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一、基地建设目标和总体规划:1.明确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目标,如吸引高科技人才,培育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
2.制定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基地的用地规模、布局、功能划分等。
3.根据基地所在地的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确定孵化项目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基地建设实施计划:1.确定建设的时间节点和完成目标。
3.制定基地建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4.确定基地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计划,包括土地规划、建筑设计、设备采购等。
5.制定基地的运营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服务等。
三、基地运营模式和服务内容:1.确定基地的运营管理模式,如自主运营、合作运营或委托管理等。
2.制定基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包括项目孵化、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资金支持等。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机制:1.建立项目申报和评审机制,明确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2.设立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筛选。
3.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入驻洽谈,签订入驻协议或合同等。
五、基地建设的宣传与推广:1.制定基地的宣传推广方案,选择合适的宣传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推广活动。
2.与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合作宣传。
六、风险评估与控制:1.进行基地建设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风险及其影响。
2.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创新创业项目退出机制等。
七、基地建设的长效机制:1.建立基地的运营管理机制,如追踪和评估孵化项目的发展情况,定期组织项目交流和合作等。
2.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孵化项目提供市场对接和资源对接等支持。
总之,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实施计划方案及对策应综合考虑基地的定位、建设规划、服务内容、机制建设等各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以促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是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条件,同时也是各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取国家级认定的标准。
为了帮助广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申报条件,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1. 了解申报条件的背景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是在全面推动双创工作,打造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申报条件的出台旨在推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水平和影响力,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
2. 评估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基本情况- 基地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创业成果- 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在评估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时,需要全面了解和分析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对比和检查,以确保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
3. 撰写具有价值的文章在撰写文章时,需要根据上述评估和分析的结果,编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应从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基本情况入手,分析基地的规模大小、场地设施、科技资源等情况,评估基地的整体实力和基本条件。
需对基地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基地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孵化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对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创业成果进行客观评价,描述基地对创业者的支持和帮助,以及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应对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讨论,以便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基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成绩。
4. 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文章中,还需要共享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笔者认为,在申报条件中,不仅要求基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更重要的是要求基地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在创业孵化和创业成果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与扶持工作。
第三条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40户,入驻创业实体占用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5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共享的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配套服务区域,面积不超过孵化基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第六条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二)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三)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40家,入住率不低于50%;(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学习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妥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展开,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养基地,为在校大学生供给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拥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以后二年内展开创业活动供给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一致管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时期需支付的有关花费;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指导并供给有关咨询服务;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行,防备其出现转租或私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质量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负责入驻团队的查核和评选。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五条入驻条件: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整日制在校学生;创业团队认同并接受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恪守履行;创业项目应拥有必定的创新性或优异的市场潜力,鼓舞创业项目与专业相联合;创业团队应具备必定项目启动资本和肩负风险的能力;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一定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展开工作;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创业团队负责人展开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赞同,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赞同;第六条入驻程序:1.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而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立;团队成员需仔细学习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查核;创业团队与创业教育办公室签订有关协议书并办理其余手2.续;3.第七条评审标准:4.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优异,学习过有关创业课程,拥有5.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6.团队组织构造合理,成员目标一致,拥有优异的团队精神;创业项目拥有必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拥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创业项目和专业联合密切的项目优先。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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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积极帮助各类创业人员创业。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
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提供或使用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三)运营状况。
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基地要制定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评审程序。
(四)配套服务。
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基地内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良好。
(五)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第六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省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所在市县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
各级就业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初审。
(三)审核。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就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基地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四)公布。
经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经市县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X X市(县)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相关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新办企业等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其使用管理负责。
对发展前景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
上述四类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本款规定奖励补贴的,不再享受第五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在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上述扶持政策所依据的文件有调整时,相应的补贴标准等也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全面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