中国人能够制定出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比肩的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
欲实现这一目标,妥当地进行不同类型民事法律规范的配置是一项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是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也被认为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①本文力图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就民法典的规范配置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就教于诸位同仁,并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尽绵薄之力。
一、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1](P38)②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
其区分依据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
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
[2](P47)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我国《合同法》中居于主体地位,大量法律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精校版】王轶:我对《民法典

【精校版】王轶:我对《民法典·总则》的解读王轶:我对《民法典·总则》的解读讨论者:从1954年起,我国几次启动《民法典》编纂,皆未成功。
所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的新闻一出,法学界反应特别强烈,网友讨论也很热烈,《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教科书,为什么?王轶: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所包含的民法规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属于民法规范。
《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是因为它跟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这些就属于要在我们《民法典》上得到确认和保障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哪个人能够没有生命,哪个人不重视自己的健康呢?再比如说,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生活条件,要有衣食住用行,你买了一栋房屋,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里面要有相应民法规范对房屋所有权去进行确认和保障;你到商店去购物,要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要有《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应民法规范去进行调整,从这些意义上来讲,《民法典》跟我们每个人的日用常行联系都很密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像你刚才提到的我们从1954年开始就曾经力图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为什么到今天我们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的确是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要能够制定、出台一部好的《民法典》,它对这个国家或者地区各方面的环境和条件要求都是相当高的。
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能不能够制定出一部好的《民法典》,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反映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文明有没有达到一个应该有的或者人们所期待的高度。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常会讲,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里,有没有一个好的《民法典》,这是判断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软实力究竟是强还是弱判断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胸怀和眼光究竟如何的一个非常重要标准。
然后,一个民族在《民法典》中要对人类所面对的一些基本问题去做出相应的回应,比如到底怎样对人去进行定位?以及究竟对人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期待?怎样去回应对人与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调整,怎样回应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乃至人与一些超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怎样回应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又常说《民法典》能够反映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和智慧与境界。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作者: 王轶[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71-7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事法律事实;纯粹民法学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摘要: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
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人大民商法教授研究课题

人大民商法教授研究课题
王利明:
1、法学方法论研究--以民法适用为视角
2、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
龙翼飞:
1、婚姻家庭法立法和理论体系研究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董安生:
1、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叶林:
1、商法理论与实践
2、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3、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研究
杨立新: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
2、东亚侵权法示范法
3、物权登记改革研究
张新宝:
1、人格权立法研究(长江学者计划)
2、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中国法学会)
3、网络侵权(横向)
姚辉:
1、民法学方法论研究(教育部)
2、民法适用问题研究(教育部)
3、法律视野下的奥运会(司法部
林嘉:
1、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
黎建飞:
1、残疾人权益保障研究
2、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研究
王轶:
1、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研究项目)
2、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赵中孚: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问题研究
郭明瑞:
1、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2、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疑难问题研究。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民法典专题”摘要: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可以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其中讨论结论需要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纯粹民法学问题的争议主要围绕解释选择问题展开。
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争议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民法问题,还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换言之,不同类型的争议问题,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展开论证,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如果从1954年启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66年过去了;如果从1962年启动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58年过去了;如果从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41年过去了;如果从2001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19年过去了;如果从2015年3月20日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算起,5年过去了。
这期间多少民法学人由黑发变白头,又有多少前辈民法学人,带着无尽的期待和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我们。
值得庆幸的是,在2020年,当人类步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编纂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大事。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in Civil Laws and Their
Relations
作者: 王轶[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1-9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了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强行性规范和混合型规范•。
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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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 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史教授提出了部门法理学的概念,而且建议用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研究各个部门法。
同时,史教授还就民法与法理学的结合提出了一些建议。
两位教授语言幽默风趣,睿智深刻,视角新颖独到、资料翔实丰富、分析深入浅出,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
最后两位教授还就同学们的提问,与大家做了进一步的交流。
(李天帅)主讲人: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评议人:史彤彪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间:2008年5月29日(周四)晚上6:30-9:0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晚上是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与法理学论坛共同举办的一场讲座。
我看到在座的同学大多都是王轶老师的粉丝,而不是我们法理学专业的,今天王轶老师的演讲一定会给我们论坛带来跨学科、多元的交流。
王轶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副主任,也是我国民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首先对王轶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掌声)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负责人史彤彪教授,史老师是一位思想者,我想他的评议一定会深刻精到,我们期待王轶老师的精彩演讲和史老师的精彩点评。
下面,首先有请王轶老师开始精彩的演讲!(掌声)主讲人:谢谢大家,很高兴有这样机会与在座的老师、同学一起交流,刚才主持人的评价真的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
(笑声)同时,感谢史老师牺牲晚上的休息时间来做评议。
其实在这之前,吴春歧博士给我说了好几次,问我民商法前沿要不要做一场报告?我说:“最近一直没有什么新的想法,就算了吧!”后来正好我们法理论坛说能够不能够就有些问题与法理的老师和同学们一起交流,正好我这两年所做的研究课题主要涉及到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所以,当时就非常想听一听法理的老师和同学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特别是一些批评性的建议。
今天晚上我与大家交流的题目是:《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这实际上是我正在承担的一个人文社科基地研究项目的一个题目,其实以前我在与大家一起交流的过程中间,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这个问题。
我记得最早的时候是在2002年的5月份,当时我在民商法前沿介绍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与民法原理整个题目的时候,当时就曾经用一少部分内容谈过合同法上面的规范配置问题;然后在去年的3月份,介绍物权法中间的争议问题及其评析的时候,我也曾经结合物权法的第四编担保物权谈到了物权法上面的部分规范配置问题;后来在我们法学院的研究生会举行的法学和伦理学的讲座中间,我介绍物权法中间的价值判断也曾经部分的涉及到民法规范论的相关问题。
今天晚上对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所进行的分析和说明,我想大致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进行,首先我用一点时间来介绍一下,为什么在我自己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过程中间会关注民法规范论的问题;然后,我再利用较短的时间来介绍,我在讨论民法规范论的时候一些基本的理论前提;第三部分,我将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着重分析一下,在我们心目中间现行的民事法律上主要有哪些类型的法律规范,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的结合和转化关系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我自己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过程中间会关注民法规范论的问题。
我记得我最早对民法规范论的问题产生兴趣,还是在1998年当时我自己有机会参与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一些法官培训这样的机会,在当时授课的过程中,有不少法院的法官,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目前在江苏高院担任专职审委会委员的谢国伟法官,他当时就给我提出一个问题,说在中国今天的审判实践中间,法官动辄就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
他就问,到底有什么样的一些法律的举措可以让法官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上会相对比较慎重一些?他在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谈了几个给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间法官就是把我们现行民事法律上面所确认的一些法律规则当作了影响合同行为效力的法律规范来对待,从而认定合同绝对无效。
当时在他提出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间,我就感觉到,可能对法律规范类型所做的分析对于解决审判实务中间这样的问题会有一些帮助,这是最早萌生对民法规范论这个问题的兴趣。
在1999年的3月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审议通过之后,在学术界围绕着如何在解释论上妥当的确定合同法上相关法律规则它的含义的时候,当时围绕着一个问题出现了较大的争议,那就是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所确立的法律规则究竟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问题。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主要是确认在一个买卖合同中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是出卖人有权处分,在当时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过程中间,尤其是讨论到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间,就出现了比较大的意见分析。
我们的一位著名的前辈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的杨振山老师,在他的著述中间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使用了“应当”这个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条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对应的是应当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如果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的话,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所以,当时杨振山老师就主张,一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当是一个绝对无效的合同。
这种观点后来被杨振山老师的学生就是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的田士永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物权行为理论研究》里面又做了进一步的阐释,他得出的结论也是认为,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一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当是一个无效的合同。
当时我自己也曾经写过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文章,而且在我所做的博士论文中间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当时我对《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所进行的分析和讨论,得出了与杨振山老师和田士永博士不太一样的结论,我认为该条是一个倡导性规范,而不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并且由此得出了,在我们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背景之下,一个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逻辑上有被认定成为是生效合同可能这样的一个结论,这就进一步引起了我对民法规范论这个问题的兴趣。
后来到北大法学院去做博士后研究,在2000的时候,我申请了一个国家社科基金的青年项目,当时申请这个项目的时候,有一天我在北大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面看期刊,当时有一个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学者他在这篇文章中间表达一个观点,他说:“一个成熟的法学的学科应当有一个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接受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
这个观点对我的启发很大,随着2000年申请这个课题的时候,我申请的题目是《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订》,当时着重对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分析作为一个研究的重点,看能够不能够建构起来一个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
所以,正式对民法规范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应该是从2000年申请这个课题的时候开始的。
在这个课题还没有完全结项的时候认识到,对民法规范论问题的讨论其实涉及到更多方面的知识和更多的研究方法。
后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安排申请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的时候,当时我就申报了《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这样一个题目,希望能够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的讨论下去。
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间,我注意到,国内的民法学界对于民法规范的问题的确是越来越重视,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有好几篇的博士论文都是专门对民法规范进行研讨的博士论文,像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指导的一篇博士论文,就是目前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任教的耿林博士,她他主要就是讨论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另外今年王利明教授指导的一篇的博士论文,就是许中缘博士,其主要也是对民法中间的强行性规范进行分析和研讨。
而且这方面发表的专门性的文章也在逐年的增多,我注意到像南京大学的解亘博士,他在《中外法学》上面有一篇非常好的对日本有关强行性规范讨论进行介绍和分析的文章;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鹏博士,他也有一篇对民法上面的强行性规范进行讨论的文章;社科院法学所的谢鸿飞博士,在《中国社会科学》上面也有一篇文章,主要也是对强行性规范进行分析和讨论。
其实还有很多这样的文章,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一一的介绍,这也就是说,民法规范论的问题是一个在民法学界日渐受到重视的问题。
而且我也注意到,在这些讨论民法规范问题的文章中间,都非常的注重对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尤其是法理学中间有关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进行的吸收和借鉴,这是我与大家交流的第一部分内容。
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关注这个问题的过程,至于说背后的背景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间对这个问题表示过自己的看法,就是我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的第一期上面,有一个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在这篇文章中间我稍微详细的介绍了,包括为什么对民法规范论在内的民法的原理性问题,民法学者也要投入精力和兴趣去进行研究的原因,这个地方我就不再做进一步的说明了。
第二个问题,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基本理论前提在我具体的介绍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主体内容之前,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的一个理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