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解读作者:刘琼来源:《软件和信息服务》2012年第10期上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与2005年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与产业发展新形势、新态势相适应,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认定工作组织体系进行调整在中央层面,工作负责部门新增了财政部,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组成认定主管部门,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

在地方层面,认定机构由中央部委对应的地方相关部门组成,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

由地方产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核实等工作,突出了地方产业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实际操作性更强。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则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

认定资格有效期得到延长规划布局企业由之前的逐年认定改为每两年认定一次,企业的认定资格有效期则相应的由一年延长到两年。

这一延长,对获认定企业持续享受优惠政策、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认定门槛显著提高对第一类龙头型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标准由1亿元提高至1.5亿元,当年不亏损的条件保持不变;对第二类特色型企业中,申报标准由“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前五位”转变为“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销售收入不再是唯一的认定标准。

同时,申报企业还需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条件。

企业认定门槛的提高,体现出我国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实力的不断增强,也与我国进一步扶持世界级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相一致。

企业认定体系更为科学由之前以软件业务收入作为主要认定标准,转变为对申报企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比,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有: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2.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7.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8.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

9.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10.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

2信息技术服务业”之“1。

2。

1新兴软件及服务行业”,涉及工业软件、高端信息技术服务支撑软件、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细分领域。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1)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格局与投资潜力评估显示,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工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并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拟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布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本行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并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2)国家版权局中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要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源程序封存及保管、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等职责。

(3)各细分行业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与管理职能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承担,质量检验与监督职能由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承担,协会职能如下: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如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化“十三五”建设任务与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工业大数据白皮书(2019版)等产业政策,将助力检验检测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多选试题及答案多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中,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方法的有( )。

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B、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就地申报预缴计入中央国库C、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D、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合计额2、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的有( )。

A、收付实现制原则B、配比原则C、相关性原则D、合理性原则3、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税金有( )。

A、营业税B、增值税C、消费税D、房产税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货款时确认收入D、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劳务中,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的有( )。

A、广告制作费B、安装费C、服务费D、软件费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货款时确认收入D、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8、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的有( )。

A、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B、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C、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D、国债利息收入9、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