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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
争议解决办法
诉讼仲裁
约定诉讼(仲裁)地点
约定仲裁机构名称
签单公司信息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投保人声明:
1、保险人已向本人就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进行了说明,尤其就加黑突出、免保险人责任进行了明确本投保人已充分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
2、本投保人在本保单附表上所填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并无隐瞒或与事实不符;
3、本投保人同意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元)
绝对免赔偿限额(元)
是否投不计免特约条
保费: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
1、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2、收到本保险单及附表后请即核对,如发现错误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3、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单附单、保险单、保险单附表、保险条款、批单、特别约定、双方协议及其他书面保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适用于单车业务)保险单号:
(正本)
被保险人:
组织机构代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机动车
辆信息
行驶证车主
号牌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行驶区域
核定
保险
信息
赔偿限额
投保
座位数
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元)
每次事故人身赔偿限额(元)
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元)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附件2:合同编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甲方:运输企业乙方:保险公司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甲方(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客、货物安全,维护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承运人责任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乙方应为经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公开招标的中标保险公司。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甲方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统一由代理中心在当月底向乙方付清。

(三)甲方保险车辆出险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必须在10分钟内与甲方协商确定出险查勘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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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发布时间:2009-06-15 来源:大地财产保险阅读次数:165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与道路客运相关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七)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十)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一)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二)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三)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1.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我国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客运车辆事故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作为承运人,未来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很高。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这种保险能够为客车公司提供保障,对承运风险进行有效抵抗。

2. 保险对象该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经与协议方进行区域性长途客运的承运人。

这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业务。

保险公司会在投保时根据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信息制定保险方案。

3. 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乘客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3.1 人身伤害责任在客运车辆行驶途中,因车辆本身、承运人及其雇员等原因,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责任在客运车辆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疏忽以及其他原因,致使乘客财产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被盗或遗失的行李、贵重物品损失等。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投保车辆的数量、车辆型号、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投保人需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车辆信息、保险金额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 赔偿处理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和物品,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6. 注意事项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的投保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6.1 承保范围该保险只承保长途客运事故,对非营利性运输不予承保。

6.2 保险报案时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资料。

否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6.3 保险期限该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开始算起,到期后需要进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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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保障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 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 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 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
承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 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依据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 责任免除典型案例分析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亲戚各自抱着孩子与他 人拼出租车回家,途中李女士乘坐的 出租车与另一辆三轮车相撞,车上乘 客均受伤。事后,出租车司机、三轮 车司机均愿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 出租车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中,投保座位数为 4 个,而实际乘坐 人数为4个大人2个小孩共6人,系超 载,保险公司不愿在道路客运承运人 责任险中对小孩承担赔偿责任。李女 士认为,孩子抱在怀中,未占座,不 算超载,保险公司应对小孩理赔。
第 ①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二 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章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 责 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①对 于 私 家 车 等 非 营 运 单 位 的 客 车 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② 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 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③ 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 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 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 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 《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 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 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 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 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 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 物品的损失。)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代位追偿案例分析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案情梳理简介 2007年1月7日晚,黄某的丈夫李某乘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赣AJ客车从浙江省象山县 回家过年。当晚11时10分左右,当赣AJ号客车行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江西车道 200公里 +500米处(浙江省龙游县境内)时,被庞某所有的赣D号重型货车追尾撞翻,造成赣AJ 号客车上的乘员李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赣AJ客车驾驶员事发后逃逸。该起交通事 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衢州支队认定,赣D货车驾驶员庞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赣AJ客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赣D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吉水支公司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1日。赣AJ客车 在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5万/ 座,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7日。因协商不成,李某家属黄某等将肇 事车辆赣AJ客车、赣D货车车主、司机及其两家承保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龙游县人民法 院判令众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0余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⑤ 地震、海啸。
责任免除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⑴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⑵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 任不在此限; ⑶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⑷ 精神损害赔偿; ⑸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⑹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⑺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 【案件点评】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员的 年龄、身高、体重,只对乘车人数进 行了相应限制,婴幼儿虽由家人抱在 怀中,不占座位,不掏车票,但也是 一名乘客。在此案件中, 4 名成年乘 客乘坐出租车,载客人数已满,免票 儿童不能超过 0.4 个,即不能有免票 儿童,否则即为超载,故法院将本案 中的婴幼儿确定为超载人员,对其损 失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保险 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
————
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法官侯轶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代位追偿案例分析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2006年12月8日,申请人南昌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赣AJXX客车根据2005年8月 30日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与中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的《江西省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 议》,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 XX 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 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7年1月7日,赣AJXX客车在浙江省杭金衢高速公路上被赣 ADXX号大 货车追尾撞击,造成乘客李XX、王XX当场死亡,乘客黄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乘客受伤的 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李XX、王XX、黄XX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浙江 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2007年8月20日,龙游县法院判令申请人对乘客李XX、 王XX、黄XX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合计赔偿款为185757.60元;赣ADXX号大货车所有人庞XX 承担70%的责任,合计赔偿款为389380.60元;同时,判令申请人与庞XX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申请 人上诉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赔偿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支付了赔偿款185757.60元;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赔偿申 请人保险理赔款167561.19元。 因庞XX未按判决执行,龙游县法院在强制执行赣ADXX号大货车三责险理赔款179551.88元后, 委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连带责任之由要求申请人执行庞小兵应承担的209828.72元赔偿款及 执行费8680元,合计218508.72元。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⑻ 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⑼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⑽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⑾ 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 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⑿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问 除: ?该 案 是 否 符 合 责 任
第 三 章 案 例 分 析 〃
免除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要求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两个小 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 院认为,本案中出租车核定载人数包含司机为5人, 但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实际乘坐人数除司机外为6 人,已经超载。李女士和亲戚家的两个小孩作为 婴幼儿,由其家人怀抱乘坐出租车,因事故造成 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由被告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公司、三轮车司机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予以承担, 2013 年 7 月,法院作出判决,两个小 孩的损失由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出租 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三轮车司机按照事故责任 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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