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之房在离婚分割中的产权归属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之房在离婚分割中的产权归属作者:沈晖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9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解释二》)的基础上,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及离婚产权归属这一热点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首次确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本文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之房在离婚分割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性质为了确定房屋的权属以便决定如何处理该房屋,首先需要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
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
由于事实上父母出资并以子女的名义购房,多为子女在经济上无力购房,而父母为了解决子女的住房问题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只得出资为其购房。
持这一观点者乃是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有赠与合意,赠与关系即告成立,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便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其二,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看成是一种借贷行为。
因为子女刚工作不久,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受当今房价之巨。
而从父母自身观之,购买一套房屋或许集其一生之积蓄,甚至还有可能向外举债,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无力偿还高额的债务。
父母们不愿看到,他们在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的某一天当子女离婚时,自己的出资会被子女的配偶拿走一半,故不少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还是希望约定日后子女将购房款归还。
笔者以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该避免一概而论,不能机械地认定不是赠与就是借贷,应当根据《解释二》第22条和《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作具体分析。
《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txt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生幸福;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场心伤;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段荒唐;错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声叹息。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发表时间:2011年08月15日关键词:产权人,离婚登记广东-深圳张茂荣510208605摘要《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圳房地产: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重点法条解析之二▇广东信荣事务所主任张茂荣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同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就其中重点条文采访本,现就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解读如下:相关条款:《司法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后果:除非登记在儿媳或者女婿名下,离婚时儿媳或者女婿无权要求分割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对方父母付首付,夫妻供房情况下可要求分割供楼款及相应升值部分)。
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

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房产是中国人亘古不变的话题,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知道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等分割。
所以首要的就是判定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现实中会出现各种情况,并不是那么容易判断。
如果为共同财产,那么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呢?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
在现实中,情况往往千差万别,复杂得多,很多人会关心关于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的问题,我为大家整理下列各种情形。
一、婚前房产离婚分割的各种情形(一)房产登记为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该婚前房产单纯是一方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另一方不能对其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不论婚姻延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顾名思义,婚前房产若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不能分配的,也就不存在婚前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如果另一方参与婚后还贷,则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当然,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产权证上能显示出房产归双方所有的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根据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三)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四)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这种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式也就不同。
那么按揭的房⼦离婚后怎么进⾏分配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1、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个⼈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个⼈财产,在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的个⼈⼯资还是双⽅的⼯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可以请求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的婚前个⼈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成为房屋共有⼈的现象。
这⼀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名下的由于⼀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了出资义务;⼆要证明⾃⼰婚前是基于双⽅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摘要】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成为高房价时代的普遍现象,该不动产的归属也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
《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为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判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法条在适用和衔接上仍有一些不明之处。
因此,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的婚姻法适用入手,探讨了父母赠与意思之判断、出资客体以及部分出资等几个适用中的问题,对条文简要解读。
【关键词】法律适用;赠与意思;客体;部分出资一、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归属的《婚姻法》依据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归属判断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婚姻法》第17、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父母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做出相反意思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主要从几个争议点着手,通过条文间的体系和法条的目的,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做出解读和分析。
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之情形及法律适用(一)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可分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和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除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双方外,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又可再分为登记在一人名下和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两种情况。
最高法:父母出资购房,民法典后归属认定规则(2021民法典后更新)

最⾼法:⽗母出资购房,民法典后归属认定规则(2021民法典后更新)⽗母出资为⼦⼥购房,在⼦⼥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的单⽅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29⽇,最⾼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2021.1.1实施),其中,关于“⼦⼥登记结婚前,⽗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单⽅的赠与”这⼀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致的。
但是,对于⼦⼥登记结婚后,⽗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的赠与。
”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的赠予,除⾮⽗母明确表⽰只赠与给⼀⽅”。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的单⽅赠与。
”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婚后买房,⽗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论是登记在⼀⽅名下还是双⽅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母出资买房,最好由⽗母、⼦⼥和⼦⼥的配偶⼀起签订书⾯的协议,明确约定⽗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还是赠与给⼦⼥及其配偶。
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览表(2021)婚前买房⼀⼈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名下,并还清个⼈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的个⼈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名下结婚前夫妻⼀⽅已⽀付房屋⾸付款,并向银⾏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的个⼈财产,夫妻⼆⼈共同⽀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的个⼈债务。
房屋登记在⾮出资⽅名下通常是出资⽅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名义购房,若⽆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明确表⽰归登记⼀⽅个⼈所有,按产权登记⽅个⼈财产处理。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了,父母出资的房子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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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 , 人 半 , 是一纸 诉状 将儿 子和儿 该 出资应 当认定 为对夫妻双方 们关心 最多的恐 怕是 离婚时 的 媳推上 了被告 席 , 两 人偿还 的赠与 ,但父母 明确表 示 赠与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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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案件审理过程 中, 两人 商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 0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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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认为现在房屋市值为 10 年 1月 , 5 1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 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
万 元 。法院 经审 理认 为 ,大 刘 了产权证 , 产权人为晓浩 , 但 利人并不相符, 该讼争房屋的
的父亲出的 3 0万元首付属于 是房屋实 际 由龚先生 夫妇居 实际所有权人应当为龚先生夫 大刘的婚前个人财产 , 扣除剩 住 ,老两 口承担了所有贷款 、 妇 。 龚先生夫妇要求确认典对 余的贷款和利息2 万元 , 0 其余 物业、水电费。买房后 , 女婿 讼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 的 l0 万元认定为共 同财产 。 小林 曾经书面写下一份声明, 证据充分 ,应予支持 。 0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大刘所有 “ 虽然这座房子的产权人为晓 洼宣说逵; 并偿还剩余贷款 , 大刘给付小 洁 , 但是实际出资人为龚先生 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 米房屋折价款 5 万元。 O
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二 十二条 的 二 规定 ,父母 出的首付 根据赠与 的时间认定 赠与的对象 ,即婚前 赠与的视为对 自己子 女的赠与 ,婚后赠与
离婚时房产应当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产应当怎么分割根据《民法典》(2022.1.1生效)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2023年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一、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婚内房屋赠与的离婚房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
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2、民法典,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民法典,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4、民法典,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民法典,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结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如何分
结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如何分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如果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果明确赠与双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彩礼起诉离婚程序如今,男女结婚的都要求男方家有车有房。
而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也就是由父母资助买房,那么男女在结婚前父母买房离婚的时候,对于这样的房产又应该怎么进行分割呢?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如何分1、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
3、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4、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5、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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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屋应判归谁所有一、案例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
2001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78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一套,且办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是某男,但未办理房产证。
2000年某男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但该房亦未办房产证。
某男于2003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
某女答辩称同意离婚,并称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除原告某男所称的彩电、洗衣机、家柜等物外,还包括该幢三层半楼房,应平均分割。
诉讼中,某男提出其父母支付该房建房款并提供其父签名的购买建材等的56张单据,认为该幢房屋是某男的父亲的,不是某男某女的共有财产。
法院依职权调取了1994年3月某男购买该房(原购买时是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一层住房)的署名为某男的收据存根一份。
二、处理意见对该幢三层半的房屋的权属应如何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讼争的房屋是某男婚前购买的,于2000年由其父母出资扩建,有某男父母提供的购买建材等建房的56张发票为据,某女未能举出确凿证据证实某女某男夫妻两人有出资,因而主张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不能成立,该房不属夫妻共有财产。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意见是错误的。
正确的处理意见如下:本案的诉讼发生时间是在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修正后的《婚姻法》)修正之后,因而适用该法及与该法不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某男于1994年3月以其名义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层房屋一幢,该房未办房产证,但办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是某男。
根据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及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的规定,该初始的一层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如果办理,房产证的权利主体只能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主体一致。
本案土地使用权证已办,权利人是某男,因此,从期待权看,房产证如办理,权利人只能是某男,且本案有某男于1994年3月购买该一层房屋时有以自己名义填写的收据存根一份为证(不问实际出资如何)。
因而,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1994年3月婚前购买的一层房屋的产权人应为某男,从登记的期待权看,能够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成为产权人的也只能是某男。
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某男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的扩建部分归谁所有。
正确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椐仍部分有效(笔者这样认为)的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的情形属扩建,依照此条的规定,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直接判定。
本文所列的第一种意见不这么判定的依据是房屋的扩建的出资者是某男的父母,且有56张票据为证。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因为,父母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值得深究,是赠与、规避法律还是重大误解,值得探讨(这本文后部将论述)。
笔者认为,本案中某男父母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是赠与,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即双方法律行为,这本文后部将论述),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某男父母与某男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可视为是以口头或积极行为的形式进行的,且某男父母不明确表示扩建赠与的房屋归夫或妻一方谁所有,所以只能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扩建的部分归某男某女夫妻共同所有。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本案的类似情况有规定,但由于是新法,不具溯及力,所以不能适用于处理本案,但对本案的处理可提供解决的思路。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归属,应当根椐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第二十二条的出台为解决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依据,最大的贡献在于明确规定了父母的出资属赠与。
但本条也有缺陷,缺陷在于适用范围过窄,父母出资属赠与,其他亲属朋友出资的情形属不属赠与;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算赠与,出资为双方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改建、扩建的情形属不属赠与;出资的资包括什么内容,除钱财外,还是否包括建材等物资和劳务。
这有待以后的有权解释,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在扩大解释出台之前,能否在该条的基础上适用类推(所谓类推适用,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之系争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型之规定。
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82页)及诚实信用、公正的弹性原则来处理,值得考虑。
三、本案的解决所涉及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互证关系,对本案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阐述,可以帮助加深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利于其实践适用,下面就此作简要论述。
(一)房地产登记及登记期待权。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和房屋他项权(他项权指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见1997年11月12日《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第二条、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登记发证制度。
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颁布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
世界名种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前者认为,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之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产权的转移或者权利的设立,未经登记,则对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受让方来说就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后者认为,房地产是一种特定物,其产权的变动与其他权利的设定应当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转移或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法律的全面保护。
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实践看,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
产权登记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凡是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不论属谁所有,都必须按照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是产权登记后,则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产权人依法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程信和主编《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94---99页)。
本案中,涉案各方都没有依法及时办理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名方都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民法、行政法责任。
但这并不能妨碍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期待权,依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和某男父母出资的行为和某男某女接受父母出资的行为的赠与性质的认定,本案的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的期待权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可以认定的。
至于登记后将出现土地使用权主体、第一层房屋的权利主体、第二第三层房屋的共有权利主体多个主体和权利并存和错位的现象,可不可登记、怎样登记、怎样处理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值得研究。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只有如此,赠与财产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也只有如此,赠与合同才能实现”(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906页)。
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情形应区分以下两种,一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已有的现成的房屋赠与他人,另一种是赠与人赠与钱财、物资、劳务,资助他人建房,此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本案中,某男父母出资资助建房的赠与应属后一种,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某男父母出了资,某男某女接受了出资,建了房,即认定赠与合同已付诸实施(以积极行为的形式所为),且某男某女已入住房屋,拥有与行使占有、使用权,在此情况下,某男某女拥有房屋登记的期待权,补办登记手续即可,登记后,如某男父母有异议,可提起重大误解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