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监管介绍(陕西-西安)--投教部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内幕交易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 l 8期
甘 肃 科 技
Ga n s u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Vo 1 . 31 No . 1 8
Se p .2 01 5
2 0 1 5年 9月
内幕 交 易规 制 的成 本 收 益分 析
张 云 天
C 1 ・ P 1 + C 2 ・ P 2 。
内幕 信 息 的知 情 人 和 非 法 获 取 内幕 信 息 的人 利 用 内幕 信 息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以获 取 利 益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的行 为 ” 内幕 交 易 的历 史几 乎 可 以追 溯 到 证 券交 易
的伊 始 . 但 在 证 券市 场 发 展早 期 却并 未 受 到法 律 禁 止. 对 于 内幕 交 易 的态 度 经过 了从 容 忍 到 禁 止 的过 程。1 9 3 4年 美 国首开 禁 止 内幕交 易 的先 河 , 美 国 国
2 内幕 交 易 的成 本 与 收 益
在 内幕 交 易 的成 本 收 益 分 析 中一 个 必 要 的前 提便 是 经 济人 假 设 . “ 经济 人 ” 通 常 指具 有 工具 主义
本 的 预期 值 , 且 P r 几乎 接 近 于 1 , 因此 内幕 人 可 能 预期 的 收益是 一个 相对 固定 的值
的费用 相对 固定 , 用 C 。 来表 示 。
内幕 交 易被 查处后 的处 罚成 本 对 内幕 人 的处
( 1 . 兰州财经大学 , 甘肃 兰 州 7 3 0 0 0 0)
摘
要: 内 幕 交 易 的存 在 不 仅 损 害 了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还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发展 产生 不 良影 响 。然 而 对 内幕 交 易 的规 制 一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 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过错认定
行为人明知内幕信息而 进行交易,存在主观过
错。
03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要向受损投资 者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等。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采用“实际 损失法”,即根据受损投资者的 实际投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买 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
交易。
因果关系原则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主张民 事赔偿。
损失填平原则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旨在补偿受害人 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内幕交易行 为人。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内幕信息的存在
受害人需证明存在内幕 信息,且该信息对其投
资决策产生了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了证券交易。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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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指导客户买卖股票,造成投资者 损失
详细描述
某证券公司员工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 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信息披露 后,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判 决该证券公司及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基金经理内幕交易案
特征
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非法性、利益 驱动性和危害性等特征,严重破坏了 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内幕交易的危害
01
02
03
损害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导致不公平的证 券交易,使普通投资者面 临巨大的投资风险,损害 了他们的利益。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及其管制

一
、
股票市场、 内部人和内幕信息
取 这些信息公开前 后的巨大价差 。更进 一步 ,内部人还 可能利 用这些 信息优 势操 纵股价 ,从 中牟取 暴利 为保证市场 的公平和效率 ,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 个公
价 格 的 基 本 信 息 。 更 重 要 的 ,对 于 兼 并 收 购 、 发 行 新
增 资的 计 划 :公 司股权 结 构 的重 大 变化 ;公 司债务 担 保 的重
大 变更 ;公司 营业 用 主要 资 产的 抵 押 、出售 或 者报 废 超 过该
资产 的3 % 公 司的董 事 监事 、经理 、副 经理或 者其他 高级 0
件 的私人信息 ) 获取超 常收益 。通 常 ,内部人( n i e ) 价产 生 显著影 响的信 息 。我国 19 年颁布实施 的《中华 I sd r 99 比外部人( tie 埂 具 有信息优势 。狭义的 内部人概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t Ousd r 内幕信息 的定义是 :“ 涉及公 司的 念指公 司的管理层 、董事 和雇 员 ,广义的 内部人概念 还 经 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 司证 券 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 包括 持股数达到 一定 比例的股东 、与公 司有业务往来 的 尚未公 开的信息 。” 从上述定 义可以看出 ,内幕信息具 会 计师 、律师 、经纪 人 、投资顾 问等 及与这些 人有关 有两个 明显的特点 :(1 内幕 信息是未 公开 的信息 ,在 ) 的 ,可能通过他们 获得公 司相关信 息 的人 。由于直接参 与企业 的生产 、经 营和管理 ,内部 人更清楚本公 司的成 ① 具 体来说 ,内幕信息 包括公 司的重 大事 件 ;公司 分配殷利或 者 本 、收益 、盈利 能力 、发展前 景 等直接关系到公 司股票
内幕交易ppt课件

无效;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作为公职人员只能对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人”一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中,将 重组的直接参与者、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者、提供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但没有将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列入其中。
❖ 由于侦查机关的申请,证监会2010年4月22 日对于刘宝春案进行了补充认定,在重新确 认刘宝春为高淳陶瓷重组事项南京市政府部 门联系人的基础上,正式认定其“属于《证 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
❖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 5月19日,上市公司披露,国有股权征集到的 意向受让方仅有一家,就是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第十四研究所,高淳国资方面也确定十四 所为此次的重组方。并且随后公布了详细的 资产重组预案
“生财有道”
❖ 2009年3月底至4月初,此前在牵线高淳陶瓷重组的 刘宝春让其妻卖掉手中所持其他股票,全部买入高 淳陶瓷。
❖ 5月22日,高淳陶瓷复牌后股价一发不可收拾,连 续出现10个涨停。6月9日,该股收于21.9元,上涨 3.94%。而从4月20日到6月9日,高淳陶瓷一共只 交易了12天,但累计最大涨幅已高达213.67%。
论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监管制度

论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监管制度作者:胥杨洋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8期摘要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是在中国股市一轮大牛行情过去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显现的。
虽然我国在限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和执法力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是仍旧难以满足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防止新形式的内幕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并影响市场效率,应借鉴国际经验,从立法、执法以及交易制度等方面入手,杜绝内幕交易孳生的土壤,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当中,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1 内幕交易的基本概述我们所称的内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泄露该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行为。
目前,中国股市的是还是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和机制尚不完善,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也依然存在。
2006至2007年阶段,中国股市出现了一轮大牛行情,但是伴随着股指的连连攀升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以新手法操作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也不断发生。
杭萧钢构、ST长控、延边公路、ST金泰等象征着巨大财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户”刘芳的横空出世,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再次受到学者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
2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构架及执法现状2.1限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组成的,相对比较完整的限制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
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雏形是1990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以及《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初步规定。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

第七节证券欺诈一、虚假陈述(四)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3.民事诉讼赔偿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BQ6、Q7,2016BQ3,2013Q7,2010年案例分析题)(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提示】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0修订)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例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内幕交易透析:现状、成因与治理

内幕交易透析:现状、成因与治理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4)二、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类型 (5)2.1 内幕交易的定义 (5)2.2 内幕交易的类型 (6)2.2.1 利好消息内幕交易 (7)2.2.2 利空消息内幕交易 (9)2.2.3 消息公开前的内幕交易 (10)三、内幕交易的现状 (12)3.1 全球范围内内幕交易的存在 (13)3.2 各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14)3.3 各国内幕交易的执法情况 (16)3.4 各国内幕交易的市场影响 (17)四、内幕交易的成因 (18)4.1 市场机制的不完善 (19)4.2 法律制度的漏洞 (20)4.3 监管力度不足 (21)4.4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22)4.5 投资者心理和行为特征 (23)五、内幕交易的治理 (25)5.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6)5.2 加强执法力度 (27)5.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8)5.4 增强投资者教育 (29)5.5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30)六、案例分析 (31)6.1 国内内幕交易案例 (33)6.2 国际内幕交易案例 (33)6.3 案例启示 (35)七、结论与展望 (36)7.1 研究结论 (37)7.2 政策建议 (38)7.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40)一、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深入分析内幕交易的现状、成因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期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学术界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内幕交易现象及其影响的有效途径。
我们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通过对国内外内幕交易案例的研究,揭示内幕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从经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探讨内幕交易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行为偏误等因素。
我们将重点讨论内幕交易的治理策略,包括立法、监管、自律、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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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
◆不超过3倍的罚款。 ◆对证券公司,暂停营业1年、撤销注册登记。 ◆雇主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要长很多。
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有关制度。 ◆泄露信息者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提供线索人士给予奖励。 ◆扩大私人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高故意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授权SEC协助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来调查、查处跨境内幕交易案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 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 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 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件。
美国其他法律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欧盟
◆1989年欧共体《禁止内幕交易指令》。 ◆2003年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
。 ◆欧盟立法者通过两个指令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法定定义、基本
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制度,是成员国国内立 法转化的依据,为成员国国内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设立了最低 标准,是欧盟法院对成员国提请的对内幕交易案进行初裁的 法律依据。
广东股民陈宁丰称,在陈建良内幕交易的同时,即2004年6月21 日-29日,他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他认为,陈建良内幕交易 的行为导致他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 金及利息)9383.68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监局均派员观摩、旁 听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欧盟成员国
英国:
1985年的《公司证券法》 1993年《刑事审判法》(第五章)
德国:
1994年《德国证券法》
我国港台地区
香港: 1974 年《证券条例》 1991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
台湾: 1983年《证券交易法》
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概况
1、初创阶段: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17条、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 行为暂行办法》。后二者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行为、 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预防,构建了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证监会依法规定、认定的内幕信息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 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2、发展阶段:1997年《刑法》第180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内幕交 易的刑事责任(1999年修正案、2009年修正案七)。
3、成形阶段: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我国禁止内幕交易 的规定基本成形(2006年《证券法》修改)。
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证监会依法规定的内幕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 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法定(74条1-6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内幕交易监管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刘金根
陕西 · 西安 2010-11-17
提纲
一、为什么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体系介绍 三、上交所内幕交易监管介绍 四、内幕交易监管的难点和未来趋势
第一部分:为什么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
历史上的内幕交易事件回顾
一、1720年南海泡沫事件
二、拿破仑大败滑铁卢 三、 1929年10月28日:华尔街“黑色星期一” 事件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刑事责任:《刑法》180条
(1999年修正案、2009年修正案七)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起草中)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前置程序? ) 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案情:
2004年6月21日-29日,时任天山股份副总经理的陈建良在公司 发布公告前,事先获悉有了“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内幕消息,其 控制的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天山股份”。2007年,证监会认定陈建 良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对其罚款20万元、5年市场禁入。
内幕交易立法的历史演变(美国)
◆ 最早的证券立法:1911年美国《堪萨斯州证券法》,又名 “蓝天法”(blue sky law)
◆ 最早的联邦证券法律:1933年美国《证券法》(17节a项) ◆ 最早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10节b项、14节e项 ◆ 《规则10b-5》
《规则14e-3》
第14(e)条款和第14(e)-3规则
◆专门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对要约收购“重 大非公开信息”的界定比一般规则更广泛。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从要约人(offerer)、目标公司或 中介机构获取与要约收购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不 得在信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前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 息。
◆内幕信息的后继接受者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直接 或间接来自要约人、目标公司或中介机构,也不得在信 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相关规定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 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相关规定
八.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 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 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 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 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 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b)条款和10(b)-5规则
◆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或经理)不得依据非公开 重大信息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否则违反内部人员对 公司或交易相对人(如公司股东)的信用义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中介人员如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银行 家,为派生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也承担信用 义务。 ◆“披露或弃权”(disclosure or abstain)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 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 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 ,从重处罚。
《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