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资料

永安财富保险股份协会船舶保险通用附带险条款以下附带险为所有协会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带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根基上,方可投保以下附带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带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停止时,附带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停止。
附带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反抗时以附带险条款为准,附带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带险条款1、协会船舶战争险及停工险按期保险条款〔1〕危险除今后的除外条款中还有规定者外,本保险承保以下原由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反叛或由此惹起的内争或任何开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1.2 捕捉、扣押、拘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惹起的结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余被遗弃的战争武器;1.4 停工者、被迫歇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乱或民变的人员;1.5 任何恐惧分子或歹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1.6 充公或征收。
〔2〕并入协会船舶按期保险条款 1/10/83 〔包含 4/4 碰撞条款〕,除其第 1.2 、3、4、6、12.1.8 、22、23、24、25 和 26 条外 , 只需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矛盾 , 即视为被并入本保险。
在违犯拖带或救援效劳方面的保证时予以续保 , 只需在认识状况后快速通知保险人 , 而且赞同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3〕羁押在保险船舶已经是捕捉、扣押、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的标的,并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掉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罚达连续 12 个月的状况下,为确立保险船舶能否组成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据有而无从头获取的可能性。
〔4〕除外本保险不承保4.1 以下原由造成的损失、伤害、责任或花费:4.1.1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 / 或聚变或其余近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以下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4.1.2 在下述国家间迸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4.1.3 征购或征用;14.1.4 由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益机关或依据其命令实行的捕捉、扣押、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4.1.5 依据检疫法例或因为违犯海关或贸易法例惹起的拘留、拘禁、羁押、充公或征收;4.1.6 实行一般的司法程序,没有供给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由;4.1.7 海盗〔但本项除外责任不影响第 1 条第 4 款承保的风险〕。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
船舶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用于约定关于船舶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条件、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
船舶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险别:船舶险种一般分为主船险和附加险,主船险包括碰撞、承运人责任、火灾爆炸等风险,附加险包括海盗、打捞、拖轮费用等特定风险。
2. 赔偿标准:对于船舶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全损、部分损失和海损。
全损表示船只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部分损失表示船只部分损坏但仍具备使用价值,海损表示因海上事故导致的船只损失。
3. 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保费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4. 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船舶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核爆炸等特殊风险。
同时,还会约定免赔额,即在一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期间和终止:船舶险条款会明确规定保险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条款还会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保险人违背约定、保险费未支付等情况。
船舶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火灾、爆炸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因火灾、爆炸而引起的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碰撞举证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对方碰撞船舶的船名及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船舶损失金额 %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船舶保险附加全损比例赔偿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赔付,不再扣除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四、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船舶保险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碰撞、触碰责任为本保险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船舶保险附加约定免赔额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船舶全损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为 ****%,两者以高者为准;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险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船舶保险附加转场及拖航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负责被保险船舶在转场及拖航作业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与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

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船舶运输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船舶运输业务需要,保障运输过程中货物安全,减少运输风险,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代理,为甲方船舶运输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为确保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甲方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承载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大宗货物、危险品、易腐品、贵重物品等。
1.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以及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2.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实际货物价值确定,甲方应在投保时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及价值,乙方据此计算保险费。
2.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类型、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三条 保险期限3.1 保险期限为甲方船舶运输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自货物装船之日起至货物卸船日止。
3.2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保险期限需延长,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约定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第四条 保险理赔4.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损失,并根据保险条款负责赔偿。
4.3 甲方在办理理赔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货物损失清单、费用支出凭证等。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5.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密条款6.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6.2 违反本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船舶保险建议书(两篇)

引言概述:船舶保险是船舶所有者为了应对船舶遭受损失和责任风险而购买的一种风险转移工具。
本文将提供船舶保险建议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船舶保险的几个重要方面展开,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附加条款和常见索赔类型。
通过详细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船舶所有者制定合适的保险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船舶利益和减少风险。
正文内容:一、保险类型:1.1 船舶综合保险:船舶综合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和责任风险进行全面保险的一种保险类型。
包括船体损失险、碰撞责任险、船舶第三者责任险等。
1.2 船舶货物保险:船舶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坏。
船舶所有者应根据承运的货物种类和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如全损险、平安险等。
1.3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主要包括船舶运输责任险、船员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
二、保险金额:2.1 根据船舶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充分赔偿损失。
船舶所有者应定期对船舶进行评估,确保保险金额与船舶价值保持一致。
2.2 考虑保险责任范围确定保险金额:船舶所有者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如船体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包括船舶修复费用、拖航费用等。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全面考虑可能的损失范围,并咨询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评估。
三、保险责任:3.1 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责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故障和损坏,船舶维修费用保险能够在此类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此保险责任,并根据船舶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3.2 船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舶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为船舶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船舶所有者应关注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赔额,并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方案。
四、附加条款:4.1 拖航费用险:拖航费用险是指在船舶在船舶故障或意外情况下需要进行拖航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有关船舶保险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船舶保险单船舶保险是指为船舶及其相关运输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船舶保险可分为海洋保险和内陆航运保险两大类。
海洋保险包括船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和水渍保险;内陆航运保险则主要包括船舶货物保险和船舶运输责任保险。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一份船舶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船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信息:保险单首先会详细列出被保险船舶的相关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建造材料、船舶总吨位等。
2. 保险期限:保险单会明确规定船舶保险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3. 保险费用:保险单会详细列出本次保险的费用情况,包括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是根据船舶的价值、使用年限、船舶运营情况、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4. 保险责任:保险单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对船舶的保险责任。
这包括船体损失、船用设备和装备的损坏或丢失、遭受海盗劫持或海上意外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5. 保险条款:保险单会列出适用于本次保险交易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范围、免赔额、保险赔偿方式等。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6. 索赔程序:保险单会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在遭受船舶损害时应该采取的索赔程序和流程,包括如何申请赔偿、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文件等。
7. 保险附加条款:保险单还可能包含一些附加的特殊条款。
常见的附加条款有紧急救援费用、船舶强制撤离费用等。
船舶保险单作为一份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单的各项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以便在船舶遭受损害时能够及时提出索赔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船舶保险单是一份关于船舶保险的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保险的有效期限、费用情况、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索赔程序等重要内容。
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单,了解其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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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保险限额的30%。
赔偿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可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或也可按照经协商、调解结果中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