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课论文 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果——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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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效果
——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
摘要:行为人在内心形成在私法上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时,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方式表现于外部,在将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示相连接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造成意思不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表示错误。

我国没有对这些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的明文规定,但规定了重大误解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1。

王泽鉴先生将意思表示定义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2对于意思表示的定义,虽然学者表达不一,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表意人将自己内心形成的意在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私法权利义务的意志通过可被认知的方式表达于外,以便其内心的意愿变为现实。

3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个方面。

如果在意思与表示之间的连接上发生瑕疵便会出现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在德国法看来,发生在意思与表示连接上的瑕疵,对意思表示来说可以是致命。

类型包括:①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理保留”与“游戏表示”;②表意人和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假的意思表示”;③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

”4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 应当如何去规范和确定其效力, 有三种不
同学说:1. 意思说: 即认为应以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为准。

外部表示行为仅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 如果缺乏内心的效果意思, 外部的表示行为就没有根据, 就应该认定不发
生法律上的效力, 以保护表意人和维护私法自治原则。

德国萨维尼和温德沙伊德等学者持此主张。

2. 表示说: 即认为应以外部的表示行为为准。

因为表意人的内心意思怎样, 外人确实难以查知, 所以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以及交易安全角度出发, 应对从外部表示行为推知
出的表意人的表示意思赋予法律上的效力。

从19 世纪下半叶开始, 持此主张的学者主要有科勒、莱昂纳德、贝尔及丹茨等。

3. 折中说: 即认为意思说和表示说都属极端, 所以应从适当调和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出发, 走折中的道路,或者以意思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例外, 或者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例外。

下面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探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不同情形的法律效果。

一、心理保留
心理保留又称为心意保留或者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明知自己的表示非其所愿的情形。

如为宽慰弥留之际的死者放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

例如: 王平与张真是朋友, 1988 年2 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 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 元。

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 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 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

张真遂笑着讲: 那我就不还了, 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 王平因事需用钱, 向张真催还借款。

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 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

张真表示, 他是当真的。

王平多次催要无果,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王平有赠款的意思表示, 张真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且该款已实际给付,此赠与关系合法有效, 故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请求。

王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依据《民法
1转自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页
2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3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485页
通则》第55条、第57条之规定, 判决张真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归还该笔借款。

5虽然我国民法没有心里保留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但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这是关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其中,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包括两个方面:意思自由,即当事人的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干涉和妨害其意思表示的因素。

表示一致,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不存在误解、表示错误等妨害意思表示一致的因素。

王平如果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不符合实质要件而无效,似乎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二、游戏行为
游戏表示又称“戏谑性表示”,是指吹嘘、开玩笑或者处于礼貌上的考虑所作的不严肃的表示。

表意人感觉到并且有理由或者无理由地期待对方不会误认为是真的。

例二:楚老师在课堂上感慨学者们现在都纷纷下海,唯有自己还潜心向学。

此时,张小强站起来慷慨激昂地说:老师,明年我就送您一辆Benz!6此处,小强的话很明显是戏谑行为,并不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

出现戏谑行为时,表意的相对人可能会当真,因此,表意人应及时提醒,否则有可能也会产生有效的意思表示。

三、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假的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合意,以某种表面的意思(行为)假象掩盖某种真相,欲使表面的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行为。

例如,某对夫妻因单位要分房子,为了多分套房子,于是商量先离婚,等到房子分到手,又复婚。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虚假的意思表示做单独规定,但在第58条中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以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行为”而设置的。

包括: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非法的民事行为,如以无息借贷掩盖高利贷;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如以赠与行为掩盖行贿行为。

然而,通谋虚伪离婚并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均认定为无效。

对以虚假行为掩盖合法的真实行为的,如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以赠与行为掩盖买卖行为,则认定其虚假行为无效,按被掩盖的真实行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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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示错误
表示错误,指表意人由于欠缺合理思考,所为的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表示错误不是表意人有意或与他人通谋造成的,而是无意中造成的。

“我国民法上没有承认心理保留、游戏行为和虚假意思表示得成立瑕疵意思表示。

我国也没有在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含义上,接受“表示错误”概念,而是取代以更笼统的“重大误解”概念。

”8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心理保留、游戏行为和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而仅仅规定了重大误解等情形的法律救济。

五、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错误),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9按照《民法通意》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法
5龙翼飞《民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5 月版
6郑荣:《意思保留及其相关问题初探》法制与社会报2010年12月
7尹田、赵万一:《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485页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律构成:①必须是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或者因对方的意思表示做了错误的理解而为法律行为;
②必须表意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③误解必须影响了法律行为的后果。

我国民法上重大误解可以有以下不同情形:1.对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认识,即表意人对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由此决定的合同性质发生错误认识而作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所针对的就是此一形态。

,2.表示的错误,即误书误言,指表意人采用了错误的表示方法,以致其表示的内容与其内心欲表示的内容不一致。

3.误传,也就是传达不实,即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错误而致使表示与意思不符。

传达人是表意人的喉舌,且表意人对传达不实并无故意,传达不实也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样态。

10对于误传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者没有传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重大误解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

《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的,合同或法律行为自始无约束力;无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停止履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财产已不存在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应折价补偿;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双方都是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在法律行为具备可撤销原因时,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变更法律行为。

并且,法律鼓励变更。

从民法理论上讲,法律的这种规定实有意义,因为撤销的法律效力是使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而自罗马法以来,在合同(法律行为)问题上,一直坚持“宁可使之有效而不使之无效”的原则。

11例如,甲水果加工厂欲购买100千克橘子,于是与乙农户订立买卖合同,但是将100千克写成了1000千克。

甲加工厂由于表示错误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甲加工产自己的过错造成。

如果乙农户还没有为履行合同,不再履行,如果已经为合同履行在做准备或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加工厂赔偿损失。

结语
对于意思表示的问题,我国民法仅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但没有规定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效果。

一旦出现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造成法官审判结果的不同,裁判不公正的现象,从而上诉到上级法院,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浪费司法成本。

因此,我国民法可以参照台湾或德国民法的立法经验,将心理保留、戏谑行为、虚假行为的法律效果作明确的分类和规定,以弥补我国民事立法的缺漏,完善意思表示制度,改正司法实践的执法不当。

参考资料:
1.转自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页
2.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3.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485页
5.龙翼飞《民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5 月版
6.郑荣:《意思保留及其相关问题初探》法制与社会报2010年12月
10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等:《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280页
1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页
7.尹田、赵万一:《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485页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10.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等:《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280页
11.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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