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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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浙信无[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6]229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加强对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使业余无线电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原《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信无[2005]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

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无线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无线电业务频段。

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同频段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

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模版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模版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模版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维护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广大用户的权益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无线电管理实践,制定本收费规定。

以下是本规定的相关内容:一、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无线电管理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平公正,不得侵犯用户的利益。

2. 风险补偿原则:无线电管理收费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对于高风险频率资源的使用应当收取相应高额的管理费用。

3. 激励引导原则:无线电管理收费应当引导用户按顺序、规范、高效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范围和标准1.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收费:a) 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站等持有电台执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执照类别和覆盖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收费。

b)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收费标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根据频段、功率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2. 无线电设备登记应用费:a) 各类无线电设备销售商、代理商、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无线电设备登记应用费。

b) 无线电设备登记应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根据设备类型、功能、频率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三、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限1.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收费的缴纳方式:a)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收费可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b) 用户应当在收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收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相应的费用。

2. 无线电设备登记应用费的缴纳方式:a) 无线电设备登记应用费可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b) 无线电设备销售商、代理商、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或使用无线电设备之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相应费用。

四、无线电管理收费违规处理办法1. 拒不缴纳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a) 给予警告,并限期缴纳;b) 暂停或取消用户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c)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6)1.5 操作术语 (11)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3)1.7 频率共用 (16)1.8 空间技术术语 (17)1.9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18)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9)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19)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1)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2)3.1 引言 (22)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2)3.3 一般规定 (23)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4)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8)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 无线电业务1.4 无线电台与系统1.5 操作术语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 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3.2 业务种类与划分3.3 一般规定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对流层散射通信的频率一
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般为 700-10000MHz。视距、非 固定、移动、空间、对流层散射
视距。
业务,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
点对点、移动、LAN、广播(TV)、
卫星通信。
3
超高频 极高频
视距、非视距。 视距传播。
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固定、移动、空间、航空业务, 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点对 点、LAN、广播(TV)、移动/个 人可操作通信、卫星通信。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至 长 波 或 千 兆 米 10000 - 1000 兆 米

(Mm)
至 长 波 或 百 兆 米 1000-100 兆米(Mm)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超长波
10-1 兆米(Mm)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长波
10-1 千米(km)
7
只是简单的划分,其脚注中亦体现出相关的使用规则。 虽然国家频谱划分表是在 ITU 无线电规则第五条内容的基础上
制定的,但它可以由本国的频率管理部门随时修改,不用等待 WRC 的 结果。划分表的灵活性在于可以帮助频谱管理部门做一些频谱调整, 使其适合各个管理部门的需求而不用必须等待国际会议的决议。
5
33GHz—33.4GHz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33.4GHz—34.2GHz
33GHz—33.4GHz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E 33.4GHz—34.2GHz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定位
34.2GHz—34.7GHz

规范频率台站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发展

规范频率台站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发展
齐光友;井明坤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 1 健全规章制度,实现频率台站管理规范化rn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随后又下发了各单项管理规定,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法规依据.然而这些规定对于地市级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可操作性还不够高,容易出现管理中的真空现象.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齐光友;井明坤
【作者单位】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
【相关文献】
1.加强频率台站管理注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无线电管理规范化建设 [J], 吴海平
2.加强频率台站管理促进无线通信发展--访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刘利华[J],
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J], 无;
4.加强频率台站管理促进无线电健康发展─—国家无委办公室何福祺主任在全国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J],
5.江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培训暨"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座谈会举办 [J], 张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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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频段。

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管理处领导名录】处长:杨元泽(4月离任)申建斌(4月任职)【概况】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原伊克召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85年2月,属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的派出机构。

2001年,随着鄂尔多斯撤盟设市,伊克召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

内设综合室、业务室、无线电监测站。

核定编制9人,其中行政编制4人,事业编制5人。

现在职行政人员共4人,领导职数为处长1名、科级干部2名,科员2名,事业编制3人。

学历属大学以上。

职能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拟定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之配电台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机手无线电管理费。

(3)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和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4)组织协调处理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

(5)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监测检查工作。

(6)承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截至2008年,各类无线电台站 1872个,其中广播电视台站 68 个;集群移动系统基站 2个;无线电数据电台13 个;蜂窝移动基站中GSM基站 129 个;CD—MA基站 162 个;无线电接入系统中固定无线接入中心站 22 个;无线市话基站300 个;甚高频、特高频电台固定陆地电台113 个;微波接力站30 个;业余电台29个;其他电台4个。

2008年,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坚持以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思想,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历了从少设严管到逐步放开,从封闭式管理到服务型管理的发展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频率台站管理,改进技术设施,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鄂尔多斯空中电波秩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我国无线电台(站)的种类


工作在 30-1000MH‎z 范围内开展‎固定业务的电‎ 台。 是一种由机内‎电源供电、备有机上天线‎、便于个人随身‎ 携带(手提或肩背) 的陆地移动电‎ 台。 是一种能长期‎安装在车上并‎直接由车上的‎电源供电和使‎用车上天线的‎陆地移动电台‎ 。 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手持或袋‎装的陆地移动‎ 电台。 是当分出或加‎入部分话路或‎者在进行电路‎转接时基带信‎号不需经过调‎ 制和解调,而用 分路机直接分‎出某一超群并‎解调出话路或‎相反的微波接‎ 力站。 是将载波机送‎来的基带信号‎或电视台送来‎的视频与伴音‎信号调制到微‎波频率上并发‎ 射 出去,同时从收到的‎微波信号解调‎出基带信号送‎往载波机或者‎解调出视频与‎ 伴音信号 送往电视台的‎ 微波站。 是一种在分出‎或加入话路(或电视)或者在进行电‎路转接时基带‎信号需要经过‎ 超群调 制和解调的微‎ 波接力站。 属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 用的电台。 在单区制无线‎寻呼系统中是‎指由解调器、发射机和天线‎组成的基站;在多区制无线‎ 寻 呼系统中是指‎ 中心基站。 以基准信号与‎被测物体反射‎或转发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的无线电测‎ 定系统。 是将上一站发‎来的无线电信‎号加以处理后‎转发至下一站‎ 的无线电台(站)。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的地球站‎ 。 用于卫星气象‎业务的地球站‎ 。
无线电台站类‎ 别表
代号
台站名称
BC 广播电台(声音)
BT 广播电台(电视)
BW 差转台
CS 中心站
FB 基站 FC 海(江)岸电台 FH 30MHz 以‎下的固定电台‎ FP 港口电台
用于广播业务‎ (声音)的电台。 用于广播业务‎ (电视)的电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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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台执照——频率指配 例如:某大厦用于小区域转发固定 电台发射频率:416.200MHz。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
❖ 已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规划 (2006年-2010年)》
❖ 正在制定《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2006年2010年)》
2、北京市管理的频率资源
❖ 27.000MHz-38.000MHz (A段)(模拟对讲) ❖ 40.000MHz-48.500MHz ( B段) (模拟对讲) ❖ 72.550MHz-74.500MHz (C段) (模拟对讲) ❖ 137-167MHz (老D段)(数字对讲) ❖ 200MHz段(223-235MHz数据传输、280段寻
呼) ❖ 336-344MHz段 (图像传输) ❖ 401-423.5MHz (老E段)(数字对讲) ❖ 450-470MHz段已停止审批!
2、我市所管理的频率资源
❖ 800MHz段(集群通信、数据传输) ❖ 915-917MHz(无中心通信) ❖ 1785-1805MHz(无线接入和图像传输共
用) ❖ 2.4GHz、5.8GHz(无线接入、工科医共
143.65—144 MHz
固定
移动
频 无线电定位
率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4—146 业余
MHz
分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航空移动(OR)]
例:146—148 MHz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主要业务 次要业务
频率分配和指配举例:
❖ 频率批件——频率分配 例如:批准 410.200MHz\416.200MHz给某大厦 用于小区域转发使用频率,带宽 12.5kHz。
2、台站审批
❖ 台站行政审批 非组网电台:
申请——受理——行政审核——审定——核发电台执照 组网电台:
申请——受理——技术审核——行政审核——复审—— 审定——核发电台执照 注:1、发放电台执照前还包括核算和收缴频率占用费。
2、技术审核包括:设备检测和覆盖场强测试。
3、台站监督检查和年审
❖ 检查台站使用情况; ❖ 监测台站使用情况; ❖ 设备检测(抽检); ❖ 收缴频率占用费。
4、干扰投诉和处理
❖ 干扰投诉——63345208; ❖ 干扰处理: (1)干扰源来自合法用户——协调处理; (2)干扰源来自非法用户——执法处理。
包括:本地、跨省、跨国干扰协调和处理。
谢 谢!
三、台站管理
我市所管理的无线电台 台站审批 台站监督检查和年审 干扰投诉和处理
1、我市所管理的无线电台
❖ 短波电台 ❖ 数据传输电台 ❖ 超短波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中继台、寻呼台 ❖ 900MHz无中心电台 ❖ 业余无线电台 ❖ 广播电视发射台 ❖ 集群基站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 无线接入基站 ❖ 微波站 ❖ 卫星地球站(固定、移动) ❖ 雷达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
法”、“刑法”和国家无线电管理部
4、无线电频谱资源
电磁谱
电波 无线电波 红外线 可见光 紫外线 X射线 射线 宇宙射线
3K 30K 300K 3M 30M
300M 3G 30G 300G 3000G
❖ 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 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 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水平,推
2、无线电管理的主要内容 ❖ 对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 ❖ 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 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3、无线电管理的依据 ❖ 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和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
用) ❖ 微波接力:1.5GHz、7GHz、8GHz、
11GHz、13GHz、14GHz、18GHz、 23GHz频段
3、频率审批工作
❖ 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初审——技术审核——行 政审核——复审——审定 注:(1)有些申请在受理前需要进行频率 协调。 (2)技术审核:电磁环境测试、频率 互调和邻频计算、电磁兼容分析等。 (3)发放频率批件前还包括核算和收 缴频率占用费。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 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介绍内容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频率管理介绍 三、台站管理介绍
一、几个基本概念
1、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
❖ 在全国或全世界的无线电通信和其 他无线电业务领域内以最合理、最 公平、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使用、 利用或保护有限的无线电频谱/卫星 轨道资源;
❖ 使得各种无线电通信网和各无线电 台站能够经济、有效地在各种无线 电环境下不受干扰地正常工作;
二、频率管理
频率划分、分配、指配和规划
频率审批
1、频率的划分、分配、指配和规

❖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 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 业务使用。
❖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VLF
LF
MF
HF VHF UHF SHF EHF THF
无线电波:频率规定在3 000 GHz 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5、无线电频率资源特性 ❖ 第一:有限性 ❖ 第二:排他性 ❖ 第三:复用性 ❖ 第四:非耗竭性 ❖ 第五:固有的传播特性 ❖ 第六:易污染性
频率使用的要素: 频域、空域、时域、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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