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夫妻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由于一方当事人事先就已有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存在近亲婚姻等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制定了一系列无效婚姻规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个别情况而
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
其次,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具有近亲婚姻情形的婚姻通常是无效的。
这类婚姻通
常被视为违背道德伦理的关系,甚至具有遗传疾病的风险,影响下一代健康。
此类婚姻是
不允许存在的。
通过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健康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
的道德伦理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稳定、真实性等方面发挥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
谐发展。
同时,在实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止无效婚姻
制度的滥用,确保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将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即婚姻不存在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婚姻法第9条对无效婚姻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可以使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包括未到婚姻法定年龄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婚姻的、重婚的、因偷窃等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剥夺公民自由的、与他人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等情形。
这些情形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存在的,且与婚姻关系的性质和有效性直接相关。
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上述情形,将给婚姻双方带来伤害,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等层面的困难,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及时得到宣告。
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由于法律的漏洞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婚姻关系无效,这就给本来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带来了保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宣告无效的程序和监督,提高无效婚姻宣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适当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的新认识。
还可以加强对无效婚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来提高其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

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无效婚姻制度浅探论文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无效婚姻制度浅探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无效婚姻制度浅探全文如下:一、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概况(二)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具备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结婚的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进行宜告或自始当然认为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婚姻,而是违法婚姻的一个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和解释(一)、解释(二),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无效婚姻程序的确认。
1.我国无效婚烟法律规定的原因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中用三个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立了无效婚姻侧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09ed6abc69eae009591becd8.png)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使结婚制度更加系统性和完整性。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反之,如果不在立法上通过无效婚姻的规定来说明违法结合的后果,对于本应该确定无效的婚姻不理不睬,在发生纠纷时一律按离婚程序处理,就会使有关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会使结婚制度欠缺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导致一些人民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与不遵守后果一样,着显然不利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另外在婚姻法缺乏无效制度的情况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容易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发展。
从法理上来讲,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还事物本来真实的面目。
无效和撤销本身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2}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使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许多违法婚姻的出现,而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时又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难于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违法当事人,致使违法婚姻成为我国婚姻家庭中突出问题,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规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规定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
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
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父母子女关系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下面我们来讨论何为无效婚姻。
有学者基于婚姻成立的条件认为,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3。
也就是说,无效的婚姻即是违法的婚姻。
无效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无效婚姻里,男女两性的结合的行为是违法,1转引自钟驰名: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一个诠释者的进路[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4. 2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3):57-65.3杨大文:论无效婚姻[J].中国法学,1985(1):92.二者的婚姻行为不符合结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亦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观点,是站不脚的。
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而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
即违法婚姻亦不失为婚姻。
4那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种形式,只不过从立法方面来对它进行了否定。
那么下面我们的重心就要放在从法律层面来确定婚姻的效力。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制度价值既然我们上面探讨了婚姻无效是在法律层面来确定的,那么就可以知道在任何一个时期或者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从制度层面来确定婚姻的效力,以此来维护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为婚姻的成立规定各种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只有符合这些要件的结合,才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才在该对男女之间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早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28条中就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婚约,则此妇非其妻”,即把事先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古罗马市民法规定“婚姻成立要有结婚权,须当事人合意,须达法定婚龄,须取得家父或监护人同意等”,即把违反结婚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婚姻视为非正式婚姻。
在欧洲中世纪寺院法时代,虽然基督教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但教会把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婚姻基于一定理由宣告为无效婚姻,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让他们可以实现离婚。
在其后的1804年地《法国民法典》及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承袭了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有相应的描述。
到近代社会,西方国家采取教会法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理论,一方面不许滥为婚姻无效与撤销之主张,另一方面对男女之结合有瑕疵的婚姻,使其无效或者撤销,不受法律的保障。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相互结合,对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也是予以否定的。
在礼制方面,结婚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繁褥程序。
在周代这一整套繁琐的程序就已经建立起来了。
《唐律疏议·户婚》称之为“婚礼先以聘才为信”。
在法制方面,对违反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不仅否定其效力,而且还要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的两大类有关婚姻成立的罪名——“嫁娶违律”与“违律为婚”,5还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监临官员与所监临之女为婚、妄冒为婚、强娶为婚等。
不仅违背了4余延满: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3):57-65.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礼制的规定而且还违法了,不仅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要强制离婚。
而且在离婚制度方面还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严格限制了婚姻无效的条件。
到国民政府时期,其民法亲属篇中设有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这是借鉴德国及日本亲属法中的相关制度而成的。
我国当代的无效婚姻制度相对滞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做出规定,仅笼统规定对于违法者,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25条、26条确立了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雏形,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至于如何确认无效婚姻,确认的程序及确认婚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时,我国的结婚制度仍处于不完整状态。
现行的《婚姻法》用三个条款确立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的不同,我国无效婚姻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大类。
在当代,关于无效婚姻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单一的无效婚制,不区分无效和撤销,将欠缺婚姻有效要件的违法结合统称为无效婚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罗马尼亚、我国的澳门等;一种是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并行的双轨制,二者在法律事由、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有着一定区别的。
目前实行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瑞士、日本、美国的纽约州、英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等。
德国现在仅有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对于法国,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此杨大文老师认为“不能仅从名词概念出发,而应从实际内容出发考察,法国的规定同兼采无效婚制和撤销婚制的立法例有许多共同之处,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因名而废实。
”6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也进一步展现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价值,各国在从正面规定了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之后,又通过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明确了对于不符合这些要件的违法婚姻的态度,从而既保障了结婚法的贯彻执行,保障了合法婚姻的建立;又通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预防和减少了违法婚姻的发生,既而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无效婚姻制度已成为结婚制度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建立无效婚姻制度也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对于长期缺失系统完整的无效婚姻制度的我国来讲,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尤其具有重要的价值。
1.完善婚姻制度首先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在婚姻法修改后,对于婚姻无效方面的规定得到很好6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 2004年4月第四版:90-91.地改善,明确了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也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告诉人们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同时我们将别国优秀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取其精华,来完善我国婚姻法,促进了我国的婚姻法的国际化。
2.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在《婚姻法》中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就能根据明确法律制度解决问题,能够根据相关制度宣布当事人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也能够根据婚姻法规定,申请撤销无效婚姻。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法律有效裁决,保障人民有法可依,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因违法婚姻引起的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中占有一定比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大有必要。
3.维护法制统一,减少法律冲突在很长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的时间里,由于婚姻法对无效的婚姻规制不完整,司法机关依据相关制度对无效的婚姻进行有效处理,这样就影响到婚姻问题的有效裁判和解决。
而且面对我们这样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风俗民情差异很大的国家,只有越来越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将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这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以及维护法制的权威都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而且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建议无效婚姻制度有助于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婚姻无效的事由、程序、法律后果等以专门的法律规范固定下来,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不能随意地自由裁量,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随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越来越重视当事人、尤其是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对于当前仍在饱受包办买卖婚姻困扰的一些贫困地区的人民是带去了福音的。
另外一方面是通过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也从反方向保护了那些有效的婚姻,使其不能无缘无故的被解除。
三、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研究婚姻无效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研究婚姻无效的原因,以此来找到解决之道。
在下面的论述中重点还是对于法律法规的阐述,因为现代社会还是重视法律,一些古老的社会风俗虽然还在被传承,但似乎已经不再被大多数人认可。
为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认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因欠缺法定形式而无效不符合法定的形式也就是说,结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够成立。
这个方面在我国古代都有相应的规定,“六礼”以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是其中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