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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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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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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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本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包括常用除外条款(共21条)、常用限制条款(共13条)、常用免赔描述方法(3条)、常用附加条款(共78条),适用于各类货物运输保险。
一、常用除外条款1)破碎险除外2)承保破碎险,不包括原残损失3)非承保责任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4)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除外,除非是承保风险造成的且存在明显的外部损害、凹陷或变形5)弯曲风险除外6)锈损除外7)油污损失除外8)霉变除外9)液体溢出除外10)鼠咬虫蛀除外11)非平安险或水渍险原因或淡水雨淋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12)裸装货物的破裂、弯曲变形、刮擦损失除外13)内在霉变除外14)串味损失除外条款15)全车损失除外条款16)不明原因货物短少除外条款17)腐败变质除外条款18)无人看管损失除外条款19)温度、湿度变化除外条款20)短量除外21)因受潮、受热、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二、常用限制条款1)海关检验条款2)码头检验条款3)绕道条款4)使用专业承运人保证条款5)专业包装保证条款6)盗窃、抢劫需提供警方证明条款7)陆运过程中保证使用箱式货车或全封闭货车或捆扎紧密、做好充分防水措施的货车以满足长距离运输的需要8)含水量保证条款9)无明显证据证明属我司承保期间因平安险或水渍险所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赔偿.10)在本保险全程运输中,载货车辆不得超载11)货物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背书12)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13)成对成套条款三、常用免赔描述方法1)免赔2)短量损失免赔3)破碎损失免赔四、常用货运险附加条款1)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Terrorism)2)200% Accumulation Clause3)Cancellation Clause4)Transit Extension Clause (90 days)5)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6)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 (Duty)7)Returned Shipment Clause8)Paramount War Clause9)Insolvency Exclusion Clause10)Electrical/Mechanical Derangement Clause11)War Risks Clause12)Concealed Damage Clause (120 days)13)Marine 50/50 Concealed Damage Clause14)General Average Clause15)Shortage From Containers Clause16)Packing Clause17)Containerized Cargo Clause18)Fumigation Clause19)Deliberate Damage – Pollution Hazard Clause20)Civil Authority Clause21)Removal of Debris Clause22)General Loss or Damage Survey Clause23)Partial Loss Clause24)Subrogation Clause25)Errors and Omissions Clause26)Expediting Clause27)Cargo ISM Endorsement including Cargo ISM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28)Airfreight Replacement Clause29)Pre-appointment of Loss Adjuster30)Payment on Account Clause31)Primary Insurance32)Good Faith Clause33)Currency Clause34)Institute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Institute Radioactive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 CL370 10/11/0335)Container Demurrage Charges36)Brand & Trademark37)Loading and unloading Clause38)Unattended Vehicle39)Premium Adjustment on Expiry Clause40)Concealed Damage Clause41)Premium Payment Terms Clause42)Debris Removal Clause43)Marine Extension Clause44)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C.I.F." Terms45)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 & F." Or Similar Terms46)Seller's Interest in Respect Of Shipments Sol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F.ROr Similar Terms47)Cargo ISPS Endorsement48)Cargo ISPS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49)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50)淡水、雨淋险条款51)短量险条款52)混杂、沾污险条款53)渗漏险条款54)碰损、破碎险条款55)串味险条款56)受潮受热险条款57)钩损险条款58)包装破裂险59)锈损险条款60)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61)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62)进口关税条款63)舱面货物条款64)拒收险条款65)黄曲霉毒素险条款6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67)易腐货物条款68)交货不到条款69)海关检验条款70)码头检验条款71)卖方利益保险条款7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5)邮包战争险条款76)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77)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78)临时仓储条款货运险附加条款一、常用除外条款序号中文简称英文规范描述1 破碎险除外。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作,以利于商品的⽣产和商品的流通。
下⾯由⼩编为⼤家整理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欢迎⼤家阅读浏览。
⼀、PICC条款“⼀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 1.保险⼈及被保⼈理解的承保范围根据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条款),被保险⼈⼀般理解为,⼀切险的承保范围为⾮列明风险,即⼀切险承保平安险、⽔渍险以及除列明除外责任之外的⼀切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保险⼈则认为,⼀切险只是承保平安险、⽔渍险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对6种特别附加险及2种特殊附加险和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中国⼈民银⾏的复函及其效⼒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中国⼈民银⾏复函中的解释,外来原因仅为11种普通的附加险,除此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都不包括在⼀切险的承保范围内,其性质则为列明风险与除外责任,⽐PICC的⼀切险承保范围⼩很多。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相关⼈⼠存在质疑,并认为:⾸先,央⾏的复函既不是⾏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政部门的⼀个意见,并⾮属⼈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却并不能⼲预保险合同的约束⼒,更不能强制地⾃动⽣成为保险单中的⼀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本⾝并不具备对保险⼈与被保险⼈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解释的权⼒。
综上,认为央⾏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肆意解释“⼀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切险的由来 1、ICC(A)条款 20世纪早期以前,伦敦保险市场基本都是以传统的'船货⼀体保单(S.G.保险单) 为基础,直到近代以来,才出现了“⼀切险”。
⼀战以后,货物保险“⼀切险”条款在贸易商和银⾏间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 (9)钩损险(Hook Damages); •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 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 2.扩展责任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 运人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 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 1.平安险 •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 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货物碰撞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时,由于货与货的碰撞、货与车的碰撞、货与外界物的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包装破损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因货物包装破损造成货物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抢责任特别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被保险所承保的盗窃抢劫是指:具有明显外来盗窃、抢劫痕迹,并经公安部门书面证明的盗窃、抢劫行为。
任何神秘或不明原因的灭失都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短量损失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所承保的货物短量损失责任,特指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的短量损失。
被保险人要在保险单项下索赔短量损失时,须首先举证保险标的的短量损失确系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无论如何,本保险对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短量、短少、途耗,或因保险标的自身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贸易合同允许的短量、短少,或因承运人在起运港少装、目的港少卸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计量工具或计量方法的差异所致的短量、短少以及其他任何不明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其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人作出变更通知,也不论保险人是否及时就相关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依然有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 险 期 限 均 采 用 “ 仓 至 仓 条 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它规定了保险 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即从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 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 人的仓库时为止。根据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分为:
按照条款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 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内陆,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不同的规定。 1.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运到自己的仓库,以从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2.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 散转运,那么保险责任就从开始分配时终止。 3.货物以内陆为目的地,运到内陆目的地自己的仓库,保 险责任即行终止。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按其 英文原意是“不负责单海损”,仅对全部损失和共同 海损负赔偿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负责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 1.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产生的背景: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责 任时,两船上的货物均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比例赔偿。 《海牙规则》却又规定,船方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本船 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这种规定下,货主只能向 对方船舶索得该方按其过失比例应承担的那部分赔款。 美国的做法:船舶碰撞责任按“对半责任原则”办理, 船舶碰撞的双方,不论过失大小,都各负50%的责任。 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船承担70%的过失责任,乙船 承担30%的责任,但双方依然对碰撞赔偿责任各负一半。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又称为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我国承保的一般附 加险有以下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 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 交的损失。“偷”一般指货物整件被偷走,“窃” 一般是指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不包括使 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 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 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货 物运到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险
为了满足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在基本险条款 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各种附加险条款。这些附加 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 能在投保基本险之后才能加保。为了易于区分,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 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②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 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 赋予的权利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 契约,致使货物被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所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 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继续 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 者为准: a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 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b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c在上述60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续运至原定 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在该目的地的终 止同“正常运送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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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
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规定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
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中,所以若已投保一切险,则无需加保。
1.货物海上运输的短量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如果是包装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以外包装是否破裂、破口、扯缝、脱线等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但本险别并非对任何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均予负责,例如货物在中途被作为危险品扣押,被保险人并不能据此险别获得赔偿。
对于散装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至于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并不属于短量险的责任范围,必须事先扣除,因此双方往往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额,保险人仅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2.偷窃、提货不着险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
偷窃是指暗中进行的偷摸、窃取的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
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3.混杂、沾污险本险别承保两类损失:(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工程中,因混进杂质而致的损失。
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又如装过矿砂的千货舱没有清扫千净,以致另一航程运送黄豆时导致砂石混进豆中,造成黄豆杂质过多而只能降价出售,或为清除杂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保险人对此贬值损失或清理费用予以负责。
4.货物损坏的淡水雨淋险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
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在平安险和水溃险基础上扩展了承保责任。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其他货物沾污所致的损失,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等。
实际业务中,干货舱不清洁以及油舱的附着物是造成大宗散货混杂或沽杂的主要原因。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
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订于1912年,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1981年完成的,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
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保险条款一共有6种:(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6)恶意损坏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种保险条款中,前3种即协会货物条款(A)(B)(C)是主险或基本险,后3种则为附加险。
伦敦联合货运协会制订的协会货运条款经已修订,经修订条款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澄清条款所载的不承保事项;条款改用现代化文字,以及加入某些词语的新释义。
条款经过修订后,现更易为人明白,更重要的是扩大保障范围,令对受保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我们简略地列出已修订之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ICC (A)) 以供参考:1.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第3条)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现用措词较复杂,修订后措词更易明白。
2.包装或准备不善或不足条款(第 4.3条) (Insufficient or Unsuitable Packing or Preparation)修订后条款对受保人更有利,因为根据新条款,此条款只适用于(a) 受保人或其雇员自行包装;或(b) 在起保前投保人已知其包装不善或准备不足。
3.延误(第4.5条) (Delay)(归咎于)(attributable to) 改为更通俗易明的(所致)(caused by),措词更简明。
4.无力偿还债务或财务危机(第4.6条)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于修订条款加入无力偿还债务及财务危机字眼,对受保人更有保障。
5.不适航(第5条) (Unseaworthiness)经修订条款对受保人更有保障,因为关于使用不适合车辆、船只或货柜的不承保规定现只限于受保人或其雇员知情的情况下。
6.恐怖活动(第7条) (Terrorism)(恐怖活动)采用新释义,此外个人恐怖行为的范围亦扩大至涵盖有极端思想及宗教动机的行为。
7.运送(第8条) (Transit)经修订条款规定,提早在货物于仓库开始被搬动,准备实时运送便开始受保,直至受保人地点,如仓库/拖车或货柜为止。
8. 终止运输合约(第9条)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轻微修改(交货前)(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改为(受保物件卸货前)(before unloading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9. 更改航程(第10条) (Change of V oyage)删除(继续承保)(held covered) 以免产生误会,避免受保人以为保险公司可承保任何风险。
10.改用现代化文字(Modernization of language)(佣仆)及(承保人)分别改为(雇员)及(保险公司)。
11.页边标题(Marginal Side Headings)页边标题可能引起混淆,因此已在不承保事项(第4-7条)中删除。
MSIG保险之建议:由于协会货运条款已作多处改动,我们建议客户咨询保险公司,以便更清楚了解相关修订和及享有全面保障。
[编辑]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1)一般除外责任。
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3)战争除外责任。
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一)ICC(B)险的责任范围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B)险和(C)险的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ICC(B)险承保的风险是: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B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二)ICC(B)险的除外责任ICC(B)险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项区别:(1)ICC(A)险除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之外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
(2)ICC(A)把海盗行为列入风险范围,而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一)ICC(C)险的责任范围ICC(C)险承保的风险比ICC(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在“协会货物条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种险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三种。
应注意的是,其“战争险”和“罢工险”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的。
恶意损害险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此外,“协会货物条款”三种基本险别(A)、(B)、(C)的保险责任起讫,仍然采用“仓至仓条款”,同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规定得更为详细。
战争险的保障期限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
同时,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ICC(A)、ICC(B)、ICC(C)的保险期限完全相同,即也采用“仓至仓”原则。
[编辑]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亦称保险有效期,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条款( (A)、(B)、(C))与上节所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