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审海事案件的分⼯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受理,哪些第⼀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的海事法院受理。
⼆、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政区划分为依据。
我国海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般规定;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三)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规定;
三、地域管辖
(⼀)因海事侵权⾏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三⼗⼀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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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海商海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在我国的诉讼活动当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有些案件可能会由于管辖权问题,而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
甚至管辖权异议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审理。
因此,许多老百姓想知道海商海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海事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否由海事法院管辖?答: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
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
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海事纠纷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但不得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答: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二、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

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哪里?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目前,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广州和青岛等。
每一个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针对海洋运输、船舶碰撞受损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
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那么,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青岛海事海商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青岛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是全国首批设立的六个海事法院之一,专门管辖山东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
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青岛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是怎样的?青岛海事法院现设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法警支队、机关服务中心等13个内设机构。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1998年起先后设立烟台、威海、日照、石岛、东营、董家口六个派出法庭。
▲三、海事法院实行几重审理?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电话:021-********(总机)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批成⽴的海事法院之⼀,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审海事、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地址:青岛市崂⼭区海安路18号 邮编 266071电话:办公室 0532-********⽴案庭 0532-********;传真 83887233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12⽉4⽇,最⾼⼈民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和⽔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和通海的内河⽔域)内发⽣的⼀审海事海商案件。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编315041 电话:0574-********(⽴案庭)⼴州海事法院⼴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1⽇设⽴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事法院
【发文字号】法(司)函[1987]39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7.28
【实施日期】1987.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法(司)函〔1987〕39号)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1 / 1。
海事法院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 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 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 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 般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原则之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就协议管辖作出全面规定, 而仅就其中的特殊协议管辖作出规定。
受理案件
1
管辖特点
2
管辖级别
3
管辖地域
4
专属管辖
5
协议管辖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 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 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 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 事案件。
海事法院的管辖级别有哪些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海事法院的管辖级别有哪些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我国的海域辽阔,船只也是非常的多的,为了确保海域发生的任何事情有法可依,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海事处理的法律,也设立了海事法院,让我国海域内的任何海事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海事法院的职能是很多的,但是究竟能够处理哪些海事问题,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海事法院的管辖级别有哪些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二、管辖级别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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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大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六、武汉海事法院(1987年8月16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区域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长江支流水域(武汉)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七、海口海事法院(1990年3月10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二审法院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八、厦门海事法院(1990年3月25日开始受理案件)
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二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九、宁波海事法院(1993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十、北海海事法院(1999年7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