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5号
东阳市统计局

东阳市统计局东阳市监察局东阳市司法局文件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东阳调查队东统…2010‟25 号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城北工业新区、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浙统[2010]43号)及金华市统计局的要求,东阳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国家统计局东阳调查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
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市级开发区管委会;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统计工作人员,市有关部门;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学字〔2009〕38号(经院学字〔2010〕25号、〔2011〕38号、〔2012〕39号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需交齐本学年学杂费,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计财处收据到系办公室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自应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
2、因交不足学费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从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特困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缓交通知单到系办公室注册。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我国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来源:新华社、财政部网站、中央政府门户网2011-02-18 09:16:34 | 字号:大中小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1年起,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享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同时明确,要享有上述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也享有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0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

渭高卫食药字…2010‟25号签发人:郭雅丽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工作总结市卫生局:高新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区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生局的多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的安排和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这一总体要求,广泛开展以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为只要内容的实践活动,通过活动的扎实开展,极大的推动了我区医疗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及时召开主题动员会,部署制定活动方案按照省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的要求和市委、区党工委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于七月份及时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区卫生系统的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各级党组织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制定了《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创先争优活动做为深化医药体制的助推剂摆在优先工作日程上,迅速动员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极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决不走过场,把握活动的总体要求,明确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每名共产党员积极投身其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各单位、各党组织创新活动方式,推进学习深度,增强工作活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学习培训,搞好党性教育活动为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深入推进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和领导干部党性教育,促使创先争优活动有效开展,我局采取了“三个确定”学习方式:一是确定学习时间。
每周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每周三下午为个人学习时间,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使每名党员干部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二是确定学习内容。
将各级党组织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指导意见,党政廉政建设手册及相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文件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三是确定学习方式。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财政部25号文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
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5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5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5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38%,2010年5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24日发行结束,5月2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5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5月20日至5月2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安委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2008-2013年间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252件文件宣布失效。
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9年)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4.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1年)5.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6.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6月1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1安委办〔2008〕1号灾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十二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安委办〔2008〕2号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安委办〔2008〕4号3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4安委办〔2008〕5号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5安委办〔2008〕6号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安委办〔2008〕7号6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7安委办〔2008〕8号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委办〔2008〕9号8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安委办〔2008〕10号9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10安委办〔2008〕11号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富宁县境内“6·7”道路安委办〔2008〕12号11交通事故引发粗酚泄漏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12安委办〔2008〕14号情况通报会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13安委办〔2008〕15号现场会精神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安委办〔2008〕19号14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安委办〔2008〕20号“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16安委办〔2008〕21号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17安委办〔2008〕22号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安委办〔2008〕23号18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安委办〔2008〕24号19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安委办〔2008〕25号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安委办〔2008〕27号21指标落实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22安委办〔2008〕28号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神华宁煤集团大峰露天矿23安委办〔2008〕29号“10·16”重大施工爆破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24安委办〔2008〕31号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安委办〔2008〕33号25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明电〔2008〕2号26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27安委办明电〔2008〕3号司烟花仓库“2·14”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验安委办明电〔2008〕4号28收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提供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29安委办明电〔2008〕7号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朔州市“6·3”重大道路30安委办明电〔2008〕8号交通事故的通报3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吕梁“7·17”重大道路交32安委办明电〔2008〕11号通事故和云南红河“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报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33安委办明电〔2008〕14号动工作总结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34安委办明电〔2008〕18号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35安委办明电〔2008〕19号灾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安委办明电〔2008〕28号36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37安委办明电〔2008〕30号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3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提供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总39安委办明电〔2008〕33号结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40安委办明电〔2008〕34号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9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1安委办〔2009〕1号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2安委办〔2009〕2号程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安委办〔2009〕4号3况的通报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5安委办〔2009〕12号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6安委办〔2009〕19号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7安委办〔2009〕21号作会议精神的通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09〕23号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2009〕24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10安委办〔2009〕25号故运输企业名单的通报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重大安委办明电〔2009〕7号12火灾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镇江丹阳市“3·11”房屋坍13安委办明电〔2009〕16号塌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三起重大生产安全事14安委办明电〔2009〕28号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15安委办明电〔2009〕34号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6·16”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09〕40号16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大桥“6·29”17安委办明电〔2009〕42号桥体垮塌事故情况的通报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43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发生的两起火灾和一起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3号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9·2”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4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吉安“9·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7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永州“1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81号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97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99号2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5月份以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09〕26号附件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1安委办〔2010〕6号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的安委办〔2010〕8号2通报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安委办〔2010〕10号4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非法违法生产煤矿5安委办〔2010〕11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交通动态监管试点工作进展情6安委办〔2010〕12号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7安委办〔2010〕14号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安委办〔2010〕16号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9号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23号1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24号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28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29号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亿德煤矿“11·3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3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32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4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5号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广东省揭阳市“2·26”重大烟花燃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6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23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26安委办明电〔2010〕25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32号27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28安委办明电〔2010〕39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安委办明电〔2010〕41号29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徽省淮北市“4·30”村镇在建30安委办明电〔2010〕42号楼房重大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31安委办明电〔2010〕45号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3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3安委办明电〔2010〕69号通报3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甘孜“7·18”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0〕75号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35安委办明电〔2010〕76号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6安委办明电〔2010〕78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87号37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安委办明电〔2010〕88号38“8·28”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9安委办明电〔2010〕89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委办明电〔2010〕91号40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41安委办明电〔2010〕92号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42安委办明电〔2010〕95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43安委办明电〔2010〕96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44安委办明电〔2010〕98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45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委办明电〔2010〕102号46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47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48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衡阳“12·27”重大道路交通49安委办明电〔2010〕107号事故情况的通报附件4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1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安委办〔2011〕2号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3号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安委办〔2011〕4号理情况的通报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5号安委办〔2011〕6号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6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安委办〔2011〕7号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8号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贵州两起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9号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中央企业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1号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安委办〔2011〕13号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4号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15号1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安委办〔2011〕16号“4·26”等六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8号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安委办〔2011〕19号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20号安委办〔2011〕22号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3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安委办〔2011〕24号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25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6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11〕27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省上饶市“8·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桑安委办〔2011〕29号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30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2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8·28”安委办〔2011〕31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2号2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2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邵阳“9·9”重大水上交通事安委办〔2011〕34号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5号2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凯玄大厦工地“9·10”重大附着式脚手架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6号3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3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安委办〔2011〕38号知安委办〔2011〕39号3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3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安委办〔2011〕40号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41号3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定西市兰渝铁路黑山隧道工地“10·29”重大车辆翻车事故的通报3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安委办〔2011〕42号“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3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安委办〔2011〕43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3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安委办〔2011〕44号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5号3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3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安委办〔2011〕46号“1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47号4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4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徐州市“12·12”重大道路安委办〔2011〕49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1〕19号4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许昌“1·11”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1〕3号事故情况的通报4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5号4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固原“1·29”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1〕7号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8号4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沈阳“2·3”火灾事故情况的紧急通报4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安委办明电〔2011〕10号况的通报4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3号安委办明电〔2011〕14号4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大兴“4·25”重大火灾事故安委办明电〔2011〕19号情况的通报5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28号安委办明电〔2011〕29号5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5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5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7·12”重大火灾安委办明电〔2011〕33号事故情况的通报5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安委办明电〔2011〕40号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安委办明电〔2011〕44号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45号5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永顺县“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10·23”重安委办明电〔2011〕46号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安委办明电〔2011〕52号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附件5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安委办〔2012〕3号。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淄教办字〔2015〕87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教办字〔2015〕8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属各学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00件,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32件,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有效期
淄博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 2010-04-30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豫建〔2010〕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三条设计方案评审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的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
第四条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按《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七条为保证客观、公正、严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组织机构在专家库中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较丰富专业经验,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与评审。
省级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由省专家委员会负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当地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根据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要求,对入库专家定期进行考核、调整并实施动态管理。
专家抽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以下材料:1. 规划批准的工程用地红线图一份;2. 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3. 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环境调查报告一份;4. 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周边荷载情况报告一份;5.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6套(另电子文档一份),具体内容见第十条。
第九条根据《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文件复核除按设计方案评审要求提供材料外(设计文件提供两套即可),尚应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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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5号
11月23日上午,阎立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
研究了稳定苏州市当前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苏州市实事
项目今年完成情况、加快市区公交企业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
工作安排暨公交企业股权调整和股权转让价格、通苏嘉城际铁路苏
州段线位方案、“华丽家族太上湖(暂名)”项目规划指标调整、
2010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拟立项情况、2010年度苏州市科
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等事项。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听取关于稳定苏州市当前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
情况汇报
(一)原则同意市物价局关于稳定苏州市当前价格总水平保障
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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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年以来,受食品类价格、资源类价格以及人工服务费
用上涨等多种因素叠加的影响,物价形势总体严峻,同全国、全省
一样,苏州面临着较大的价格上涨压力。今年1~10月,我市市区
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3.0%,与全国持平,比全省平均水平
低0.5个百分点,列13个省辖市第11位。
(三)同意对苏州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进行调整,
健全价格调控工作机制。
(四)要最大力度保障市场供应,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
蔬菜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粮食储备,有效平抑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组织好市场供应,在各个环节给
予支持。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督促组织好高校食堂供应,加强检查,
稳定食堂饭菜价格。
(五)根据市政府建立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提前启动对
城乡困难对象、在领失业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
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各级政府(管委会)要重视第四年龄
段被征地农民困难户的临时物价补贴。
(六)要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级政府(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资
金补充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
(七)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媒体的“跟风炒作”和不实报道,
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恐慌心理,稳定社会预期。
二、听取关于苏州市实事项目今年完成情况的汇报
(一)原则同意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实事项目今年完成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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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
(二)今年实事项目总体完成较好,到目前为止,在全部10个
大项35个子项中,16个子项已经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16个子项
年内完成,3个子项部分工程计划调整,确保年内完成。
(三)对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要继续督查到位。要通过新闻媒体
宣传项目成果和完成情况。
三、听取关于加快市区公交企业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
作安排暨公交企业股权调整和股权转让价格的汇报
原则同意市
加快公交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公交
企业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汇报和政策评估组关于公交
企业股权调整和股权转让价格的汇报。要快速平稳推进市区公交企业发
展工作,确保年内完成。
四、审议通苏嘉城际铁路苏州段线位方案
(一)原则同意市交通局关于通苏嘉城际铁路苏州段线位方案
的汇报,由市交通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市
委常委会审议。
(二)目前通苏嘉城际铁路已列入铁道部近期建设计划,进入
勘查设计阶段,苏州境内大部分区域线位方案意见得到了统一,局
部走向方案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决策。
五、审议“华丽家族太上湖(暂名)”项目规划指标调整事项
(一)原则同意吴中区政府关于“华丽家族太上湖(暂名)”
项目规划指标调整事项的汇报。
(二)“华丽家族太上湖(暂名)”项目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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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途不变、容积率不变、公用设施不变的原则,规划、国土等相
关部门要严格审核。
六、听取关于2010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拟立项情况、
2010年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的汇报
原则同意市科技局关于2010年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拟立
项情况、2010年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的汇
报。
出席:阎立 周伟强 朱建胜 梅正荣 张跃进 黄钦 浦荣皋
列席:韩天伦 王国祥 张旗 徐刚 张曙 陆伟跃 周勤第 陈嵘 杨军
市档案局陈兴南 市发改委谢鸣 市经信委陈卫明 市教育局
袁迪 市科技局周旭东 市公安局王锡忠 市监察局吴亮 市民
政局庞剑萍 市司法局罗炳祥 市财政局黄济美 市人社局
王庆华 市国土局赵法宝 市规划局施旭 市市容市政局徐春明
市交通局邵建林 市水利局何绍明 市农委蒋来清 市商务局
曹廷玉 市文广新局成从武 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张月林 市体
育局袁永球 市环保局孙则宁 市园林和绿化局杨辉 市知识
产权局张梅 市统计局黄正栋 市物价局曹霞富 市粮食局
黄雪球 市信访局钱菊兴 市法制办褚春华 市国资委卢国柱
市政府研究室万智慧 市供销社程健 市土地储备中心吴维群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陈鼎昌 市总工会朱正荣 市残联蔡建军
苏州工商局张树杰 苏州质监局曹明华 市工商联邱良元 常
熟市范建国 吴江市倪福明 吴中区张建祥 相城区蒋炜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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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区相炎 沧浪区顾建平 金阊区闵文军 工业园区施玉初
市委组织部、张家港市、高新区代表
记录:李雪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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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调控 物价 实事项目△ 公交△ 铁路 房地产 科技
表彰 会议纪要
分送: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
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
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药监局、体育局、环
保局、园林和绿化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物价局、粮
食局、信访局、法制办、国资委、政府研究室、供销社、
土地储备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残联,苏州工
商局、质监局,市工商联,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
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6日印发
共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