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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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法医学

论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法医学
些 病症 , 给予 减 轻刑 罚。律令 可
规定 : 老年七十岁至八 十岁 , “ 幼年 十一岁至十 四岁 , 及有聋 、 哑 、 儒、 侏 腰折 、 手脚缺一 肢等病 者 , 自犯 罪以及 引导 多人 独 为造意 , 当减一等 , 则 从犯 减二 等 。重 犯两 次依 法 判断 。老 年八十岁 以上 至 九十 岁 , 幼年 七 岁 至十 岁 , 长 恶疮 , 及 有疯 癫 、 足中缺二肢 , 二 目等重病者 , 自犯罪 以及 引导多人 手 盲 独 犯罪中 , 造意则减二 等 , 从犯 则 当减三 等 , 是 是 重犯 三次 时 ,
《 天盛律令》 以暴 力死 为 主要 内容 , 细记 载 了杀害 手段 及 详
方 法。在律令 中涉 及 的死 亡有 : 殴死 、 刀刃 杀 死 、 木铁 器 致 死、 踢伤致死 、 自缢 、 被勒 死 、 溺水 死 、 溺井 死 、 焚死 、 泼死 、 汤
从 以上我们 可以看 出, 西夏 将伤 分为 重伤 与轻 伤两种 , 并根据所伤 程度 的轻 重 予 以不 同 的刑 罚。可惜 的是 , 关 有
关键词 : 西夏 ; 法医学 ; 天盛律 令》 《 中图分类号 : 2 6 3 K 4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4(0 6 0 0 0 0 10 —54 20 )5— 0 5— 4
我 国具有法医性质 的检验工作 已有 悠久 的历史 , 在秦 早
痕, 则应算 为 伤。 在 “ 伤 门”中对伤 人 的 规 定 为 : ” 相
等 时, 八年 。致彼死 则徒 十年 。妻子、 子 、 等眼、 徒 女、 媳
耳、 脚、 鼻、 手指等 中, 伤断 一二 时, 四年 。脚 端 、 徒 手端 等 中伤 断一 节及 断筋等时 , 五年。- l, 徒 - t 二足 、 - ̄ 二手双 双伤 断及 断筋等时 , 六年 。致彼 死则徒八年 ……诸人 徒 愤怒 , 弓箭 、 剑相对 , 拔 刀、 未动者徒 一年 , 已动 未著 则徒 三年 , 已著无伤则徒 五年 , 已伤 已致跛 残 则徒 六年 。并 与 第十四卷 殴打争斗 中成重 伤 罪情 比 , 其 重者判 断。 从

洗冤录中蒸骨法原文

洗冤录中蒸骨法原文

洗冤录中蒸骨法原文摘要:1.介绍《洗冤集录》及其作者宋慈2.阐述蒸骨法的原理和方法3.探讨蒸骨法在古代法医学中的应用和意义4.分析蒸骨法的现代启示和价值正文:《洗冤集录》是南宋时期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瑰宝。

宋慈在书中详细记录了许多检验尸体、破解疑案的方法,为后世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其中,蒸骨法是书中一种独特的检验方法,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蒸骨法,又称蒸骨验伤,是一种通过蒸煮死者骨骼来检验伤势的方法。

具体操作方法是将死者骨骼放入锅中蒸煮,待骨骼变软后,观察骨骼上是否有损伤痕迹。

这种方法的原理在于,骨骼在蒸煮过程中会变得柔软,如果骨骼上有损伤,痕迹就会显现出来。

通过观察这些痕迹,法医可以推断出死者生前是否受到过暴力伤害,以及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在古代,蒸骨法在法医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那个时代,法医学还没有现代化的检测手段,蒸骨法等传统的检验方法对于破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洗冤集录》中,蒸骨法是宋慈所介绍的诸多方法之一,这些方法为古代法医学的实践提供了指导,使得许多冤案得以昭雪。

尽管现代法医学已经有了先进的检测技术,但蒸骨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价值。

首先,蒸骨法体现了古代法医学家对科学精神的追求。

在那个时代,他们通过观察和实践,探索出了这样一种独特的方法,为科学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次,蒸骨法提醒我们,在现代法医学研究中,仍需注重传统经验和方法的挖掘与传承。

这些经验和方法可能对我们解决现代案件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总之,《洗冤集录》中的蒸骨法是一种独特的古代法医学检验方法,它体现了古代法医学家对科学精神的追求,并在现代仍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价值。

法医知识点总结入门

法医知识点总结入门

法医知识点总结入门一、法医学的概念法医学是一门研究死因病理学、法医人体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心理学等的综合性学科。

二、法医学的基本原理1.法医学主要依据:组织及细胞的变化规律、机械性、生理性、化学性、生物学等原理。

2.法医学基本任务:以科学理论和实验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法医学特征的研究,识别遗体以及了解死者生前的情况,为司法部门提供依法调查的技术依据。

三、法医学的学科内容1.法医病理学:主要研究死因判定、伤害的性质与程度、法医解剖等。

2.法医物证学:主要研究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如血迹、病理、毒物、药物等。

3.法医心理学:主要研究死者生前行为、意愿等,辅助司法部门进行心理分析。

4.法医临床药理学:主要研究与疾病有关的毒物与药物作用。

四、法医学的主要方法1.法医检验:通过法医学技术手段,对死者进行尸检和检验。

2.法医鉴定:依法对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技术认定。

3.法医化验:对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进行实验检测。

4.法医技术:根据案件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法医分析。

五、法医学的发展趋势1.多学科交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医学将与其他多个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形成多学科综合研究。

2.科技手段应用:法医学将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智能化应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法医学将更加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趋势,法医学将更多地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学科的发展和交流。

六、法医学的发展历史1.古代法医学:早在古代,法医学便有了一定的发展。

中国古代有多种关于法医学的文献记载,如《铜人》写明了中国古代关于刑法、法医的知识。

2.近现代法医学:19世纪,法医学开始有了较为系统的发展。

在法医学的理论与实践上,符合现代科学的要求。

3.现代法医学: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医学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人体解剖、病理判定、鉴定技术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提高。

七、法医学的应用领域1.司法领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法医学可提供病理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毒物学鉴定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支持。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一. 绪论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人,我国古代出色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3. 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该书对于尸表达象、损伤、窒息、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进展了观察、归纳和总结。

较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早350多年。

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开展史上具有重要位置。

4. 法医学鉴定:①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展检验、作出判断,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②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5.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

法医学鉴定书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

6.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就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7.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开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主要是尸体。

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

8.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展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还包括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

研究对象是生物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分泌物、排泄物。

9.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分支学科。

宋朝到元朝

宋朝到元朝

宋朝立法情况:一、刑统:《宋刑统》是宋代开国第一步法典,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我过封建社会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建隆四年完成(宋太祖),体例仿唐玄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12篇30卷502条。

《宋刑统》特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带有形式规范的敕令,属这类条文的前加“准”字称“准”条。

2、将12篇按大体调整统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宋刑统》中“余条准此”44条集于一门,附于《明例》之后,即“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

(判例)3、立“起请”条。

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是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区别:1、没有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简史。

2、“折杖法”规定,以杖刑代替笞杖徒流之刑,体现体恤原则。

二、编敕:宋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进行特定的编修。

三、编例:1、指挥:中央尚书省等属官对下级属官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中央司法监管或皇帝)审判案件的成例四、条法事类:指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淳熙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留至今。

法学成就:1、“刑法”研究:《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案例研究:《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清明”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

此书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司法实践“实判”著作。

《清明集》最为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3、法医学研究:宋慈结合案例和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法医必备知识点笔记总结

法医必备知识点笔记总结

法医必备知识点笔记总结一、法医学概述1.1 法医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它主要是利用医学知识和技术帮助执法机构解决法律案件中的医学问题。

1.2 法医学的基本任务法医学的基本任务包括法医病理解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理鉴定等方面的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医学上的相关鉴定和证据。

1.3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法医学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罗马、中国等文明古国就已经有一定程度的法医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医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1.4 法医学的学科内涵法医学包括法医学的基本理论、法医鉴定技术、法医学的实践应用等多方面内容。

二、法医学基本理论2.1 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死亡是指人体基本生命功能的永久停止,通过心电图、呼吸、体温等多种方式可以判断死亡。

2.2 死因和死亡方式死因是导致人死亡的原因,死亡方式是根据死亡的原因判断是意外、自杀、凶杀或自然死亡等。

2.3 伤口的特征及鉴定伤口的特征包括形态、损伤部位、深度、表面特征等,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判断伤口的种类和形成原因。

2.4 遗传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遗传学是法医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DNA的分析可以判断亲子关系、犯罪现场的证据等。

2.5 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法医学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医学的鉴定可以提供法律上的相关证据。

三、法医病理解剖3.1 死因和死者的解剖通过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可以了解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

3.2 法医病理解剖的步骤法医病理解剖包括尸体外观检查、尸体内脏解剖、尸体取材和尸检报告等步骤。

3.3 死亡的判断标准在病理解剖中,可以通过器官的坏死程度、出血情况、内脏和神经系统的病变等来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3.4 生物体的腐败特征尸体在死后会出现腐败现象,根据腐败的程度和特征可以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

3.5 法医病理解剖的意义法医病理解剖是司法机关了解死者死亡原因和时间的重要途径,对于解决具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论中国古代中医学与法医学之隔阂与关联

论中国古代中医学与法医学之隔阂与关联
作者 简 介 : 雅 芳 ( 99一)女 , 为 黑 龙 江 中 医药 大学 2 0 刘 17 , 现 0 6级 中 医 医
证检 验 , 基本 只 限于体 表 观察所 得 , 但 其检 验手 段是简 单 和直观 的 。活体 检 验 主要 分 为伤 情 检 验 、 关 疾病 有
中图分 类号 : R一0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4 6 2 0 )5— 0 3— 2 10 2 0 (0 8 0 0 0 0
1 中国古代 的法 医学 中 国古 代法 医学 发 源 于 战 国 时代 , 历史 上 相 继 出 现 了《 疑狱集 》、 内恕 录》、折 狱 龟鉴 》、棠 阴 比事 》、 《 《 《 《 洗冤 集 录》 《 冤 录》 法 医著 作 。唐 、 时 期 中 国 、无 等 宋 的法 医学 已成体 系 , 、 、 几 代 的检验 制 度 基 本 上 元 明 清 都是 沿袭唐 、 的规 定 。但 在 宋 慈 以后 至 清朝 末 年 的 宋 60多 年 中 , 医 检验 工 作 一 直 以《 冤 集 录 》 主要 0 法 洗 为
南 方有 榉 树 , 树 叶敷 在皮 肤上 , 用 用火 烫之 , 象棍伤 , 就 水 洗不 去 。但 真 正 打 伤 的 由于 血 聚 而 肿胀 , 伪伤 的 而
依 据 , 留在 尸 表 检 验 上 , 发 生 根 本 改 变 。到 了 停 未 1 9世纪 , 随着 显 微 镜 的 出 现 和 化学 分 析 方 法 的应 用 , 现代 法 医学 逐渐 发展起 来 。专业 的法 医学 人员 要求 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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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f r t n o r d t n l i e e Me i i e n o ma i n T a i o a n s d c n o i Ch

清代法医检验述略

清代法医检验述略

第29卷第5期 2007年9月 贵阳中医学院学报 

JGCTCM No.5 V0L 29 

September 2007 ・45・ 

4讨论 4.1本症病因源于七情所伤:忧则气聚,思则气结,忧思太 过,气机紊乱而引发脏腑功能失调,或见心脾两伤、或见肝 郁脾虚,以致心身同病。取百会穴,灸之以升清阳、充养髓 海;取通里、印堂宁心安神;取神门疏导心经经气、三阴交 协调脾肾气机,二穴相配,心脾肾三调,为治疗情志病及失 眠之要方。诸穴合用,有健脾养血、宁心安神之效。用放 松功松驰机体、安神定志,解除心身紧张状态,有效地应对 焦虑、抑郁情绪。配合运用心理治疗疏导情志,释疑解惑, 淡化、消除不良行为。心身同治终获良效。 运用中医针灸、气功疗法结合现代心理治疗,不仅能 有效地减轻焦虑抑郁情绪,还能避免因使用抗焦虑、抑郁 药物而带来的副作用。临床观察表明:针刺与放松疗法配 合心理治疗对高考前情绪障碍及其躯体化症状的改善效 果显著,治疗后SAS评分≤50分者22人,SDS评分≤50分 者30人。治疗后SAS总分均值略偏高可能因测试时间与 高考时间接近、学生处于高度精神紧张状态有关。 4.2高考前情绪障碍目前尚无公认诊断标准。31例来访 者中有26例符合CCMD一3 41.3一适应障碍诊断标准: 以应考事件为诱因;以焦虑、抑郁等情感症状为主;有退 缩、生活无规律等适应不良的行为障碍;伴随出现失眠健 忘、头晕头痛、胸闷心慌、,食欲变化等生理功能障碍。其 余5例除焦虑、抑郁情绪外,无明显躯体化症状。 4.3 目前因考试导致的情绪障碍者就诊率普遍偏低,其中 以女学生尤为明显,这种情况可能与学生及家长群体对心 理障碍的认识误区有关:或误将心理问题与精神病混为一 谈;或对情绪障碍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回避或放弃就医, 导致不少类似情况者失治。因此,及时就诊、合理治疗,是 减轻高考前焦虑、抑郁情绪,让考生能在考试中充分发挥 自己水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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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三、停滞的辉煌——探寻古代法医学无法迈入现代的原因摘要:随着电视剧的热播,社会上逐渐兴起一股法医的热潮,法医学被广泛运用于公安刑事案件的破解之中,法医学在中国起步极早,在先秦时期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在宋代法医学得到极大的发展,宋慈更是写出法医学史上不朽的著作《洗冤录》,中国的法医技术曾经发展到令世界瞩目的高度,又因为种种原因停滞不前,随着工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代中国人逐渐抛弃了传统的检验方法。

希望这些研究能对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掀开法医神秘的面纱。

关键词:法医学;刑侦;法律;古代一、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法医,常常被称作是与死者对话的职业。

法医学(legal medicine,forenisic medicine)主要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等医学问题的应用科学[4]。

法医学的存在源于法律的需要有“这样一种手段”,为审判的进步判定提供依据,法律在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才会来规范法医学,总的来说法医学服务于法律。

在周朝时期,刑事诉讼等重大犯罪事件由大司寇掌管。

司寇由军人演变而来,根据《礼记·秋官》记载,当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带有非常强的主观性。

司寇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记载最早的法医。

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员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说明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了损伤检验。

春秋战国是个“礼崩乐坏”的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和各诸侯国的逐渐兴起,中央集权日渐分散。

各诸侯国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和发展渐渐违背了传统礼制,纷纷建立起属于自己国家的法律。

自公元前536年起,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将有关刑事的法律铸在铜鼎上向平民公开,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寅也将刑事法律铸在一个铁鼎上,号称刑鼎,此后,各诸侯国纷纷公开成文法律,例如齐国《七经》,楚国《宪令》等。

公元前400年前后,魏文侯命李悝主持变法,李悝参考当时已有的成文法编写了法经。

成文法的公布,统一法典的编纂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变革的标志性事件[1],为法医学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法医学在此时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法律体系完备,1975 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简《封诊式》是现今世界上发现最早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格式或样板。

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只,有关法律的有:“秦律十八种”、两百零一支,“效律”六十支,“秦律杂抄”四十二支,“法律回答”一二百一干支,“封诊式”九十八文,共计六百六十一支,占全部竹简二分之一[2]。

从这些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已经分了许多门类,法律的种类十分繁多。

引用其中一段:他杀现场尸体勘验一例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

即令令史某往诊。

令史某爰书:与牢隶1臣某即甲诊,男子尸要某室,南首,正偃。

某头角刃□一所,背二所。

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广各一寸,皆舀中类斧;脑□出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

衣布禅裙襦各一。

其襦直□者,以刃决二所,应□襦背及中袵□污血。

男子西有□秦綦履2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

地坚不可知贼迹。

男子壮丁,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

男子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伍丙田舍二百步。

令甲以布裙□埋男子某所,待令。

以襦、履诣廷。

讯甲亭人及丙,知男子何时死,闻号寇者不也?从此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死亡报告:1、本文语言描写生动,能够准确的描述吊死会出现的现象,说明作者十分富有经验,这种经验一定是从实践中获得的2、本文的层次结构分明,语言清晰,说明当时已经有类似的报告书提供范本,并且范本拥有一定的格式。

近现代法医学尸体的解剖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和尸体内部的剖验。

从该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医已经具备了用肉眼直接观察进行研究的能力。

除却此文之外,勘验是此书的中心内容。

勘验的范围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等[4]。

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凡事力求精准,所以在秦朝法医学发展绝非偶然。

在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这使主导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变化为实行仁政的儒家思想,虽然秦朝律法过于残酷,但是确是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秦律的部分内容被汉朝继承。

儒家学者改造后的法律强调1牢隶臣,在狱中服役的男奴。

2秦綦履,一种有纹饰的麻鞋。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尊卑有别”[1]。

主要用于维护中央集权封建统治,并且将法和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结合起来。

汉朝的律书早已失传,《汉书·王莽传》载:“得冯英,使太医尚方與巧屠共刳剥之,度量五脏,以竹筳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

”是现存为数不多的运用解剖来破案的事件。

汉代名医张仲景则在《金匮要略》中提出了用犀角筷子验毒的方法:“犀角箸搅饮食,沫出,及浇地坟起者,食之杀人”。

自汉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孝”成了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基础,如果子女因为要寻求真相而不为死者留一副全尸,就会被视为不孝。

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医学为了寻求证据所需要的检验与孝的思想存在冲突,也使法医学在一定时间内艰难发展。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朝吸取了前代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注重“与民休息”,扩大统治基础,缓和社会矛盾。

唐朝的律法以“儒学”为本,兼收法家理论中部分封建正统法学思想。

将“德主刑辅”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

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世界法制史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的学者已有一些论述[5]。

如古代著名的法学家张晋藩认为,唐律在中国与世界法制史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唐代法制所达到的水平的则莫如唐律。

唐律上揽秦汉魏晋法律已有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法律发展之先河。

的确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鸿纤备举,义疏精审,在中国法制史与法律文化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6]。

唐太宗为《唐律疏议》赋予了三个特性,即:宽大、通俗易懂、便于实施。

《唐律疏议》经过再三修改终于达到了简明洗练,通俗扼要,便于实施的程度。

可一说《唐律疏议》的编订和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宋刑统》几乎全文抄录了《唐律疏议》;元朝因对蒙、汉实行分治,对汉族地区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唐律相当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用了《唐律》的部分准则;直到七百多年后的明朝,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仍援引《唐律疏议》为蓝本;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自己的统治,亦继承了中国法制史的这一传统[1]。

我国法律的制度化规定和检验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开始于《唐律》。

在《唐律》中,关于法医学的检验并没有单章论述,而是交叉在各个章中,唐代的司法检验已经包括了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三个部分。

这在我们现在的法医学上来看已经是十分进步的做法了。

由于唐代法律的进一步严明,所以法医检验也发展到了十分严谨的程度。

《唐律》(653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列表如下: [7]由上表可见,《唐律》对法医学检验的规范作用,从斗殴手足殴人“无伤”和“有伤”可以看出,《唐律》中对不同的伤痕均有严格的刑罚和赎金的规定。

这种严格的规定也要求较高的法医学检验技巧,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古人对于外伤检验的技术已经有一定的认识。

两宋时期向来被看做是我国法医技术成熟的时期。

此时代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法医技术的成熟,北宋的科举制度在继承隋唐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创新,历史中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在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因为此“明法科”为大宋王朝培育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人才,后来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但是此法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也掀起了北宋尚“法”之风。

宋慈《洗冤集录》的著成更加显示了我国在宋代法律的卓越成就,下章将详细叙述。

元朝极为重视法医检验,在元朝初期便颁布了检验法令,“躬亲检查”变为“躬亲视察”,由仵作3验尸。

此外,还颁布了验尸文件,由主管机关印发后,发往各地州3旧时官府检验命案死尸的人县,在检验中依式填写。

可见,法医检验制度在元朝已越来越倾向于法令化了。

《结案式》是世界上第一个同时提到现代法医学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为现代法医学研究领域的雏形[8]。

王与所撰《无冤录》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对尸体外表检验经验的进一步总结,弥补了《洗冤集录》的某些不足, 《无冤录》中还提到了用银针验毒的方法,论自缢和勒死之分,都是作者的创新。

明朝时期的法律较前一阶段没有较大的发展,在法律条文上基本沿袭前朝的制度,明朝的较大法医学成就为建立了活体检验到尸体检验4的程序。

为了防止囚犯逃跑建立了新的确立死亡的方法,为了确定是否真死,吕坤提出:“停息、定脉尤可凭,凡验囚尸,须要仵作仍须通鼻无嚏、勒指不红、两目下陷、通身如冰者,方准搭结报死”,其中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

用这三项确定是否真的死亡,较以前可靠得多[8]。

清朝时期有较多的法医学著作,但是基本上都是基于前人的基础上做一些理论的著述,有陈芳生《洗冤集说》(1687 年),国家律例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1694 年),郎廷楝《洗冤录汇编》(1710 年);王明德《洗冤录补》和许槤《洗冤录详义》(1854 年)等。

其中以《洗冤录详义》为代表,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了“要害致命”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来确定。

而且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

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提到中国古代法医学,宋慈是一个不得不被提到的人物,我们通常认为在宋朝,我国的法医学领域发展到了巅峰时期。

在《宋史》中,我们经常看到皇帝亲自审理案件的场景,这不是一件偶然的事,而是一件始于宋太祖时期的惯例,为了显示皇帝宽大仁慈,心系天下苍生,所以皇帝经常要躬亲审理案件。

宋代吸收了唐朝灭亡的教训,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贯彻“强干弱枝”的理念,以收到“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的效果,在司法体系的权利在宋代虽然表面上以中央集权为特色。

从中央到地方表面上仍承唐之制,地方分州、县两级,中央设刑部、大理寺主管司法,但实权却掌握在提点刑狱公事、审刑院和御史台推勘官的手中[1]。

(“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宋慈所担任的官职。

)提刑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刑司,再由提刑司上报中,4尸体检验包括尸体现场勘查、尸体表面检查和剖验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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