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_______________(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1.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我国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客运车辆事故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作为承运人,未来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很高。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这种保险能够为客车公司提供保障,对承运风险进行有效抵抗。
2. 保险对象该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经与协议方进行区域性长途客运的承运人。
这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业务。
保险公司会在投保时根据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信息制定保险方案。
3. 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乘客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3.1 人身伤害责任在客运车辆行驶途中,因车辆本身、承运人及其雇员等原因,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责任在客运车辆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疏忽以及其他原因,致使乘客财产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被盗或遗失的行李、贵重物品损失等。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投保车辆的数量、车辆型号、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投保人需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车辆信息、保险金额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 赔偿处理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和物品,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6. 注意事项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的投保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6.1 承保范围该保险只承保长途客运事故,对非营利性运输不予承保。
6.2 保险报案时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资料。
否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6.3 保险期限该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开始算起,到期后需要进行续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条 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任何⾮书⾯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均⽆法律约束⼒。
第⼆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使⽤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伤亡或随⾝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童以及按照承运⼈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员。
第四条 经保险⼈事先书⾯同意,如被保险⼈因发⽣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地震、海啸、洪⽔、台风、龙卷风、泥⽯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突然塌陷;(⼆)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政⾏为或司法⾏为。
第六条 发⽣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和责任:(⼀)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1.⽆⾏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驾驶⼈有下列情形之⼀1.驾驶⼈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2.驾驶⼈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有效驾驶执照的。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在上、下车过程中;(三)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五)运输工具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驾驶运输工具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2、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3、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2、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3、在保险期间,运输工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5、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给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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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间接损失;(六)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包装、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损失;(十)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电脑、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邮票、艺术品、文物、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及任何动物、植物。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旅客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其中,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此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此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装,并按规定进行检验,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怠于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或不接受保险人的安。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其他证明;(四)人身伤亡证明、财产损失证明;(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保险人按照核定载客人数与实际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的比例进行赔偿。
但是核定载客人数10%以内的免票儿童不计入实际载客人数。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保险单对此没有记载,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