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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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与刘星观点之比较——以“法律是什么”为视角

哈特与刘星观点之比较——以“法律是什么”为视角
则” 。。
( 三) 规 则 的确定 中心
语言 具有 “ 意识 中 1 1 , ” 和“ 开放 结构 ” 两个特 性 , 所 以, 由语言
释 一些 不存 在强迫 性 的行 为, 法 律 规则 并非都 具有 强制 性 , 有 的 构成 的规 则既 有确 定 的一 面 , 也有 模糊 的一面 , 认为规 则只 具有
哈特 的理 论认为 , 规则行 为模式 中的某些 人表现 出来 的积 极 反省态度 ,是 负面一 I i , 理人 被迫 依照 一定 行为模 式 行为 的义务 根
别开, 于是 哈特 提 出 了次要规 则 的观 点 。 他 将规 则分 为两 种 。 一
类 是基 本规 则或主 要规则 , 规定人 们必须 为或不 为一 定行为 而不
则 的结合 , 这 即使不是 法律 的独特性 质 , 也 是其一 股性质 o  ̄ / 2 ) 哈特 方面 么 ?再 如 , 对 于“ 安 乐死” 、 “ 堕胎” 等颇 具争议 的行 为 , 是否 反
, 它“ 提 供 了用 以评价 这一 制度 其他 规则 的效 力的准 在 方面 ” 、 “ 次要 规则 ” 、 “ 规则 的确 定 中心 ” , 这也 是其 法律本 体论 度 的基础 ” 的三 个 要素 。 ( 一) 规 则的 内在 方面 由于 分析法 学者 忽略 了怀 有正面 心理 的主体 的存在 , 无法解


哈特 对于 法律 是什 么的 主要观 点
特所 讲的 次要规则 包含三 种 , 即承认规则 、 改变规 则和审判 规则 。 在哈 特看 来 , 承认 规则是 三者 中最 重要 的, 事 实上 , 它 是“ 法 律制
哈特 关 于法律 是什 么 的理论主 要有 三个 方面 , 即“ 规 则 的内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的“概念”澄明——评H.L.A.哈特《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澄明——评H.L.A.哈特《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 概念’ ’ 澄明
评 H.. . LA 哈特《 法律的概念》
淳于 闻
(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长 春 10 1 ) 吉 3 0 2
摘 要: 日常语 言分 析哲学家 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 , 法律的概 念》 在《 一书 中, 从语词 用法的 日常语 言分 析 人手 , 过 法 律 “ 戏 ” 通 游 中第 一 性 规 则 与 第 二 性规 则 之 结合 作 为 关 键 的 “ 律 ” 念 纵 向语 境 把 握 , 及 “ 权 者 ” 法 概 以 主 、
te ta se fe pann h o cp fa i i Th o cp JL口 fo alw e i ocaiiaino h o c p h rn fro x liigtec n e to w hs eC ne to rm a ra t t lrf t ft ec n e t l n l y c o
o L. HatST eC n et fLa f H. A. r’ h o cp o w
CHUNYU el W r
( a c o l J i i r t , h n e u 3 0 2 C ia L w S h o , i Unv s y C a g h n 1 0 1 hn ) l n ei律“ ; 概念”
中 图 分 类 号 :DF —5 00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9 3 2 0 )00 0 — 4 0 23 3 (0 6 1 -0 3 0
Th a i i a i n o h n e fLa : Re i w e Cl r fc to ft e Co c pto w A v e
p i r d s c n a y r ls o a ‘ a s sa k y t n e s a d n a i o c p u o t x ,s c e d d i kig r ma y a e o d r u e flw g me ’a e o u d r t n i g lw n c n e t a c n e t u c e e n ma n n l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

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 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同答。哈特的这部传世之作《 法律的概念》 即是对何谓 法律的一种回答和有益的尝试。该书因其重要的理论贡献成为2 世纪西方法哲学的经典, 0 同时也奠定 了哈特在
新分析 法学派 中的领 袖地位 。该书也被视为新分析 法学产生 的标 志。本 文意在 对 哈特 的这 部作 品及 其 主要 贡献
奥斯 丁理论的严谨 、 和通俗 , 清晰 使其 理论获得 广
泛 的传播 和认 同。在他之后 的一 百年里 , 在英 语国家 , 他 的分析法学成为法理 学的权威 , 视为正 宗 , 英美 被 在

“ 法律实证主义” “ 、新分析法学” 等等。其 中, 分析 , “
法学” 多的是指 1 更 9世纪英 国的边沁和奥 斯丁创 立 的

)女 , , 湖北十堰人 , 华中科技 大学法学院法理 学硕 士研 究生。
维普资讯
20 06年 3月
郭 义贵 、 徐瑾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的经典之作
第 1期 ( 总第 2 7期 )
经常被人视为分 析法 学 的一部 分 , 而且 还被认 为 是其
弃, 因此奥斯丁传统的分析法学也被蒙上阴影。分析
法学被认为是就 法论 法 、 不顾 法 律的价 值成分 的代名 词, 奥斯丁 的分析 法学遭到前所 未有 的挑战。故而 , 分 析法学需要新 的理 论来 振 兴。最后 , 这个 任 务 由英 国 的哈特完成。 …
些观点上也不尽一致 。因为我们 的主要 兴趣所在 不是
奥斯丁 , 而是着 重论 述一 种带有 这样 那样 缺 陷的理 论
何 以具有持久 的魅力 。 l 】 同2 J
哈特从语言学 的 角度 , 对各 种诸 如 请求 、 恳求 、 警

《法律的概念》的理论基础——实证主义思想的考察

《法律的概念》的理论基础——实证主义思想的考察

阶级 登上 政治 舞 台后 , 定 的 政 治社 会 环 境 必 然 使 稳
人 们将 目光转 向经 济 发 展 和社 会进 步 。 由此 , 理 物 学 等 自然 科学 领域 得 到 了极 大 发 展 , 自然 科 学 以实 验 和 总结 规律 为发 展 进 路 , 也 为社 会 思 想 的研 究 这 所 借鉴 , 即抛却 对抽 象 的概 念与 原则 的追 寻 , 转而将 研 究建 立 在 以感觉 经验 为基 础 的事 实之 上 。
第 2 卷 第 1 8 期
Vo . 1 28 NO .】
兰州教 育 学院 学报
J URNAL OF L O ANZ HOU I S I UT UCA I N T T E OF ED T ON
21 0 2年 2月
Fe b.201 2
《 律 的概Biblioteka 念 》 理 论 基 础 法 的法律 图景 。本 文 拟 就 实证 主 义的 理 论 基 础 作 以梳 理 。
[ 键 词 ]谱 系命 题 ; 离命 题 ; 利 自由主 义 关 分 功
[ 中图分类号 ]D 0— 5 [ 9 0 3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83 2 1 ) 1)1 —3 [ 0 85 2 (0 2 0 4170 收稿 日期 ] 0 1—1 —2 21 1 0
在 “ 斥形而上学 ” 拒 口号 的感 召 下 , 沁 提 出 , 边
认为 , 法律 是 主权 者 的命 令 。在 解 释法 律 的合 法 性
问题上 , 论 是 凯 尔 森 的 “ 本 规 范 ” 还 是 哈 特 的 无 基 , “ 承认 规则 ” 抑 或是 拉兹 的 “ 律权 威 ” , 法 和科 尔曼 的

实证 主义传 统 的承 袭

关于法律的确定性之探讨——哈特《法律的概念》读后

关于法律的确定性之探讨——哈特《法律的概念》读后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443社科文化作者简介:迟倩楠(1996.10-),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 要:哈特从语义学的角度出发,以“开放性结构”为工具建构自身的法律确定性理论,将法律规则划分为“中心区域”及“阴影地带”,试图在法律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

哈特的理论承认规则的确定性对法律生命的意义,同时也为规则开放边缘的不确定性留有余地。

但哈特在批驳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之时也存在诸多偏颇之处,包括对历史背景的忽视、语义学方法的局限、理论目标的冲突等等。

关键词:开放性结构;哈特;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是否能够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正确的答案。

20世纪以来,随着美国“普通法危机”的出现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编纂运动的风靡,强调法律确定性的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兴起,法律被认为是一个由概念支撑的逻辑自洽的体系,司法裁决就是法官通过对明确连贯的规则体进行演绎推理得出确定结果的过程。

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开始对法律的确定性提出挑战,“规则怀疑论”甚嚣尘上。

由此,法律的确定性成为法理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从语义学角度出发重新探讨了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开放性结构”为基本论点,一方面抨击了法律形式主义,使法律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保持距离;另一方面也与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法律现实主义相区分,试图使法理论在一直以来摆动不断的两种极端中寻求平衡。

一、哈特论法律的“开放性结构”法律是一项社会规则体系,其存在以一般化的行为标准能够被传播为前提。

哈特认为一般化行为标准的传播有两种方式:判决先例和立法。

在适用的过程中,二者均会显现出不确定性。

因为就前者而言,实例的指引中所含面向众多,其中哪些面向必须具备哪些面向可以被忽视、所应达到的程度如何等问题会引发广泛的疑问[1];就后者而言,特定的事实情境难以具体、统一、当然地归属于立法语言所指出的某一事例,且规则本身亦难以穷尽自身所包含的事例,其所能提供的指引是有限的。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雷桂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依据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涵。

关键词哈特法律概念法学思想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3-02一、哈特其人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到1940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思考。

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

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

让我们再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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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学说是怎样解释国际 法性质的?
第三部分:正义、道德、法律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 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 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p155,当然正义是不能 等同于道德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公平”通常和 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p156 • 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 阶级; • 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 义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a、适用范围 p44-46 b、法律的多样性p29-43 c、起源模式p47-49
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 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 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
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 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
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 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 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 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 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 • 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
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 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
式不同的 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
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
The end,thank you!
•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p170-177
a、重要性 b、非有意改变 c、道德的故意性 d、道德强制的形式
• 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 p190-194 ①人的脆弱。 ②近乎平等。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 ④有限的资源。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
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主要是第十章。 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p211 a、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并且把国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 规则两者加以对比; b、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 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体与国内 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讲述人:周贤
• 作者简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 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 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 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 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 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 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
哈特随后分析了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 p210,并分析了这种疑惑的来源、形式,对此作 了反驳,最终得出“国际法不是法”这一论述是 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哈特紧接着论述了国际法 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按照本书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第一章到第四章,这是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 的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的,即从法律、号令、命 令的区别,法律的多样性,主权者与臣民这三个 方面论述的,说明了法律与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三 个方面的不同之处:
• 全书框架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 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 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 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 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 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 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谢谢观看~
•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涵义?第二性规则为什么必 要(怎样理解法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3、关于内在观点于外在观点得理论有何启示意义?
4、哈特怎样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你对此作何评价?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否意味着法律中必然包含着 道德?
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 名的“正义观”,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 正当理由。p157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 也不等同于道德。
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 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 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显著差异 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 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p189
• 第二性规则有三大缺陷:p94-95 不确定性 静态性 社会压力性
于是针对三个缺陷,分别产生了三个次级规则:
P96-99
·承认规则
主要是确定什么样的规则是属于法律的范围内的。
·变更规则
针对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提出的 1、授予公权力 (立法权)
2、授予私权利
·审判规则
指授权给某些人对于在特定的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 被违法,做出权威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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