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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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责任保障,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管理,制定本规章。

二、费率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费率应公平合理,兼顾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2. 风险评估原则:费率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考虑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

3. 经济可行原则:费率应经济可行,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险费用,为承运人提供稳定的保险保障。

三、费率制定方法1. 统计分析法:根据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定费率水平。

2. 基准费率法:根据行业平均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基准费率,并根据承运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浮动调整。

3. 风险评估法:根据承运人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承运人制定不同的费率。

四、费率调整机制1. 定期评估: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费率水平。

2. 透明公开:保险公司应向承运人公开费率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确保费率调整的透明度。

3. 合理幅度:费率调整幅度应合理,避免过大的费率波动对承运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五、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管,确保费率制定和调整的合规性。

2. 承运人应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确保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

3. 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保险费的收取,并及时向承运人提供保险保障。

六、案例分析某道路客运承运人A公司,根据其运输车辆的状况、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运输路线的风险等级,经过风险评估,确定了相应的费率水平。

该公司每年运输旅客数万人次,保险费用按照费率计算,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七、结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费率的制定原则、费率的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调整机制等内容。

一、背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在道路客运活动中,承运人为旅客提供道路客运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的义务。

二、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要求,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承运人,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等。

四、费率的制定原则1.风险评估原则: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历史事故数据等因素,对不同承运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不同承运人的费率水平。

2.公平合理原则:费率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承运人,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市场调节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五、费率的计算方法1.基础费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不同承运人的基础费率。

基础费率是指在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初始费率。

2.浮动费率:根据承运人的历史事故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根据承运人的具体情况,对基础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的费率。

3.费率调整: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定期调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货物的责任。

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本文将对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条款的背景及意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目的在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和更新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运行业的变革,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于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同时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此外,保险责任的限制也是保险条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和调整直接影响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原则上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同时结合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和调整。

四、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保险索赔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核心环节,其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支付和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提高索赔的效率和公平性。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对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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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2.在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情况下驾驶被保险客运车辆的;3.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4.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5.饮酒、吸食或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

(七)被保险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2.所有权非法转移的;3.在保险期间内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被拼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5.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的;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及下落不明的;7.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8.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有关要求的;9.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

(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或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业务的;(九)旅客下列财产的损失: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牲畜、禽类和其它动植物;4.危险品及其他禁运物品;5.未办理托运自行携带的行李、物品。

(十)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十一)被保险客运车辆因超载导致的保险事故;(十二)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三)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四)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高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六)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或者保险期间累计保险赔偿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部分。

责任限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商定,但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0%,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造成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客运车辆变更、运输路线调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造成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因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旅客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有权另行核定。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每次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况,不论超载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则保险人按照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根据被保险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1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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