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导读:本文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
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
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律机制。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
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
为此,我国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
也不便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的有效的保护。
因而,有必要尽早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条文过于简单,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
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内容比较模糊、简单,术语的使用也不够严谨。
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第三第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规定,企业破产似乎主要是考察其破产的结果。
而且,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也仅限于一种——“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会被宣告破产,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不能宣告其破产。
这种规定显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谢谢观看
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的方向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方面。
2.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由于破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不够高。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3.破产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组成,但是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不顺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和转让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破产过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破产程序,提高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机构。
加强破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破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4.审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问题,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经济稳定发展。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破产法论文-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的作用在于其经济功能,作为社会经济中信用经济的基础支撑要素,破产法在增强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汇总了8篇破产法论文范文,如下: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一篇: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摘要:新破产法已在我国走过了八个年头,但其制度适用成效如何却是个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适用条件来看,现行破产法存在申请人范围较窄、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有限等问题,同时破产程序的灵活性不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大调解理念相比,也存在一定滞后性,建议今后修法时,应拓宽破产程序适用资格申请人范围,增强破产法的弹性,使得国家能够更好介入资不抵债企业的规范化帮扶与处理工作。
关键词:破产法,适用条件,局限,完善建议自从我国破产法颁行之日起,已经走过了八个年头,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破产法显得比较稳定,在这八年间没有修正案出台也没多少司法解释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本质变更。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法律关系异常活跃,而相应的部门法修正或者被重新解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与之相比,破产法的高度稳定就会令人产生这部法律被边缘化的怀疑,起码说明这部法律与实践接触的频度有限,暴露不出应有的实践问题。
与破产法遭遇冷门相关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谓破产现象并不少见,但凡小企业发生了跑路现象,都会被百姓和部分媒体称为破产,而真正的破产程序却被撂在法院的法律法规室里。
破产法在我国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从欧美舶来的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现中国化、本土化,又能否发挥对现世经济的制度规制价值,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分析所谓破产法的适用条件,说的是破产法律制度如何才能被应用到适格企业的问题,反过来说,也可以认为哪些企业具备了哪些条件时,才能通过适用破产法解决自身的困局。
辨析我国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局限性

辨析我国破产抵销权制度的 局限性
■于维同
L1 2DF X0 34
颜程程
沈阳工业大学
辽 宁省 社会 科学 基金 计划 课题 ,课题 编号 :项 目编号 :
、
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速度 , 有效 的提高企业 的经营管理水平 。 前者 是前 提和基础 , 后者是价值和意义。企业 中的预算体系不但需要
科学合理 的建立 , 并且也 要全面的实施 , 也 即有了制度就要 严格
的按照制度办事 , 并对预算的结果进 行可行性 的考核 。 总之 , 企业的会 计内部控制制度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 的作用 ,
销 权 的 基 本 内涵 入 手 ,深 入 分 析 了理 论 意 义上 的破 产 抵 销 权 之
资产 的完整 、 安全 , 确保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实施 , 是保持企 业可持 续 发展战略的重要企业 的内部控制离不开企业 经营管理 的结构 模 式 ,企业 经营管理的结构模式能够有效 的保证企 业 内部控制
它不仅是对会计 职能的重要 补充 ,也对企业 的发展具 有重要 的
销” 。 破产法上 的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 人负有债 务 的 , 不论债 的种类 和到期 时间 , 得于清算 分配前 以 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 的权 利。抵销 权原是 民法上 的权 利 , 将其运用于破产程序 中对 于当事人具有更深层次 的意 义 , 可 在 债务人 丧失清偿 能力 的情 况下使其 债权在抵 销 的范 围 内得 到 全额 、 优先清偿 , 在抵 销的范围 内能起到担保 的作 用 , 对维护 债 权人 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为完善破产制度建言

为完善破产制度建言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程序、债务清偿、破产预防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协调性,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空白。
二、完善债务清偿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债务清偿机制,明确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要合理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等合法权益。
三、强化破产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破产预防机制,通过企业监管、风险预警、债务重组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困境,避免企业陷入破产境地。
同时,要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四、提高破产处理效率优化破产程序,简化处理流程,提高破产处理效率。
要加强法院的破产审判力量,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
五、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管理人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六、强化破产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破产责任追究制度,对恶意逃债、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追究。
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的审计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和处理。
七、促进破产企业重整再生鼓励和支持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和再生,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合作与交流。
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同时,要加强对跨国破产案件的协调和处理,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审理公司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doc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商务指南频道专家视点_商务帮助专题_案例分析_商贸知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我们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审判经验,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理企业破产纠纷的审判模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抑制“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措施不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采取隐匿、私分和无偿转让、压价出售财产以及违反法律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或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造成“资不抵债”的虚假现象而申请破产,以达到其逃废债务的目的。
而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对该行为则采取放纵甚至支持的做法,“假破产、真逃债”之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
二、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放任违规“搭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等才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并作出了一些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规定。
但现实中,法院的个别同志把关不严,把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破产行列,或让个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等进入破产程序,有些把一些不应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的费用也“搭车”列入破产还债程序内,例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等,有些把后位清偿顺序的债权提到前一位清偿顺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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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之一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
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破产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
有的债权保障。
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
健全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其次,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当前的破产法主要
适用于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的规定较为单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
会变革,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因此,建议在现有破产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个人破产程序、有关权益的保护办法,确
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我国破产法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问题方面的规定较为不足。
随
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然而,当前我国破
产法对于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较为简单,对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不够
完善。
因此,建议在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加强与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建立跨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我国破产法在破产预防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实。
破产是一种极端
情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应该注重破产预防,通过实施财务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提前解决企业破产的危机。
建议在
我国破产法中增加有关破产预防的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
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
第五,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审
判中存在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
因此,
建议加大对于破产审判的资源投入,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法官在破产领域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破产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权益的不足、对个人破产的规定不全、对跨国企业破产的管理不够完善、对破产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司法实施存在问题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跨国企业破产的规定、重视破产预防并加强司法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