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二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费率(1)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货物的责任。
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本文将对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条款的背景及意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目的在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和更新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运行业的变革,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于乘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同时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此外,保险责任的限制也是保险条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和调整直接影响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原则上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同时结合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和调整。
四、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保险索赔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核心环节,其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支付和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提高索赔的效率和公平性。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3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对于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保障乘客和第三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二、费率的定义和分类1. 费率定义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统计数据,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 费率分类根据车辆类型和保险责任的不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可分为以下几类:- 客运汽车责任保险费率- 货运汽车责任保险费率- 客货混输汽车责任保险费率三、费率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费率的制定应基于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统计数据,确保保险费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风险分类原则根据车辆类型、使用环境和历史事故数据等因素,将道路客运承运人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费率。
3. 监管机构指导原则费率的制定应遵循监管机构的指导,确保合规性和市场稳定。
四、费率的制定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法保险公司应收集和分析相关的道路客运承运人事故数据、车辆类型和使用环境等信息,通过统计学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费率水平。
2. 历史赔付率法保险公司可根据历史赔付率,即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例,来确定费率的高低。
3. 市场竞争法保险公司可参考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结合自身成本和盈利要求,制定具有竞争力的费率。
五、费率的执行和调整1. 执行保险公司应按照制定的费率标准,与道路客运承运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相应的保费。
2. 调整费率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风险变化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事故频发情况等变化,及时调整费率水平。
- 监管机构指导原则:遵循监管机构的指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机进行费率调整。
六、费率的监管1. 监管机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保险公司的费率方案,确保费率的合规性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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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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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
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司乘人员可视同车上旅客,保险费按照主险费率计算,但不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保险费=∑(各司乘人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适用基准费率×适用费率调整系数)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的精神损害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五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可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或也可按照经协商、调解结果中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赔偿。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10%~30%。
保险费=每座赔偿限额×座位数×本附加险费率
3、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险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超额责任限额内赔付。
第三条责任限额。
不论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险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以本附加险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10%~30%。
保险费=每座赔偿限额×座位数×本附加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