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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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知识

运输保险知识
据 1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 俗称 “大保单 ”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 3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 注:以上两种单据很少采用 4、预约保单(Open Covery),预约保险合同 5、批单 (Endorsement ) 批单是指投保人需补充或更改保险单内容时出具的 一种凭证。 三、保险索赔 1 、损失通知 2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 、备妥索赔单证 5 、代位追偿
第一节、保险原则、保险范围与保险除外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后来才陆续开办陆运、空运、邮运货物保险。不同运输方式的货 物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所保障的范围都是相似的。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通过海洋运输,所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 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ASSURED被保险人 SUBJECT-MATTERINSURED被保货物 PACKING包装情况 VOYAGE航 程 CONVEYANCE运输工具 LIMIT OF LIABILITY责任限额 INSURANCE TURNOVER全年可保利益 VALUATION 投保价值 COVERAGES承保条件 ADDITIONALCONDITIONS其它附加条款 EXCLUSIONS除外条款 WARRANTIES保证条款 EXCESS免赔额 RATE保险费率 CLAIMS理赔方式
主管联系人核对发票金额, 并在见票后60天内付款。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点)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elivered Duty Unpaid

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目的、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货运代理人之间订立的,货主授权货运代理人代表其完成货物运输的合同。

而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主要是约定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

二、主体不同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货主和货运代理人。

货主是指委托他人运输的货物所有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或个人。

货运代理人是指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货主和承运人。

承运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或航空公司等。

三、权利义务不同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承担货物运输的中间环节,代替货主与承运人进行物流运输的相关事宜。

货运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办理货物的托运、补办相关单证、安排运输工具及相关货物装卸等。

货运代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证书、具有独立的财务账页、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直接进行货物运输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送到目的地。

四、风险责任不同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对货物損坏、丟失等情况负有相应的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損坏、丟失等情况负有责任,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合同履行方式不同货运代理合同履行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交付货物、接受委托、文件办理等环节来实现的。

而运输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通过承运人实际对货物进行运输的方式来完成的。

综上所述,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在合同目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和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货主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同时,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清楚了解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
5集装箱与适航
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4
2、管货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管货义务的内容
首先是装载 其次是搬移和积载 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 最后是卸载
2管货的主观要求
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
9.2.4支付运费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
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
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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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托运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项特别制 度& 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进行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只有在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货损责任的情况下;货主才承担对 共同海损的分摊&
9.5.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索赔人对索赔权利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要求
承运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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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权益转让
索赔既可以由收货人提出;也可以由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 司提出&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通常是 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 根据保险合同已经从承保货物保险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 偿后;常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 向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索赔;这就是权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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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货物交付的形式
实际交付 象征交付
9.3.3留置货物

财产保险(12-货物运输保险)

财产保险(12-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
体、效用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 地,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
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味、受潮、锈损、钩损等。此外,还有其它外 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 等特殊风险。
海上货运险保障的损失
包括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和费 用损失四个部分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绝对全损) 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实际全损(绝对全损)
——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 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如货物随船舶 一起沉入大海,造成灭失。 构成实际全损的条件是:

思考
如何区分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二、货运险的必要性
贸易往来离不开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货物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损失总是难 以避免的。 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承运人对运输 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许多责任免除。
承运人责任免除
常规责任免除: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
货运险主要的特点
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复杂性。
不仅承担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客观风险,还承担外
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货损、共同海损、施救费用
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标的是在运行或流动中的货物
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性 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易手,不断变换所有人。
货物运输保险
1、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险别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基本险:基本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类型,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是最基本的保障,它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野蛮行为等导致的货物损失。

水渍险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海水泛滥、渍水、玷污和钩损等水害的保障。

一切险则是基本险的升级版,承保范围涵盖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同时还增加了诸如偷窃、短少等其他风险。

附加险:附加险是针对基本险的补充保障,包括战争险、罢工险和其他特殊风险等。

战争险主要承保因战争、暴动、民变等政治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

罢工险则保障因工人罢工、民众暴动等社会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

其他特殊风险如锈蚀、玷污等也是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特别险:特别险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航空运输保险和陆上运输保险等。

航空运输保险专门针对通过航空方式运输的货物提供保障,而陆上运输保险则针对通过陆路(如货车、铁路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提供保障。

在选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别。

以下是选择险别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了解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不同的货物和运输方式需要的保险是不同的。

例如,易碎品需要选择能覆盖运输过程中所有风险的保险,而高价值商品则需要选择更高保障的保险。

对比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在同一种保险类别中。

货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

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不同的保险条款在细节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承保范围、免责条款等。

货主在选择保险时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正确的选择和购买保险能够为货物运输提供有效的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在选择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别,并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A、保险范畴不同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

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

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差别大2009年12月22日14:31来源:中国保险报【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货运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运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

在如今的市场上,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很多人在实际应用中搞不懂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为客户制定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有时候都让人怀疑保险专业人士到底是不是真的专业。

从源头的保障风险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

货运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运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

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什么风险呢?实际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从货物损失原因上就要比货运险狭窄得多。

承运人责任险仅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的损失。

注意,这里,自然灾害损失是不负责保障的,这是因为国际海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免责的,因此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实际上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也就不需要承运人责任险启动赔偿程序。

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到"邮包保价"的问题,因为一旦邮包进行了报价,合同上约定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这就是一个承运合同的用词问题,我曾经见过有些承运合同,在撰写时就列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外两篇)中国保险报2011-01-06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由于承运人超高违章装载造成汽车倾覆,致使货物损失,根据1981年及1997年人保“陆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为对其来讲是属于“意外事故”,货物能得到足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追偿;但如果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就得不到赔偿,因为不构成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可以预料和控制的,是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2.货物有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

由于承运人只对货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因此,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如是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只要是保险事故,包括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损,就能得到保险人足额赔付。

但如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只负责承运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无损失;由于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协议,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也应仅赔付其应赔付的金额,这样,对于货物损失本身就得不到足额赔偿保障。

3.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力。

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

例如,由于司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追尾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同意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运输保险,如何规避风险:1.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往往是考虑到承运人所宣称的具有很大规模的运输量才同意承保此种保险,所以应要求承运人将其全部运输货物在本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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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与联系
一、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A、保险范畴不同
货运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承运人责任险是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B、保险标的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赔偿责任。

C、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是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D、投保主体不同
货运险一般由货主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为实际承运人。

E、确定保险金额基础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投保,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承运货物的价值。

F、保险责任不同
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列明的意外事故。

G、赔偿依据不同
货运险为损失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承保的是责任,那么赔偿时必须以承运人实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理赔基础。

H、费率不同
货运险一般是货主直接投保,货物相对单一,路线比较固定,保险人较为容易掌握运输的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相对便宜。

承运人责任险一般是物流公司或船东投保,货物种类多样,路线不固定,保险人较难掌握运输各项信息,所以保费略高。

二、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联系
1、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货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将所运载的货物办理保险,其对于货物具有什么样的保险利益?换言之,货物所有人与货物承运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如果不同,那么保险人对于承运人所承运的货物使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否合适?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则货物所有人可以从货币出售中获取预期的经济利益,所以货主对于货币具有保险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契约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依照《合同法》,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享受免责;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我国《海
商法》规定国际货物海洋运输的承运人依照国际惯例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即除了不可抗力外,还可以享受多项免责。

但是无论国际海洋运输承运人还是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都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这就是货物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所在。

如果承运人将非由自已承担的责任(比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也向保险人投保,即使保险费是由承运人交纳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由此可见,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

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我国的《海商法》第44条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之所以无效,是由于这样一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被消灭了,于是免除了承运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或间接减轻或免除了承运人的义务或责任,或者扩大了承运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45条中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原则。

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国内货运险条款中也都包涵了代位承运人既不能取代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所有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地位,也不能免除其在运输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国内货运险的赔偿责任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对于国内货运险的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而取得转让权益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和运输契约。

正是由于在
损害事实上,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承担的责任有重叠部分,保险人得以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取代被保险人的位置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如,由于承运人未谨慎驾驶导致翻车事故使货物受损,货物所有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损失,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损失,但货物所有人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同时从保险人和承运人两处获取赔偿。

如果货物所有人选择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但是,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例如,承运人对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而保险合同却要承担货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其承担的风险范围自然要比运输合同大得多。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

在另一方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没有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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