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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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
(五) 知识产权出资
主体的适格性考察: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允许其在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吸收知识 产权出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 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多个主体用其共 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则应当注意考察该多个主 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法律承诺:包括知识产权资本的合法性和可 靠性承诺、知识产权投资应当与有形资产投资比例适当 的承诺、知识产权资本化附加条件合理的承诺三个方面。
(一) 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对其财产的经营管 理权,而注册资本反映的则是企业对其财产的 所有权。资金和资本是不同的,资本其实是一 个资金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保障现有的资金去 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正如秘鲁著名经 济学家赫尔南多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指出, 发展中国家最缺少的不是资金,而是让资金变 成资本的制度。 20
二、公司资本
(二) 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 或认股人)所规定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各国立法大多对其归责原则定位为“严格责任原 则”,这既符合了公司法的特殊属性,又符合了关于股 东出资瑕疵责任立法体系的价值取向 。 建立健全对违约的救济制度,实现公司和其他出资 人利益的有效救济。 完善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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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2)补充性规则。即除非公司参与各方另有约定, 这些规则当然地具有效力,又称为“缺省的”或 “推定适用”的规范。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100条第2款也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高的 多数的,董事会的决定以获得出席或由他人代理 的董事的多数票通过”。此条即为典型的补充性 规则。我国新《公司法》中包含“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词 句的规则,为补充性规则,计有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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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
(三)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2)可用股权出资的人应
பைடு நூலகம்
当是拟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设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和已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3)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应当限于已设的公司、拟设 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股权出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 本的30%。(5)股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 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状况等为依据。(6)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 权转让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7)办理股权出资认缴登记时,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股权所在的公司及份额,以及实 缴时价差的处理办法;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 明文件或说明。(8)办理股权出资实缴登记时,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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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
(一)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
设立中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在其
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
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
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
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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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
(二) 公司设立瑕疵
各国或地区对瑕疵公司的救济机制有公司法人格维 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扩张 机制对我国而言,法律成本是最高的;维持机制的立法 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小于否认机制,但维持机制的社会成 本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应实行以维持机制为主、否 认机制为辅的“双轨制”,并明确否认机制实行的瑕疵 范围——即明确公司设立目的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的、设立人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等情形下公司法 人格是被否认的,以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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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3)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不允许公司参与各方 以任何方式加以修正。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 352条第1款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保存其股东 的注册记录”,并且该法还就有关注册记录的格 式和一些事项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义务。我国新 《公司法》在股东出资、高管义务、债权人保护 等方面,设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则,“不得”、 “应当”、“必须”这些标识性的字眼总共出现 27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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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2)分配性规则,规定了公司财产在股东间的分 配方式。如我国新《公司法》第35条、第167条分 别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等, 此类规则亦因不涉及第三方利益,而应为任意性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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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3)信义规则,规范了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义务。 如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公司 高管人员必须承担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等。这类 规则对于因公司长期合同的不完备性而使股东合 意面临着的诸多漏洞,起着拾遗补缺的功用,故 应当为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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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二) 公司的本质
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独立的法 律实体。有学者提出新的见解,指出上述观点有不完善 之处,并进一步认为: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 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 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 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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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在法律调整上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当这样 的差异大到一定程度时,将二者置于同一部法律 中进行调整就会产生问题。届时,作为法典的公 司法也许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有限责任公 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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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
(一) 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 问题: 从资本和资产的差异来体现以资产信用作为公司的信用 基础的合理性所在。从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以及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等方面的变化中,能够看到我国在 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变化,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资本制 度向授权资本制转变。这表明我国在《公司法》的修改中也 吸收和借鉴了授权资本的理念,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 但是,新《公司法》在股票发行、减资及股东退股方面并没 有太大的变化,使得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确立公司信用从资 本到资产的进程放慢了脚步。
公司法专题
蒋建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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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目录
第一讲:公司法理论研究前沿问题 第二讲:公司的产生、两权分离与有限责任
第三讲:公司治理
第四讲:国企改制 第五讲:公司并购 第六讲:公司诉讼(一)——公司资本诉讼、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第七讲:公司诉讼(二)——公司股权诉讼 第八讲: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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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公司法理论研究前沿问题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更改后的股东名册。(9)公司登记机关可以 公开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接受社会查阅。 22
二、公司资本
(四) 劳务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的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给人力资本的出资提供了法 律依据。 人力资本出资立法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人力资本出 资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限制。(2)建立人力资本的评估制度。(3)建 立人力资本股东的责任制度。(4)关于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从股 东平等和营业自由的角度讲,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与物质资本股份 一样,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只要其他股东同意,可自由转让。有必 要要求人力资本股份转让时不仅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的同意, 还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同意。(5)人力资本股东的竞业禁止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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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
(一) 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维护公司资产信用有关的制度设计: 第一,建立公司资产信息服务制度。 第二,关于减资条件的制度设计。我国《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条件,而 对其实体条件未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债权人 而言显然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强化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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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
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二、公司资本 三、公司设立 四、公司治理 五、股东权利
六、公司的社会责任
七、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保护 八、公司僵局 九、国外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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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一) 公司人格
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 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 从契约链角度来看。首先强调了董事会以及经理阶层处 于公司与各种权利人关系的核心位置。该说主张股东利益最 大化作为一个原则仍然是当代的公司法理论的基础。其次, 契约链理论从商业契约出发,详细地解剖了公司内部与外部 的各种社会关系。 “利益攸关方”理论的假设是:股东并非是公司的唯一 投资人,与此相应,公司也并非专属于股东。 社会契约论则进一步深入分析,它抛弃了契约链理论所 固守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公司是“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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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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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根据公司法规则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 (1)结构性规则。主要规范公司权力在不同机关 的分配、以及各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要件,以形 成运作有序的公司治理架构,如我国新《公司法 》第45条、第109条分别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以及第112条关于董事会 表决规则的规定等。这类规则因为只涉及公司内 部的权力分配,宜为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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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区分:闭锁公司和公众公司。 • 闭锁公司(即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相对集中,所有权与控制权主体同一,股东与经理人员 意志重叠,各方合意相对充分,故而公司法宜给闭锁公司 留下更为充分的合意空间。我国新《公司法》也体现了这 一点,有限公司的赋权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要多于股份公 司。 • 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 化程度也会日益加深,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制将更 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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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 根据公司法规则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 (1)赋权性规则。这种规则授权公司参与各方通 过章程约定而自由设定规则,这些规则当然地具 有法律效力。我国新《公司法》大大增加了此类 规则,但凡包含“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同意,还可以……”等词句的法条,一般情况 下属于赋权性规则,这些字眼在新《公司法》中 总共出现11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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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二) 公司的本质
该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的公司理所当然地由股东享有其所有者 权益(ownership interest),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而在我国 出现独立法律实体的观点是有历史原因的:其一是,我国公司制度 的引入及公司立法更多的是外生、借鉴的产物,产生了对该制度的 误读;其二是,偏颇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理论的指导。该学者认为 应当正确审视历史发展,明确公司的本质在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而公司的意志和利益是 公司外部作为独立主体的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公司不应该有 自己的意志。公司的意志应该是也只能是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如 果不是,这个公司就异化了,异化成股东和社会的异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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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三) 公司法的价值
有学者提出:在承认公司营利目的的合理性的同时, 应当更加重视公司的道德价值问题。在肯定了公司法的 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司法律关系主体的最大利益 需求并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的基础上。该学者提出道德与 公司法价值之间属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在我国现有 国情的前提下,更要改变现有的状况,使劳动所有权与 资本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换成为可能,进而也使道德与 公司法的价值能够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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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问题
(四)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强制性或任意性问题也是近两年讨 论较多的话题之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法规则可作不同的 分类,而不同的公司法规则,其强制性与任意 性属性亦各不相同。如结构性与分配性规则宜 为任意性规范,而信义义务规则为强制性规范; 赋权性与补充性规则为任意性规则,其他规则 为强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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