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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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威 刘晓刚
王瑶 唐绍禄 许超 罗鹏 秦梦杰 王亚超
洪娜
李遨 李金华 陈礼科 曾德来 姚悟闻 张宗堂
黄敏华
化学工艺
李 童 董志辉 段海潮 周 杰
管理学 硕士
艺术学 硕士
应用化学 地质资源与 地质工程
矿业工程
陈建章 张媛媛 王 恒 张 巧 陈美龙
肖慧 李浩
刘迅 唐湘隆
赵芳芳 松
湖南科技大学文件
科大政发〔2018〕75 号
关于授予 2018 年 6 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授予刘楚翀等 13 人哲学硕士学位、高亚林等 23 人经济学硕士 学位、陈子仲等 24 人法学硕士学位、唐恬等 35 人教育学硕士学 位、黄敏思等 32 人文学硕士学位、张玉凤等 13 人历史学硕士学 位、李亮等 50 人理学硕士学位、黄佩等 150 人工学硕士学位、贺 喜等 26 人管理学硕士学位、郭朋榕等 38 人艺术学硕士学位、高 秋艳等 147 人教育硕士学位、申黎等 16 人翻译硕士学位、王岳峰 等 27 人工程硕士学位,共计 594 人。学位通过审定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欧小兵 吴亮
李慧 吴红林
周泽明 黄亚军
杨进伟
矿业工程
赖 笼 贺雪来 柳 勇
生物工程
高嵩
项目管理
黄贝
-5-
农业经济管理 音乐与舞蹈学 戏剧与影视学
美术学
杨 婷 崔 晨 王 威 邹雨情 乐昕兴 麻湘琳 张 文 费茹敏 周建国
郭朋榕 李珍妮 杨斯达 罗 群 缪函格 杨腾博 王诗颖
颜 开 吴静远 李仁毅 徐文璐 傅琴瑶 史莹莹 欧阳一荃 朱虹缙 陈露露 严雨桐 郭 浩 王 之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作者:————————————————————————————————日期:ﻩ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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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的业务水平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或在读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偷盗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其他违纪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未解除,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等情况,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节学位申请第十二条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要求下列材料齐全:(一)《导师对研究生综合素质及学位论文的评语》(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二)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表、硕士学位论文。

(三)培养环节材料:中期考核表、实践考核表、学术活动考核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与应用成果材料复印件(发表论文只须第一页或录用证明)。

(五)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提供国家统考课程的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研究生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按要求输入学位申请信息,确认准确无误后提交。

第三节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以下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符合以下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一)各类研究生均须完成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合格齐全。

导师同意毕业。

(二)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各类研究生未免修的学位课程学习考试成绩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非学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合格(60分)以上。

(三)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符合研究生学院《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论文通过原创性审查且导师认定符合要求,按研究生学院所发《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成册。

(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与学位申请有关的学术与应用成果符合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

(六)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附件)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申请资格审查合格进入论文评阅阶段。

按以下要求组织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分学校、学院两级组织,全部采用双盲评阅。

(二)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上年度各级抽检出现C等及以下等级的论文指导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以及部分随机选定集中送评的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其他毕业生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性,论文送审须专人负责,评阅专家必须保密。

(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须送三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专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和应用研究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送一位对应行业应用实践单位专家评阅)。

(四)论文评阅若两位专家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五)《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及《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聘请函》采用学校统一文本(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组织送审单位盖章),专家填写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意见书原件(复印1份)分别与两份学位申请书装订一起,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五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六条论文评阅通过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审批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点(或方向)审定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提前一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安排一名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秘书。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安排,由学位点(或方向)具体组织。

学院应在答辩前将答辩人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时将本院答辩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答辩委员与参加答辩会人员就论文工作提问,答辩人就以上问题进行回答。

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可提前通知答辩人。

回答问题终止,答辩人离场。

(五)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学校统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写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与写作规范的评语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人致谢等。

(七)答辩结束。

第二十条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及时将全部答辩材料文本送本学院研究生办存档。

第六节硕士学位审批第二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定日期的十五天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初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申请资格符合要求及答辩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决议,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意见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二)对答辩通过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审查做出决议。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申请人全部培养材料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学位授予流程各环节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学位申请书目录》序号装订形成《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学院研究生秘书按要求收齐并整理申请人全部培养档案材料,在要求的时间内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审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学院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同时形成《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办统一打印,二份,盖学位办公章)。

(二)对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批的申请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其补充材料或修改论文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审定做出决议。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已授予学位人员,经查实有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获得者学校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之日开始。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科大政发〔2007〕62号)、《湖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5〕26号)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科大政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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