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通用范本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附件2:合同编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甲方:运输企业乙方:保险公司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甲方(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客、货物安全,维护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承运人责任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乙方应为经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公开招标的中标保险公司。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甲方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统一由代理中心在当月底向乙方付清。
(三)甲方保险车辆出险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必须在10分钟内与甲方协商确定出险查勘方式。
2023年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2023年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一、背景和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保险方式,旨在保障道路运输行业中承运人的责任,在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时提供相应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承运人责任险的统保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二、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湖北省所有的道路客运企业,包括客运公司、客运站、客运车辆等。
三、保险责任及保费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伤亡: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2) 车辆损失: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财产损失: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客财产受损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4) 第三者责任: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2. 保费:(1) 保费的计算以车辆数量、客运里程等因素为依据,具体保费标准由保险公司与道路客运企业协商确定。
(2) 保费由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可根据车辆运行状况、安全记录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四、索赔程序1. 意外事故发生后,道路客运企业应立即报警,并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受害人或其代表应尽快向道路客运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 道路客运企业应及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宜的办理,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4.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索赔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赔付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五、其他条款1. 道路客运企业在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时需提供真实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2. 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3. 道路客运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
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协议-

编号: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协议甲方:乙方:年月日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协议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护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
根据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004]18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请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独家保险资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统一保险业务范围(一)统一保险的对象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2)统一的险种甲方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详见《湖北省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保险方案》)(3)统一题材湖北省道路客运车辆所有座位二、统一保险标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限额设置为5档,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
每个限额对应的保险费如下:每个座位的责任限额4000070000140,000二十万30万每个座位的保险费(元)70100200280420每辆车的保险费=(批准的座位数-1)×每个座位的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座位数之和,4万元。
责任限额文件仅适用于农村线路第三,业务流程(1)客运经营者凭驾驶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承运人责任险,并缴纳保险费。
乙方可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并派专人到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
(2)业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操作手续..(三)保险单和保险卡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和义务(1)甲方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者按座位总数(司机除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乙方应按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7)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为道路客运承运人,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协议中规定的保险险别、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应符合法律要求。
2.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承担公共道路客运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
3. 甲方有权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对乙方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4.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报告甲方,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各项资料和证据。
5.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进行履行各项义务,确保本协议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条履行方式及期限1. 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每年应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费,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在发生事故后要求赔付的,应在保险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文件等材料。
甲方应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予以答复并进行赔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2.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履行各项义务,确保本协议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承运人”)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保人”)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本《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保险范围1.1 本保险承保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乘客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2 本保险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3 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意外事故保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保险费用2.1 投保人应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投保期限为_______个月/一年。
2.2 投保人应于本保险到期前续保或重新投保,否则保险自动失效。
三、保险责任与免责3.1 承运人因运输服务不当造成乘客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及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3.2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承运人虚报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2)乘客自愿参加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出现健康损伤的;(3)乘客已患原有疾病,在坐车途中因此疾病发作而导致损伤或死亡的;(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赔偿的其他情况。
四、申报赔款及理赔程序4.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赔款,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应积极配合理赔程序,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证明。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6)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前言为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所保范围为湖北省范围内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1.2 保险责任包括承运车辆及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1.3 保险赔偿金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比例交纳。
2.2 保险费用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情况和历史理赔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之日起至次年投保日止。
第四条合同生效和解除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1) 承运人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等失效情况;(2) 承运人发生严重事故造成的责任事故;(3) 承运人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4) 双方协商解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对方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如未按要求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所称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条款等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2)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湖北省某客运公司地址:某市某区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电话:xxx-xxxxxxx乙方:某保险公司地址:某市某区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电话:xxx-xxxxxxx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1.1 本协议系甲方在其向乘客提供道路客运承运服务时,对甲方员工或所承运车辆等因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第三方赔偿责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由乙方负责承保的保险合约。
1.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规范业务行为所制定的协议。
1.3 本协议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1 甲方需全面了解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2.2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在保费支付期限内向乙方缴纳应缴纳的保费。
2.3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详实、准确的风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牌照、运行区域、保险金额等内容。
2.4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所规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员工及车辆的安全。
2.5 如发生被保险事件,甲方应立即报警并报乙方。
妥善处理现场情况,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协助乙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6 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任何与理赔有关的问题。
如有需要,甲方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以便于乙方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2.7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转移或分享给其他任何人或组织。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3.1 乙方应按时了解甲方的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情况履行查核、决策和反馈的职责。
3.2 在扣除必要费用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将赔款支付给甲方。
3.3 如甲方因违约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已收取的保费,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
3.4 如因被保险方公司员工的疏忽、过失或侵犯第三人权利,而导致第三方对被保险方公司提出索赔时,乙方有处理该索赔的权力。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承运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2. 乙方为保险公司,有能力向甲方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服务;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签订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 甲方在确保所保承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后,向乙方提出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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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1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
通用范本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通
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
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4]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
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二)统保险种
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车保险费=(核定座位数- 1)╳每座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
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
(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
(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
分散的方式和措施。
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
(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
(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
(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七)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八)为了密切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双方应以文件形式将双方各级机构的联系人员名单下发各自的分支机构
五、信息沟通甲、乙双方应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乙方定期向各市州运管机构及省运管机构提供已办理投保车辆的日期、金额、数量、牌照号及事故理赔情况。
甲、乙双方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号前核对上季的业务数据,于次年元月2号前核对全年的业务数据。
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三个年度内,在甲方的组织推动下,由乙方独家承保全省客
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如中国保监会、交通部对承运人责任险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
否则协议自行解除。
七、协议的调整及解除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八、费率调整本协议所列的保险费率为协议生效后第一年的保险费率。
由于是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相关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为了促进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为我省承运人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行统保的三个年度内,实行费率调整
办法。
即: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将根据全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对次年统保费率进行调整。
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少,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产生较高盈利,则适当下调统保费率;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多,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出现较大亏损,则适当上调统保费率。
九、争议的解决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
公司(签章)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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