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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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教案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婚姻法,很多同学可能觉得自己还小,还没有到结婚的时间,所以学起来会有些不好意思,但是婚姻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必走的一条路,除非你丁克或者有病不能结婚。所以婚姻法应该是我们人生中的必修课。在学习婚姻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婚姻,什么叫婚姻?有人开玩笑说,婚姻=因婚,就是因为女人昏了头而结婚。当然这是笑话,但的确有不少人就稀里糊涂的嫁了,比如现在流行闪婚,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青年男女闪电相识,爱情速配,已成为一种时尚。在江西农村,闪婚是另一番景象。青年男女一旦相识,便由男方交给女方数万元“婚约保证金”,俗称“见面钱”同时签订协议书,然后就同居。快者,“上午交钱,晚上同居”。

提问:你怎么看闪婚一族呢?你会考虑闪婚吗?

其实在正确的时间遇上正确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无论“闪婚”与否,都将是一出人生喜剧,像我的父辈以前,都是经过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然后在洞房夜掀起红盖头才见第一面的,他们中也有幸福的,也有不幸的。

好,下面我们来看法律的婚姻是怎么样描述的:

一、基本原则(五大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

2、一夫一妻。

※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争议

上海一区:离异曾明(男)与离异贾女短暂相识结婚,2000年6月双方经过

“友好协商”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婚后夫妻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特别责任:一方因为婚外情的不道德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

2000年曾某看望前妻抚养儿子时,留宿其家一夜,当贾女找来,发现二人只穿了条睡衣;2001年8月领一年轻女子在其家中至次日凌晨没有离开。2002年5月曾某起诉离婚,贾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

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前妻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能力要件)

第一主观意思;

完全自愿,恋爱而情投意合,对于结婚应当有充分认识。

第二年龄条件;

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鼓励晚婚晚育,单位对于结婚另加条件是非法的。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统上有来源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具有相同的血统):三代以内。兄弟姐妹、堂、表……叔、伯、姑、舅、姨……。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哪些旁系血亲是三代以内的呢?从自己往上数,自己是第一代,父母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依此类推。从自己往下数,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类推。计算时,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然后分别从自己和该旁系向上数至这一共同长辈,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祖

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判断:老白的女儿与老白的姐姐的孙子谈恋爱,可否?

※再婚组织家庭,异父异母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结婚?

★在高邮市,五十九岁的丁老汉和三十出头的占某最近“喜结连理”。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实际上婚姻双方原本就不是外人。

在去年之前,丁老汉是占某的公公,占某是丁老汉亲儿子的妻子。据介绍,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1994年经人介绍,与在船厂工作的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因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老汉的这一举动在其家庭内无异于投下了一颗“炸弹”,当即遭到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因在家中已无法立足,丁老汉遂与已由“儿媳”变成“新婚妻子”的占某在外租房生活。因为几个儿女认为丁老汉做出了有悖伦理的事情,便决定分割家庭财产(主要为房产),将老汉排除在外。丁老汉无奈之下,近日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他应有的房产。其儿女们私下曾表示,不知该如何面对父亲的“新婚妻子”,二儿子丁某对此情感上更是无法接受,读小学的孩子也无法适应亲人称谓的转变。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赞成的认为大胆追求个人幸福,勇气可嘉;

反对的表示“公公”和“儿媳”的所作所为伦理难容。记者找到今年上半年直接向“老公公”娶“前儿媳”发放结婚证的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她告诉记者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他们没有理由不发证。当时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虽年龄悬殊,但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发证。而且,作为该市最大的婚姻登记点,来办证的人很多,当时也不了解他们的婚姻还有如此复杂的“背景”;退一步说,即便了解他们的“复杂”关系,根据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条件符合,你能不发给他们证吗?”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女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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