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章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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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变动总则编第一章至第五章无变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新增两类民事法律行为(21版考试分析148页)1.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产生的效果属于财产效果抑或人身效果。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行为,例如:辞去委托监护、协议离婚等。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等。
无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以及无偿委托合同等。
第七章至第八章无变动物权编第九章物权通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修改了简易交付的概念(21版考试分析163页)。
简易交付: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交付。
第十章至第十一章无变动十二章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修改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21版考试分析180页)将“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修改为“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与变动性”,增加了“变动性”的表述。
第十三章无变动合同编十四章合同通则第一节债与合同概述修改了债的发生原因的表述(21版考试分析186页)将“不当得利是可以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
”修改为“不当得利能够在得利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新增承诺相关内容、修改了强制缔约的概念(21版考试分析188页)1.新增“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新增“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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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的核心要点。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期间、时效与期间第二部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占有
第三部分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人格权
第一章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第二章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三章肖像权与名誉权
第四章隐私权与荣誉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家庭
第三章收养
第六部分继承
第一章继承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章损害赔偿
第八部分补充规定
第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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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
6、法定期间: 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 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
(三)效力待定
1、因“权利”不足所致
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
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
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撤销民事行为 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 撤销权/决定权人 行为的最终效力 有效 行为人 撤销:自始无效 不撤销:始终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悬而未决 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 人 追认:自始有效 拒绝:自始无效
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
1、事实判断 民事行为 B、不成立 2、价值判断 A、成立 B、效力瑕疵 A、有效 B、不生效 3、效力约束 A、生效
a、确定无效
b、可撤销 拒绝:行为无效 追认:行为有效 c、效力待定 撤 销:行为无效 未撤销: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
1、民事行为的有效: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是怎么规定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民事⾏为能⼒的规定主要是⼗⼋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1、⼗⼋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2、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 ⼗⼋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 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民事⾏为能⼒指的是什么1、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之,民事⾏为能⼒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2、民事⾏为能⼒是民事主体独⽴地以⾃⼰的⾏为为⾃⼰或他⼈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在我们的⽣活中可能⾃⼰⾯对的民事纠纷的对象只是⼀个孩⼦的情况,但是⾄于孩⼦是否能够⾃⼰承担惹下的祸的话还是需要结合民事规定中的民事能⼒,如果是⼗六岁以上的孩⼦可能就已经具备了独⽴的能⼒⽽在⾯对纠纷时就可以有⾃⼰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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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
3、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达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
双方行为: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根据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之间买卖房屋必须到房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不要式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生活用品的买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何种形式。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行为:又叫不要物行为,指不需要交付的物,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指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能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指不能独立存在,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5、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