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主权的演变壹、绝对主权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基础,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 Six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之中。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8>。
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
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的书之目的,在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观点却是影响深远。
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系出自于对绝对主权的挑战,但是这二者之间却非完全对立或相互排斥的。
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二者是形成人民主权概念的主要理论支柱,洛克和卢梭均企图依此寻找主权概念的新的基础,以取代君权神授理论。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进行解析和解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基础。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地位至高无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这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政治,并对国家各项事务做出决策。
2. 依法治国原则:宪法规定了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强调国家及其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一原则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3.平等原则: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禁止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包括平等受教育、就业和公共服务等。
4.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宪法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这一原则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二、宪法的权利保障宪法的权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2.政治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3.社会经济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文化知识、文化产品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文化领域的自由和权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请谈谈你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请谈谈你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嘿,咱来唠唠咱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哈!这可老重要啦!
就说那个人民主权原则吧,这不就好比咱家里,咱老百姓就是这个家的主人嘛!咱们有权利参与国家大事,国家得听咱老百姓的声音呢!你看,每次选举的时候,不就是咱行使主权的时刻嘛,咱们能投票选出咱觉得合适的人来为咱服务,这多牛啊!
还有那个基本人权原则,哎呀呀,这就像给咱每个人都穿上了一件保护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呀!比如说,咱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追求自己梦想的权利,谁也不能随便剥夺咱这些权利呢!就像小明一直想当画家,要是没有这个原则保障,有人硬不让他去追求,那得多惨呀!
再说那个法治原则,这简直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大法宝呀!有了它,一切都得按规矩来,谁也不能乱来!就像马路上的红绿灯,要是没有它,那还不得乱套啦!大家都得依法办事,不能随心所欲。
还有那个权力制约原则呢,就好比几个人一起干活儿,互相监督着,免
得有人偷懒或者乱来。
政府的各个部门也是这样,互相制约着,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咱老百姓服务呀,不然权力没个约束,那还了得!
咱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就是这么厉害,这么重要!它们就像坚实的支柱,支撑着我们的国家,保障着我们的生活。
咱可得好好珍惜,好好维护呀!咱每个人都要知法守法,让这些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咱们的国家才能越来越棒,咱们的生活才能越过越好!
这就是我对咱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呀,咋样,是不是很清楚,很有趣呀!。
宪法解读心得

宪法解读心得宪法解读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宪法。
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是在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的过程中产生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需要一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政制度的本质要求。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议会行使国家权力。
2.法治原则:宪法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规定了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3.尊重人权原则: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四、宪法的重要意义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宪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6.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结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宪法,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2、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民主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构成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权益。
在宪法中,民主原则是宪法的基石和灵魂,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核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宪法中的民主原则。
首先,民主原则在宪法中体现为人民的主权。
宪法确立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意味着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选举、公民投票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并通过代表大会等机构代表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事务。
其次,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体现为平等和公正。
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地位。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人民的个人尊严和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人民享有受教育、工作、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第三,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体现为法治和宪政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并规定了人民有权救济和申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保护人民的自由表达和集会的权利。
第四,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体现为多党合作和多元参与。
宪法规定了党派的地位,保护政党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了政党的竞选和选举,保障公平竞争的政治环境。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有权组织和参与各种社会组织,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益得到广泛代表。
最后,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体现为司法独立和公正。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公正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享受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宪法中,民主原则是基本的、不可侵犯的原则,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它确保了人民的权益和自由,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篇: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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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主权的演变壹、绝对主权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基础,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 Six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之中。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8>。
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
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的书之目的,在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观点却是影响深远。
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系出自于对绝对主权的挑战,但是这二者之间却非完全对立或相互排斥的。
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二者是形成人民主权概念的主要理论支柱,洛克和卢梭均企图依此寻找主权概念的新的基础,以取代君权神授理论。
这种新的思考方式隐含了「所有合法政府的基础均来自于人为的安排,而且人民的意志取代了神的旨意」<注26>。
人民主权(主权在民或国民主权)主要指涉对于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力系掌握在全体人民,而非在君主一人或少数人手中;此项原则并于之后的美国和法国革命后的宪政发展中获得了具体的实践。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利用「自然状态」来发展和建构他对人性和政治的看法。
但不同于霍布斯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是相当平和的,在其中大多数的人都尊重自然法和理性。
但是,由于对财产权(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包括生命、自由和资产)的争执,自然状态终将成为战争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公平的裁判来裁决此类的争执,而且尝试去执行规范的组织也会经常受到挑战,因此,公正在自然状态中是难以维持且不确定的。
于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政治社会和政府乃在全民同意的基础上形成。
基于社会契约论,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
政府的职权是一种被信任的职权,转让给国家权威的权力称之为政治权力。
卢梭认为答案系于每个人必须放弃他所有的权利给社会全体,而不是给任何其它个人。
主权是共同意志的实践,法律是主权的行为,亦即共同意志的宣示。
整合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显现主权的所在,每个公民均参与立法,经由参与式的民主,人民透过公众集会来决定法律和公共政策。
因此,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公民手里,法律根据共同意志由主权体制订。
卢梭充分发挥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主权存在于全体人民,并指出主权一方面是绝对至高的,另一方面也是不可让渡和不可分割的。
参、现代宪法架构中人民主权的实践主权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由绝对主权到人民主权的转变,正反映时空环境因素对于主权概念定义的影响。
如前所述,主权概念出现在欧洲历史时,历经不同学派争论国家最终政治权力应该归属于统治者或是被统治者,随着宪政和民主概念的兴起,人民主权概念于是主导着现代宪政发展。
人民主权概念在国家内部传统上系指涉立法权,之后因为随着宪政发展,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乃指涉着实践人民主权的政府权威的宪政民主。
一、议会主权的至高权威议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是英国政府体系的基本特征,也因此影响着大英国协其它国家的宪法(如加拿大)和政治体系<注50>。
议会主权系指巴力门或议会的立法权至上,即在国家范围内立法权是最高的政治权力<注51>。
A. V. Dicey 指出:「议会主权是指议会有权力制订或废止任何法律案,而且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可以合法的排斥或拒绝议会的立法权」二、宪法原则与人民主权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构成美国宪法的最核心概念,所有的宪法学者会毫不迟疑的指出是人民主权,因为人民被认为是所有权力的来源。
人民主权的重要性可由美国宪法的前言、宪法条文内容和权利宣言等基本法律文件之中看出。
经由人民主权理念可以摘要出美国宪法的精义,包括成文宪法、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以及对人民基本公民与政治权力的保证等。
肆、主权的再思索一、人民主权的面向与限制主权概念在国家内部的角色与地位,历经绝对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定义和洗礼后,在国家理论的探讨中已经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如前所述,不论是绝对主权或是人民主权理论,两者皆仅强调在政治社会中权力的归属和分配问题。
二、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演变十六、十七世纪时,伴随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际法也逐渐发展并成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
以探讨国家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主权理论,被国际法学者借用描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很快的就成为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
不同的国际法理论和学派,无论是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政策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或是女性主义取向等,均十分重视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之地位。
为方便区分起见,学者称描述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为「内部主权」(或「国内主权」),而在国际法上的应用则被称为外部主权或国家主权。
、三、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权的定义众说纷纭,一般而言,人权是指那些属于人类生活中基本且不可分割的权利。
新型的民主主权(人权加主权)民主主权的取向架构传统人民主权概念无法涵盖现代民主理论与人权发展的内容与原则,而仅能指出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
因此,本文作者主张以「民主主权」(democratic sovereignty) 来取代传统的人民主权概念,并以此项概念涵盖主权在国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关系与特性。
「民主主权」主要指涉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程序上与实质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亦即主权不仅应该归属于全体人民,而更强调民主统治的合法性。
最终政治权力归属于全体人民尚不足以保证人民能够确切掌握主权权力,唯有民主统治的实践才能确保人民的权益与基本人权。
结论正如历史尚未终结,主权概念仍然影响着人类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相互关系。
由为了寻求安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稳固君主权威的绝对主权理论,到重视个人权益和政治参与的人民主权理论,主权之所以是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就在于它突显出国家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但同时也因为如此,而使得它的理论发展受到局限和利用。
本文经由对主权概念在国家理论的发展和地位加以探讨和澄清,从传统理论学说,到现代宪法架构中,主权一直是政治与法律思想中重要的建构概念。
在经由对理论学说和国家实践双方面讨论后,本文提出「民主主权」概念,希望能修正传统人民主权理论,因为人民不仅拥有最终政治权力,人民更有权利和义务去参与政策决定过程,以使得政府政策的产出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偏好;更进一步,国家内部民主制度结构也应被视为行使合法外部主权权力的前提要件。
因此,「民主主权」是一项探讨主权理论的新取向,它代表着人类政治制度史的发展方向,反映了当代政治与法律思想演变内容,更重要的是「民主主权」将可以联系和弥补内部和外部主权概念与民主理论和人权思想之间的相互关系。
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区分(课本98)人民主权概念在国家内部传统上系指涉立法权,之后因为随着宪政发展,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乃指涉着实践人民主权的政府权威的宪政民主。
人民主权(popu]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这种含义的人民主权作为一种观念在西方较早就出现了。
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
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
洛克的推论大致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
人们靠自然法,即理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每个人自己来执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突出特点第一,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化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第二,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物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第三,认为“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径。
国家主权见“主权”的相关定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和谐因为人民主权,是从“国民全体”的意义来理解的,人民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的抽象人格来看待;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从“国民个体”的意义来理解的,它往往与一个个独立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格相连接。
所以,过于强调主权的整体性与绝对性,易使个人的权利淹没在“人民”的大海之中。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课本101-104)社会主义与西方对人民主权的认识差异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学者秉持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普遍奉行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他们的观点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差异。
第一,两种观点的逻辑立论不同。
西方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认为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
而社会主义的宪法学者通常认为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所专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争得来的。
第二,对人民的界定不同。
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更多从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界定人民的概念,认为人民和国民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只有享受民主的主体才是人民,而作为专政的对象被排斥在人民之外。
而西方学者所认为的“人民”在形式上就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