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科孚海峡案

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 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 故要赔偿英国损失。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Fra bibliotek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 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 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 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 能毫无所知,并强调
◆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 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 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
◆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 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 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 ◆ 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 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
◆ 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 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 1946年10月22日,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一队 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 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
◆(1)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 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承 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伤亡负 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1、阿尔巴尼亚应对其领海上的水雷爆炸事件 负责,应对事件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
◆ 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 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 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据此,法院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 害的.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的这次行动并没有侵犯 阿尔巴尼亚主权. ◆ 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2日 和13日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 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 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声明本身已构成对这种破坏主 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 ◆ 因此,英国军舰的这种行动是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其他理 由而被说成是正确的.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科孚海峡案 案例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击,但并未被击毁;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22日,英国又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
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英国舰队在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海军的单方行动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于是将事件(案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2.案例涉及到的国际法知识☐阿尔巴尼亚是否应该对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阿尔巴尼亚应该对这一事件负责,并做出赔偿;原因分析: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科孚海峡有水雷分布一事不可能毫无知情,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时,就有着将危险情况告知通过船只的义务,从而也应该告知通过的英国军舰,这是在国际上普遍获得认可的。
但是阿尔巴尼亚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英国两艘驱逐舰接触水雷,造成许多无辜海军人员的伤亡。
所以阿尔巴尼亚政府应当负责。
☐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英国海军通过科孚海峡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了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原因分析:科孚海峡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科孚海峡案 案例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击,但并未被击毁;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1946年10月22日,英国又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
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英国舰队在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海军的单方行动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于是将事件(案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2. 案例涉及到的国际法知识? 阿尔巴尼亚是否应该对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阿尔巴尼亚应该对这一事件负责,并做出赔偿;原因分析: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科孚海峡有水雷分布一事不可能毫无知情,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时,就有着将危险情况告知通过船只的义务,从而也应该告知通过的英国军舰,这是在国际上普遍获得认可的。
但是阿尔巴尼亚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英国两艘驱逐舰接触水雷,造成许多无辜海军人员的伤亡。
所以阿尔巴尼亚政府应当负责。
? 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英国海军通过科孚海峡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了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原因分析:科孚海峡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作者:————————————————————————————————日期:科孚海峡案在领海通行问题上的经典案例是“科孚海峡案”。
尽管该案设计的是军舰在国际海峡中通过的问题,但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了关于无害通过权的阐述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无害通过权进行发展和编纂的基础。
案件事实:1944年10月与1945年1、2月,英海军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和希腊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位于两国领海中。
扫雷结果宣布该海峡安全。
1946年5月,2艘英巡洋舰在通过科孚海峡时在阿海岸遭其炮火轰击。
英政府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享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
1946年10月22日,为试探阿政府态度,一支由2艘巡洋舰、2艘驱逐舰组成的英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海的科孚海峡北部,2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伤亡惨重。
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其准备再次到相关水域扫雷遭阿政府强烈反对,11月12、13日,英在科孚海峡阿领水内发现德制水雷。
第一阶段:管辖权英首先将该争端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决议建议双方将纠纷提交国际法院。
英随后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阿就该案的可受理性提出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在1948年作出判决认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可通过“延续管辖权”原则建立,可由争端一方单方向法院申请裁决,另一方在此之后明示或漠视表示同意。
阿尔巴尼亚致信国际法院行为即属于此。
第二阶段:实体部分在该判决当天,双方缔结特别协定,要求法院对下列问题作出判决:1.阿是否应对爆炸承担责任?是否有义务对该事件造成损失和伤亡负责?2.根据国际法,英海军在1946年10月22日在阿领海中的行为和其后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阿主权?A法院拒绝了英提出的水雷为阿布设或在阿政府默许或请求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
科孚海峡案与拉努湖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UK vs. Alban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49)KEY WORDS:The Harmless Use of Territory,British warship,Oct.22,1946,mine. PRINCIPLES:Elementary considerations of humanity,even more exacting in peace than in war;the principle of the freedom of maritime communication;and every State's obligation not to allow knowingly its territory to be used for acts contrary to the rights of other States.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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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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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
——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
阿尔巴尼亚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
但是它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它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
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出庭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然而,阿尔巴尼亚在以后的书面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管辖权又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它还提出,英舰必须在通过其领海时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它对英舰触雷事件不负责任;英舰的擅自扫雷活动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提出,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可以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不需事先征得阿方同意,因此阿方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赔偿责任。
英军在事件以后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以收集证据,帮助国际法院;同时这也是一项自保或称自卫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因此,英军在海域内扫雷并未违反国际法。
〖判决及其依据〗
在1948年3月25日的第一个判决中,法院以15票对1票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并决定继续对案情实质进行审理。
法院在判决中声明单方面提出请求书是可以的,不一定在强制管辖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法院认为:“英国政府以递交请求书的方式提交案件,给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法院管辖的机会。
阿尔巴尼亚政府在1947年7月2日的信中已表示接受管辖”。
对本案的实质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的触雷爆炸事件负责。
它委托一个由海军军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某些实际情况提供专家意见,并在公开庭审时听取了证人和专家的证词。
1949年4月4日,法院作出了第二个判决。
它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并且实际证据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
法院进一步指出:假定阿尔巴尼亚政府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它有义务通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
因阿尔巴尼亚没有遵守这项义务,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上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失负责。
至于赔偿款数的估量,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在同一判决中,法院对海峡的无害通过问题作了重要的说明。
法院认为,“在和平时期,各国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有权派军舰通过两面公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假如这种通过是无害的话。
这一点是获得普通承认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这样通过海峡。
”
法院认为科孚海峡就是这样一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并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
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1946年10月22日的行动没有破坏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同时,法院一致(即包括英国法官麦克奈尔的同意票)判定:英国海军1946年11月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活动,“已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的该判决本身“已构成了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
法院认为,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以其他理由而把这种行为说成是正确的。
1949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了第三个判决。
这个判决解决的是赔偿数目的估定问题。
法院在前一判决中已经判定:英阿特别协议授予法院估定赔偿数目的权限。
法院对赔偿额的估定是以英国的求偿要求和专家报告为基础的。
法院以12票对2票确定阿尔巴尼亚应付出的赔偿款数为843 947英镑。
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参加诉讼最后阶段的活动,也没有交付这笔赔偿费。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另一是国家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的主权支配之下。
因此,任何外国船舶尤其是军舰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这是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一原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判定英舰在阿领海内扫雷侵犯了阿的领土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法院判定1946年10月22日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并未侵犯阿的领土主权则是大有疑问的。
对此,连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说:“无论如何,英国10月22日的行动终究是用强力来肯定那种设想的权利。
比较好的办法是认为这次海军行动是非法的。
”
同时,国家对领海的领土主权应受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此即外国商船在一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这种无害通过权是否能适用于军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争议的。
一些西方国家主张外国军舰在一国领海内也享有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却不同意外国军舰享有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应事先通知,甚至还要求得到它的许可或批准。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认为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是比较牵强的。
退一步言,即使它能够成立,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也不能算是“无害”的,因为它是一种赤裸裸地炫耀武力、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
正因为如此,本案判决的这一部分长期受到非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由于各国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实践是完全矛盾的,该条模糊地使用了“船舶”一词,它是否包括军舰,尚有待于一个权威的解释。
另外,由于12海里领海制度的实行,使一些原本不属于一国领海海峡的海峡变成了领海海峡。
为了缓和国际航行的需要和沿海国领土主权的矛盾,《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地位。
当然这与本案无关,但科孚海峡现在就属于这样的海峡。
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是该案的另一个中心问题。
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一国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控制权的事实就推定该国一定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对此种行为负担责任。
但是,领土国负有适
当注意的义务,从而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于损害外国权益,这包括如追诉不法行为人的义务,警告外国其正在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领土国的国际责任。
法院还运用所谓间接证据的方式认定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
法院认为,排他的领土控制权在事实上往往使遭受不法行为损害的外国无法提出证明领土国负有责任的直接证据,因此,应允许该外国更自由地利用有关的事实和间接证据。
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脚是有疑问的。
因此,它也招致了许多批评。
此外,法院的第一个判决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可由当事国默示同意法院的管辖。
〖问题〗
什么是无害通过?哪些情况构成非无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