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保护范围的修订1.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创新成果中涉及的技术方向和技术细节上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强化对假冒专利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保护等过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
3.优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者的要求较低,但是其技术效益和实用性对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申请程序的修订1.简化专利申请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2.强化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以防止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泄露或盗用。
3.加强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审查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1.对技术转让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后果,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提高了专利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专利法第11条
专利权
1. (a)在专利的主题是产品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 有人的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b)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 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和制止下列行为: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 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
实施专利的行为
产品专利 制造 使用 销售 许诺销售 进口
方法专利 使用方法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
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制造 销售 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 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代理案。 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
内不得申请专利。 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
利申请已经分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 任。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P.292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P.296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P.346
2.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转移该专利, 和缔结许可合同。
TRIPS 第28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方 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 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是中国的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创造性
的发明和新技术的发明者,并支持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首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发明者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在法
律许可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控制,也就是说,即
使有人盗用或『抄袭』发明者的发明,也会受到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
律处罚。
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以保护他
们的发明,并具有一定的监督效力,这样,他们可以防止其他人盗用、抄袭和侵权行为。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已经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需要,将专利特
别视为经济和社会部门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专利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
有效地促进技术进步。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还支持技术发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执行和落实,不仅有利于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性发明,而且还有利
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是中国的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旨在
保护创造性的发明和新技术的发明者,并支持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将这项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也可以有效地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明者继续创造及其受到保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的实施
人应当在其授予的期间内,按照法定的范围,向有关事项参与者披露其发明的内容,有利于把其发明的可行性推进到实践之中。
第51条首先明确,实施发明专利的人在拥有专利权期间应当按
照法定的范围披露其发明的内容。
这一规定对专利权持有人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发明的内容得到有效的披露时,才能使发明的可行性推进到实施之中,从而有效解决市场空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此外,第51条还规定,当实施发明专利的人把发明的内容披露
给有关事项参与者时,应当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对发明的新的的原理和手段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该发明。
任何参与者了解发明的内容,包括具体流程、工艺和技术要求等。
同时,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参与者也应当承诺不对披露的发明内容进行恶意传播和使用。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实施发明专利的人在拥有专利权期间,应当按照法定的范围披露其发明的内容,并对发明的新的原理和手段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有关事项参与者能够充分理解发明,并对其不进行恶意传播和使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发明的可行性及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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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89c67e76-715d-11ec-91bc-7cb59b590d7d常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1条:关于权利要求序言和特征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6、《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实施细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行加强。
首先,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快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其次,增加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倒逼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还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优化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和颁发流程进行优化。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分类体系,便于专利检索和审查。
其次,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同时,推进电子化审查和在线申请,提高申请效率,方便公众申请专利。
三、完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
其次,对专利侵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专利权的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此外,还对专利权十分明确的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实施细则加强对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
首先,加强对专利申请的署名权的保护,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增加申请费用,提高申请门槛,避免滥用专利制度。
同时,加强对专利申请资格的审查,确保专利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创新能力和申请行为的诚信。
五、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转移,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支持和引导。
首先,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创新资金和政策扶持。
其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鼓励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此外,还加强对技术交易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监管,确保技术转移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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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下文是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