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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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知识讲座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知识讲座

所以,按江西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在江西境内江西籍 旅客因交通事故死亡:
农村籍旅客出险死亡理赔一般在13.6—14.1万元;
城镇籍旅客出险死亡理赔一般在33-33.5万元。 备注:
附:

江西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引自2011年之《江西统计年鉴》):
1、职工月均工资:884.49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13.83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年可支配收入:15481.12元;
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 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知识讲座
主讲人:省道协 范富兴秘书长 二O一三年一月
前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 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 赣府厅发„2005‟3号)的要求
建设和谐平安江西 实现多赢的目标: 为道路运输企业和政府缓解安全事故带来的压力;


区别:以往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是旅客,而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不 是有形的,而是被保险人因轻过失或者无过失造成
的旅客的损失,受益人为营运客车经者。
二、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 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道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营运客车经营者、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 《道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营 运客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当前我省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准是什么?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讲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讲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1.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影响我国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客运车辆事故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作为承运人,未来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很高。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这种保险能够为客车公司提供保障,对承运风险进行有效抵抗。

2. 保险对象该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经与协议方进行区域性长途客运的承运人。

这包括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业务。

保险公司会在投保时根据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信息制定保险方案。

3. 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和乘客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承运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3.1 人身伤害责任在客运车辆行驶途中,因车辆本身、承运人及其雇员等原因,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2 财产损失责任在客运车辆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疏忽以及其他原因,致使乘客财产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将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包括被盗或遗失的行李、贵重物品损失等。

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投保车辆的数量、车辆型号、承运路线和保险金额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投保人需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车辆信息、保险金额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 赔偿处理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通过检查相关文件和物品,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范围。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6. 注意事项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年版的投保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6.1 承保范围该保险只承保长途客运事故,对非营利性运输不予承保。

6.2 保险报案时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资料。

否则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

6.3 保险期限该保险合同一般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开始算起,到期后需要进行续保。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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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道路运输条例》
第 21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 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 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 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 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 理。”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理机构责令限期 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①对 于 私 家 车 等 非 营 运 单 位 的 客 车 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② 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 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③ 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 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 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 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 《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 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 ①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二 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章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险 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 责 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保障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 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 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 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
承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三个部分: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 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以承运人依据 运输合同对承保对象可能出现的损害 所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 人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疏忽或 过失而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和 相关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
·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 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 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 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 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 物品的损失。)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④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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