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6月6日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账目、账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收据管理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某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一、暂扣。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财物的,必须出具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执行人应将扣押财物于当天移交仓库保管员进库,并做好交接手续。
二、登记。
对扣押财物应录入电子办公系统暂扣罚没物资管理模块,做好登记。
三、处置。
对罚没物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移交罚没物资仓库,实行专人负责保管。
按县局要求统一销毁或拍卖,并做好记录。
罚没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注:暂扣、罚没物资保管员:
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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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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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872号)等两份关于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虽然目前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处于平稳态势,但盛夏季节来临,受大风、大雨、高温及设备开、停频繁,操作人员容易疲劳等因素影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增加。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近期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监察工作今年汛期,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断,各地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影响,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计划和省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活动方案,认真做好今年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商场、游乐场、轨道运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相关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制度执行情况,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必须停用相关设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7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7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0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目标任务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使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依法查处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省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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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三市(县)、六区财政局:现将《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贵重物品应当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
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苏质监稽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苏质监稽发〔2012〕5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稽查总队,省纤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实提升稽查队伍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系统稽查队伍开展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稽查队伍承担质监部门行政执法重要职责,是有效推进质监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装备优良、纪律严明的准军事化管理的稽查队伍,是质监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更是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的紧迫要求。
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近两年来,全省系统完成了稽查人员定编定岗、配发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服装;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及管理能力,为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仍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稽查队伍依然存在管理体制不规范、执法保障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极少数人员甚至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上述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以规范机构设置等12件实事为重点,努力在稽查队伍管理体制完善、制度建设、素质教育、执法保障、作风改进等方面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使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得到更加有力有效的推进。
二、活动重点工作1、规范机构设置。
年内,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各稽查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
同时,组织一次稽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规范清理工作,包括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内设食品执法机构、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理清稽查职责,在确保完成执法任务情况下协助其他业务工作开展。
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为加强工商局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合理分配财务资源,厉行节约,应制定规范的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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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分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商分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工商分局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依法收取、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二)根据市局委托,依法收取暂扣款项并作出处理;(三)根据市局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管理从市局领取的各种票据;(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维护财经纪律,接受上级单位与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工商分局应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一名,专(兼)职会计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本局票据的领取、发放、结报、稽核、缴销管理。
(二)负责本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汇缴工作;(三)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办理、审核由备用金支付的零星报销业务,按规定日期每月向市局结报;(四)负责财务信息系统工商所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结算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代收费、暂存暂付、备用金明细台帐以及固定资产台帐。
(五)编制、报送市局要求填报的有关报表及会计资料;(六)完成市局财务科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收费管理要求:(一)工商分局收费实行公示制。
按市局统一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电话在办公场所及收费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工商分局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四)分局取得和固定资产租金、支出户利息等收入款项,必须按非税收入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擅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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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江苏省财政厅苏质监发[2009] 157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涉案物资的管理:(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组织”)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机构。
(二)执法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
执法组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物资管理。
第三条罚没物资、无主物资(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
第四条执法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交接、保管、处臵、核算和对账制度及程序,并由财务工作机构设臵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组织的职能部门在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工作中的职责:(一)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罚没和暂扣物资的收缴,负责暂扣物资的保管,会同财务部门依法处臵暂扣物资,配合财务部门依法处臵罚没物资;(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登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台账,会同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罚没物资,配合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暂扣物资;(三)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臵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处(科、总队、支队、大队)、纤维检验机构的稽查科(队、室)。
第二章收缴和管理第六条执法组织依法没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执法组织依法暂扣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留存备查),二联收据(盖章后交当事人),三联记账(交财务工作机构记账),四联随案(存档或随案)。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没收或暂扣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关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将罚没物资或暂扣物资分别移交给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法文书”是指执法组织依法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所附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执法文书中必须清晰记录涉案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根据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核对移交的涉案物资,填制《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并经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
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当及时将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以及经过当事人签字的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和财务工作机构作为入库凭证,登记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和涉案物资台账。
《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物资保管人员存档;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存档;一份财务工作机构记账。
第九条案件经办人移交的涉案物资与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执法文书不一致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并经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交或入库。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处理的除外。
第十条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将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各执法组织应当设臵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
案件承办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存放在同一仓库(或专用场所)的,应对罚没和暂扣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臵专用仓库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罚没、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所列物资,分类设臵《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件二),对涉案物资进行统一核算。
罚没和暂扣物资保管人员应当参照《罚没(暂扣)物资台账》格式,对接管的涉案物资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涉案物资库存明细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机构涉案物资管理台账与物资保管人员的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应定期核对;财务工作机构与案件承办机构,对库存涉案物资应至少每年盘点一次,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章罚没和暂扣物资的处置第十五条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一)罚没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监督销毁、拍卖、变价、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退还和移送等方式。
(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发还当事人、依法没收或移送等方式。
第十六条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及时处理的物资以外,对其他应处臵的罚没物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工作机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月内提出处臵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臵权限报批后统一处臵。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处臵的审批权限:(一)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臵,应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二)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臵,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三)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臵,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可以处臵的罚没物资,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组织按批准的处臵方案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罚没物资处臵时,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并同时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以下统称为“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机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罚没物资处臵批准文书和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物资接收人或物资处臵人应当在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对接收的涉案物资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财务工作机构报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的;(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资。
第二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三条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或者处理鲜活等罚没物资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并制作销毁或处理笔录,记明时间、地点、方式,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处理)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委托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罚没物资,拍卖前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四)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案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变价处理;案值超过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请当地物价部门参与作价或请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进行变价处理。
需变价处理的物资应当委托定点变价商店变卖或处理给相关企业,不得处理给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时,应与拍卖、变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完善拍卖、变价手续。
第二十八条罚没物资中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应当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接受单位取得《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罚没物资的拍卖款或变价收入,应当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并向收购单位出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
各执法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和处臵中发生的费用(不含拍卖、变价手续费),不得从罚没物资处理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应处罚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需退还的罚没物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组织保管的,由执法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退还原物;(二)原物资按照规定已移交省财政厅管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退还原物;(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厅从国库中退付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