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守则适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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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计划及提纲

论文写作计划及提纲

写作计划及提纲引言.....................................................................……!第一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 (3)一、缓刑适用率低..................................,. (3)二、缓刑适用随意性大 (3)(一)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 (3)(二)在缓刑适用的尺度掌握上各级法院的标准不统一.........,.. (4)三、立法缺陷 (4)(一)形式条件的缺陷 (4)(二)实质条件的缺陷,,,..................................,. (6)(三)排除条件的缺陷 (7)(四)立法上未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特殊缓刑制度 (7)、司法缺陷.............................................,.. (8)(一)对职务犯罪过多地适用缓刑 (8)(二)缓刑裁量缺乏有效的监督 (9)(三)将能否缴纳罚金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二10(四)以交付缓刑考察费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 (10)(五)缺乏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二11(六)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规定 (11)、考察缺陷...................................................,......,. (11)(一)缺乏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 (11)(二)缓刑考察内容的缺陷.................……,..................……,.12(三)缓刑考验期规定的缺陷 (14)(四)缓刑撤销制度的缺陷 (14)(五)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 (16)二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8)、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 (18)(一)缓刑适用形式条件的完善..................、.. (18)(二)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完善.....................,............., (24)(三)修正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二26(四)建立单位缓刑制度 (27)(五)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29)(六)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 (32)二、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33)(一)调整缓刑考察主体二,.....,................................, (33)(二)建立缓刑保证制度 (35)(三)充实缓刑考察内容 (37)(四)完善考察期限........................(五)完善缓刑撤销制度 (41)(六)建立缓刑和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刑罚制度 (44)(七)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 (45)结语 (46)参考文献 (47)引言 (1)一、缓刑概论 (2)(一)缓刑的历史沿革 (2)(二)缓刑的概念......................‘. (6)(三)缓刑制度的性质 (8)(四)缓刑制度的特征 (8)二、缓刑根据论....................................……n(一)以刑罚相对主义为归宿.........................……n(二)缓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内涵 (13)(三)缓刑制度与刑法谦抑思想之契合 (14)(四)缓刑制度的刑事政策角度意义 (16)三、缓刑功能论 (18)(一)缓刑制度的惩罚功能 (18)(二)缓刑制度改造功能 (19)(三‘)缓刑制度的整合功能 (19)四、缓刑适用论 (25)(一)缓刑的适用 (25)(二)缓刑的监督 (28)五、缓刑改进论 (32)(一)适当扩大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32)(二)完善缓刑的监督环节 (33)参考文献 (37)砚!.当一11二刁缓刑是现代社会刑罚体制中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科试题】刑法总论期末试卷

【本科试题】刑法总论期末试卷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资料本总复习资料包括两方面内容:1、往年试题3套。

2、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10套。

3、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参考答案(《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中的《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的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可以作为期末考试前数周冲刺使用。

第一部分往年试题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2005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对前段的例外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B、1997年7月1日C、1997年10月1日D、1998年1月1日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缓刑人员管理制度

缓刑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缓刑人员的管理,确保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缓刑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罪犯。

第三条缓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缓刑人员的监管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缓刑人员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缓刑人员的监管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严管、宽管和普管三个等级。

第六条严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第七条宽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季度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第八条普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半年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三、缓刑人员的教育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开展以下教育活动:(一)法制教育:讲解法律法规,提高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二)道德教育:培养缓刑人员的道德品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三)心理辅导:针对缓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缓刑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什么情况下判处缓刑

什么情况下判处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的情况如下: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犯罪情节较轻;4.有悔罪表现;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6.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缓刑到司法局报到有时间规定吗判缓刑到司法局报到有时间规定的。

缓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三、判缓刑后会通知现单位吗不一定,被判缓刑,法庭判决后可以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

对于被判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是否应该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在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可以送达,但也有可能不送达所在单位,而向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是我国的缓刑制度。

适用缓刑,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但是并非任何犯罪均能适用缓刑。

那么具体来说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从反面角度阐释适用缓刑的条件,即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主要内容有: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1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缓刑这一法律问题,了解其实质、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缓刑的定义和作用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刑法的一项盛行的惩罚方式,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缓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罪犯改正错误。

缓刑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现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罪犯来说,是一种奖励和激励。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2.降低社会的负担。

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管理的负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缓刑后,罪犯不必服刑,也就不需要由社会为其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不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3.维护社会稳定。

缓刑也是一种在尽可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

对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缓刑,既能够鼓舞人心,同时也保证犯罪分子不能继续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缓刑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中国,缓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根据罪犯的性质、情节和情况等而不同。

一般来说,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确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示悔改。

3.撤销缓刑必须由法律机关决定。

4.在缓刑考核期内未再犯罪。

5.缓刑考试期限由6个月到2年不等。

如果罪犯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被法院判决缓刑。

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不受任何刑罚,只是刑罚暂时推迟,如果缓刑考核期内罪犯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原来的刑罚将会执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的要求,确保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司法⼯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犯罪嫌疑⼈、被告⼈受到刑讯逼供等⾮法⽅法⽽认罪的,不属于⾃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式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被告⼈有能⼒、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量刑调查制度研究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量刑调查制度研究
度 。 )现代 , [ 6 该制度在美 国被称为“ 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 ” 由美国的缓刑 官进行调查并作 出报告呈 , 给法庭 , 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 , 这份调查报告 的意义 就在于使法官及其他人能够准确评估罪犯 , 确保
量 刑 的准确 性 。
各 国对量刑调查制度的规定虽有所差别 , 但都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即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犯
罪行为情况 。因为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是主客观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 除了对其所实施 的犯罪行为进 行必要 的分析、 调查之外 , 更应全面了解罪犯 的生活背景、 身体、 心理状况等。然而实现对罪犯主观 因
素的全面掌握 , 仅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是远远不够的 , 由专人来负责各方面、 各种量刑信息 的搜集就显 得 十分必要 。于是 , 许多国家将这些主、 客观因素归纳到格式基本 固定的量刑表格之 中, 以便 于调查 及法官量刑。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准确、 公正量刑都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说要实现制刑个别化、 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制刑个别化要求立法者针对每种不同的犯罪行 为 制定不同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量刑个别化要求司法者根据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情况及其个人的人
身危险性等确定量刑幅度; 行刑个别化要求执行机关根据罪犯 的悔过表现及现实监管状况等来确定 是否适用缓刑 、 假释等。这就要求法官对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犯罪行为状况有全面、 细致的把
[ ] 马秀娟: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构建” 载《 4 “ ,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00 ) 1 年第1 2 期。

18・ 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量刑 规范 化视 野下 的量 刑调 查制 度研 究
形成 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由于量刑调查是量刑建议提 出的依据 , [ 5 是非监禁刑罚方式适用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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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当代各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适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施行法定刑后其家庭将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

譬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俄罗斯刑法典的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在我国,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

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

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

所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

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

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标准,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标准是罪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

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目的实现是建立在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只有确保犯罪分子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才能实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节省刑罚执行中人力及物力资源的目的。

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将引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满,产生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异议。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缓刑后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表现等内容,可以参照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

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客观方面,就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行为表现。

总之,在缓刑适用中,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正如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的规定:在判处缓刑时,法院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

而判断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三)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

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

我国属于前一种方式,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分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

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这主要是考虑到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能适用缓刑。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一般都将累犯规定为缓刑适用的排除情况。

譬如法国刑法典第132 30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前5 年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对于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不适用缓刑。

[8]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 □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

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

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

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

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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