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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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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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阳光车辆保险条款

阳光车辆保险条款阳光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由下列保险双方签订:甲方: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责任范围1.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符合下列条件而引起的汽车损失:(1)汽车遭受碰撞、坠落、撞击、翻覆、冒滑、火灾、爆炸、水淹、泥石流、暴雨、台风、暴风雪、冰雹、雷电或其他外部原因。
(2)汽车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破坏、拆卸、激烈震动、火灾、水淹及失窃的损失。
2.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1)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上限为汽车购置价格的150%。
(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最高赔偿限额为汽车购置价格的20%。
(3)保险责任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保险期间从保险单正本出单之日起至次年本合同有效期的24小时之前止,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三、定义1、汽车:指全部成分以车辆整体为统一体,拥有正常行驶能力的机动车及其他车辆,但不包括拖拉机。
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指安装在汽车上的商业标准的,且随车销售的,且应和被保险人汽车交强险保险合同一起投保的设备及附件。
3、购置价格:指汽车出厂购置价格(不含税),如被保险人对汽车增加附件或其他项目,该费用不计入购置价格计算,但本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将其计入投保购置价格的,亦应在购置价格中纳入计算。
四、赔偿1、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及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金额:(1)汽车损失赔偿金额,按汽车实际损失价值和汽车购置价格的150%中较低者计算;(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损失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和汽车购置价格的20%中较低者计算;(3)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附件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中每人责任限额分为分项责任限额和不分项责任限额,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保险费将根据各项责任限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分项责任限额:分别设定每次事故中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不分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中不分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
注:投保座位数为投保客运车辆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之和。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车辆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部投保。
二、保险费率与收费标准
(一)分项责任限额(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1、班线营运性客运车辆费率及收费标准
2、班线营运性小轿车(5座及以下)费率及收费标准
(二)不分项责任限额(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1、班线营运性客运车辆费率及收费标准
2、班线营运性小轿车(5座及以下)费率及收费标准
(三)出租车收费标准(责任限额不分项)
(四)城区公共汽车收费标准(责任限额不分项)
注:投保人应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数作为其座位数投保。
(五)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以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10%或500元计,二者以高者为准,并在保单中注明。
永诚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四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四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四川)》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
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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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条款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扩展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单位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
(四)其他事宜
本扩展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