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_共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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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_共10篇

第1篇: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制视窗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

理想与现实之差

文/吕萍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10周年,《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果把法律上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看作是理想的话,那么教师实际享受到的权利与义务就可以看作是现实。那么,理想和现实之间相差多远呢?

际间的交流却少而又少。

目前,我国几乎还没有专门为教师设立的组织和机构(如国外有欧洲教师协会、国际教师联合会),允许他们定期进行交流和讨论。即使有,教师也很难享受到这种权利。很多教育局组织的国际交流和考察活动根本轮不到教师,只有校长才有机会,但是多数校长不了解教学,到国外也是走走看看,根本领会不到精髓,回来向教师汇报时,也将人家的硬件多么好,有多少电脑、实验室等等,对教师的教学没有借鉴意义。此外,广大的中小学教师也几乎没有参与学术团体和组织的机会,纵观我国的许多“学会”,其成员大多是高校的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很少有一线中小学教师的身影。可见,教师的这项权利还没有得到保障,教师还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应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对教师所得报酬的规定,保障了教师的基本生存,对于教师

来讲,简直是有了“靠山”。但现实中教师的这项权利的实现却往

往得不到保障。

仅“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一项来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教授钱景仁在九届政协三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向委员们披露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的情况:1997年,该省17个地市有12个地市的38个县(市、区)拖欠教师工资1.21亿元,其中财政拖欠0.4亿元,占33%。1998年,有13个地市、45个县(市、区)拖欠工资1.89亿元,其中属财政拖欠1.17亿元,占61.9%。到1999年8月底,有15个地市、48个县(市、区)拖欠额上升到2.24亿元,其中财政拖欠1.69亿元,占75%。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数额皆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以来,四川省部分地区拖欠教师工资再次出现反弹。仅乐山地区的井研县一地,27个乡镇只有一个乡镇未出现拖欠。2001年一些省政协委员反映,该县有关部门无视《教师法》,借支全县教师5月份工资,部分乡村小学校今年已有2~3个月未发工资,一些学校从去年以来只发80%的工资。还有个别地方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发放教师拖欠工资,加重农民负担,形成教育乱收费现象。

一、教师享有权利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包括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指导和评定学生、获取报酬、参与管理和进修等权利。在实践中教师是否真正拥有这些权利呢?在此选择两项权利进行说明。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

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初衷很好,是为了把教师的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联系起来,促进教育实践。应该肯定的是,目前各个中小学都有教研室,教师可以参与一定的交流和切磋,这是教师享受权利的一个表现。但校际间的交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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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窗

在我国,教师未按时获得报酬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广大的农村。据悉,截至2002年,我国还有大约40个地区没有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剥夺教师按时获得报酬权利的结果,削弱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迫使教师为了生存离职,给教育带来极大的危害。

通过以上两项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充分地享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午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于12时50分死亡。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

(资料:《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3日)

第一则案例中的教师完全丧失了人性,违反了法律,没有基本的道德,更不用说师德了。第二则案例,是教师侮辱学生导致学生自杀。这样的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背后隐含着许多:教师职业道德低下、滥用教师权利、不尊重人权……归根结蒂,是教师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当然,不能因为教师队伍中存在不良现象,就全盘否定所有教师和他们所做的贡献。中国的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是最为

辛苦的,工资报酬低但工作量大,而且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对教师承担的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对教师履行义务的问题也必须持清醒的态度。

办事。同时,教师作为一个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由于社会发展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教育改革对教师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要求教师要成为专家型教师、学者型教师等,这样就不同程度地给教师施加了压力,加之平时繁重的教学工作,教师的心理就出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向学生发泄自己的情绪,进而出现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上没有相应机构的监督。这种保障和监督不仅仅是在有些违法行为发生后才起作用,而应该在平时就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在出现违法行为之前就予以制止和预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实施情况,几乎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

二、教师履行义务的理

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有六款,其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如教师要遵纪守法、要有职业道德、进行道德教育、保护学生和不断学习等义务。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说明教师履行义务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被告人陈某系江西峡江县一边远山村小学教师。经查明,在1995年至2002年长达7年的时间里,陈某以各种名义诱使年幼女学生进其房间,先后猥亵张某、罗某等11名女童。

(资料:中安网)《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结果她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

四、缩短理想与现实间

的差距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下面拟从四个方面说明怎样缩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一)发挥法律效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紧密相连。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也强制性地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却受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任意践踏,而且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与“违法必究”相违背,可见我国的法律效力何在!因而,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其他关于法律方面的教育和意识都是“空中楼阁”,法

三、反思理想与现实之差

从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来看,《教师法》颁布十年来,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受到权利之间、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和教师实际履行的义务之间存在差距,这值得如此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定型,更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完全实现、不能很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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