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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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示范文本)

附件2:合同编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甲方:运输企业乙方:保险公司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示别。

二、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

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

三、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

五、本合同由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甲方(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客、货物安全,维护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承运人责任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乙方应为经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公开招标的中标保险公司。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甲方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统一由代理中心在当月底向乙方付清。

(三)甲方保险车辆出险必须在48小时内向乙方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必须在10分钟内与甲方协商确定出险查勘方式。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客运承运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乙方从事道路客运业务,为保障乘客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参保对象及保险责任1.1 参保对象:乙方旗下在湖北省境内的所有客运车辆。

1.2 保险责任:在本次保险责任期内,乙方负责承担其客运车辆在道路运营过程中,对乘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2.1 保险期限:本保险购买日期起至一年后止。

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乙方所购险种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保费及支付3.1 保费: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由甲方按照保险金额和车辆数量测算所得,经合理衡量后确定,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乙方需要按照实际所保险种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3.2 支付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事故及索赔 4.1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期间内,乙方旗下车辆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造成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

4.2 索赔申请:乘客受伤、财产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甲方递交索赔申请及必须证明。

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甲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取得的乙方的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允许才可披露。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若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变更8.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驾驶人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四)任何财产损失;(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

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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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操作实务为了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质量,请各单位注意学习并贯彻执行本操作实务,保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承保工作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现根据承保工作程序,逐一加以说明。

一、展业准备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作用、适用范围。

(三)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性质、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有关知识及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对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应做到熟练掌握。

1、保险对象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范围是: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注意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三个要点:a、在保险有效期内;b、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途中;c、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d、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责任免除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责任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二是不能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三是经过加具批单,增收保险费才能承保的风险。

二、填具和审核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包括如下内容:1、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人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万元,不得高于3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承保时承运人必须将客运车辆明细告知保险人,承运人必须将投保客运汽车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数投保。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投保人投保车辆的出险概率核定每人责任限额,对于高风险车辆应该尽量选取低限额进行承保。

同时应该严格核实投保人车辆数目,确保投保客运汽车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数投保。

2、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赔实务理赔是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

当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受理案件(1)出险报案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对口头及电话形式的出险通知,应请被保险人尽快补报《出险通知书》。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2)报案登记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出险地点、估损金额以及伤亡人数、受伤程度、善后处理、报案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并做好详细的笔录。

凡涉及需立即展开调查的案件,如预计赔付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接案人员应尽快通知主管及调查人员展开调查。

对同一出险事故报案,仅编一个报案号。

1、同一被保险人分别投保几个不同险种的伤亡案件,应按“一险一案、分险处理”的原则,要求申请人分险填制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如委托他人领取,受托人须提供《理赔委托书》。

(3)核对报案记录查录保险单后,要与报案记录详细核对,如被保险人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

(4)立案登记业务人员接到内勤转交的有关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有关材料,同意立案的应在“出险赔款案件登记薄”上进行立案编号登记。

编号应反映出险别、承保公司、出险先后等要素。

立案编号、赔案编号应分别编制。

不同意立案的应写出书面审查意见,经核赔人审查、签署意见,报经理室审批后,在出险通知书和立案登记薄上签注“因某原因不予立案”,并将领导审批的书面意见和出险通知书一并贴到立案登记薄上。

业务人员应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

(5)重大案件上报根据公司核赔权限的规定,对于超出本单位理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并按照上级公司的指示处理。

(6)索赔时效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

被保险人应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提交全套的索赔单证。

如果超过两年未能做到有效索赔,则视同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索赔与报案不同,索赔期限虽为两年,但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不以因此而免除,仍应按保单规定履行。

二、理赔调查接到报案后,保险人应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查勘检验,并做到两人同时查勘.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理赔调查报告。

调查核实并掌握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详细情况、损失程度,并做好查勘记录。

查实出险原因:广泛收集证据,索取相关证明,查实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是客观因素,还是人为因素,是被保险人自身的因素,还是受外界影响。

凡是与案情有关的重要情节,都要尽量收集、记载。

对重大复杂的或有疑问的案件,要走访有关现场见证人或知情人,弄清真相,作出问询纪录,记明询问日期和被询问人的地址,并有被询问人签字。

2、现场拍照凡涉及较重大案件或有疑问的案件,查勘人员在调查过程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拍照。

3、搜集有关单证。

根据调查情况,请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提交事故证明、车上人员的死亡伤残证明。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经一步调查并获取法庭抗辩时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较为重要。

须注意掌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了解取证、向第三者询问取证;另一方面是有关专家的鉴定等。

作好应诉答辩或抗辩准备,事故情况选择对策。

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论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4、估计伤亡情况。

详细了解伤者的诊治过程,查清伤残部分、伤残程度,对索赔申请人提供的索赔清单中所列的伤亡情况,逐项核实,概算给付金额。

5、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经慎重研究作出拒赔结论后,由核赔人员填写“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表”由领导签批或报请上级公司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并登记“拒赔或注销案件登记本”。

重大案件和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在处理之前,应将有关材料及本级处理意见报上级公司审批。

诉讼案件在起诉与应诉之前,应报上级公司审批,并登录诉论案件登记本。

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如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欺骗手段订立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索赔申请人的资格及所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索赔时效是否已经结束。

根据《保险法》规定,索赔申请人请求索赔时效为两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时是否在知道事故发生起两年之内。

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在有效索赔期内发生诉讼活动,而结案时间超过有效索赔期的不受此限制。

6、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只有当事故发生的近因是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给付。

7、伤者是否存在伤残观察期。

如有观察期,理赔人员应主动通知索赔申请人,以便及时结案。

三、核定给付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给付金额应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四、赔款计算(一)赔款处理方式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款。

虽然强调以法院判决为原则,但在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及时协商处理。

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若受害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然不用赔偿。

同时见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因此任何第三者均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对受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

(二)赔款计算在确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第二、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第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染和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重复保险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本保单项下应付赔款=索赔金额×本保单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所有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和五、赔付结案(一)案卷审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案应包括以下单证: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单或批单抄件、查勘理赔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证明材料、诉讼材料、事故证明书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即户口注销证明、赔案审批表、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表、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表、拒赔备案表、来往函电、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上述单证经审核计算无误后,核赔人员应在理赔计算书上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超过本级公司和核赔权限的,因按规定报上级公司审批。

(二)保险金给付赔案经审批后,内勤人员及时发出“领款通知书”。

2.出具给付批单结案后,内勤人员要及时缮制保险金给付批单,冲减保险金额,给付批单一式三份,一份在保单副本上,一份付在保单正本上加盖骑逢章后交投保人,一份附赔案卷内,给付批单应批明给付时间、原因、及金额既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若累计赔款已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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