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了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纯正性和规范性,加强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语言文字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纯正性和规范性,加强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使用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以汉语普通话为基础,符合汉字表音法规定,成熟并广泛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国各个民族的共同财富,是各个民族相互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和推广工作,促进多语种文字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定、推广和规范工作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普及第六条:全国公共场所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公示、标识、宣传和服务,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七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广泛普及并得到正确使用,全国各级教育机构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必修科目进行教学。
第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进普及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语言文字保护和推广。
第九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应当注重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鼓励各界积极参与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第十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保持语音、语调的纯正和规范,不夸张、不失真。
法律知识: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法律知识: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的国家已经越来越注重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我们的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我们拥有56个民族,这也是我们的文化瑰宝。
因此,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是我们民族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
一、保障少数民族人口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少数民族最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作为公民身份的族群,他们应该被保障享有国家体制下民主权力的一切,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组织和参加政治团体的权利等形式,行使其公民权利。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少数民族在参选及政党成员占少数民族的比例有优惠政策。
二、保障少数民族的生活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生活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如饮食习惯、祭祀、传统习俗等,这些都需要政策的保障。
国家在政策上,在土地、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的优惠和补助,以确保少数民族的生活能够得到改善。
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之一。
教育是改善少数民族生活的重要途径。
文化教育是保障少数民族的重要内容,多种形式的文化教育能够打破民族文化差异,增强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信,使他们积极建设国家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四、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益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它不仅表达思想,传递知识,更能够源远流长地承载着文化的衍化和传承。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增强并改善本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质量,以及保护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生存、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权益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是非常独特的,政府应该在文化艺术方面给少数民族足够的自主权和发展的支持。
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是我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文化的艺术形式不同于我们汉族的艺术形式,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自己的文化艺术发展和传承。
六、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保障权益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应该为少数民族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医疗、社会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一部关于语言文字使用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发展。
该法于2001年10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在我将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
普通话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使用的官方语言,其广泛推广和普及是国家统一的需要。
2.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公民的义务。
公民有使用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不得歧视或排斥他人因使用其他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教育和研究。
4.推广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倡导文明用语,反对粗俗和低俗用语。
二、语言文字的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的措施:1.政府机关和公共场所应当广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方言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2.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水平。
3.媒体和出版物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提高公众的语言文字素养。
4.社会组织、社区和家庭等应当积极开展普通话学习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的活动。
三、语言文字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规范作出了以下要求:1.使用普通话。
国家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规范语音、语调、语法和词汇的使用。
2.文明用语。
公民在使用语言文字时应该尊重他人,遵守公共道德,使用正规、文雅和文明的用语。
3.俗话俗说。
在一些特定场合和特定群体中,可以使用俗话俗说进行交流,但不得侮辱、诋毁或歧视他人。
4.打击低俗用语。
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民族语言文字是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反映了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文化特征。
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以及维护各民族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
本文将探讨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首先,国家倡导并推行多元文化政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各民族保留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字,同时也支持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融,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其次,国家实施民族教育政策。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字,国家在教育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国家支持各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鼓励学生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
其次,国家设立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机构,为各民族学生提供深造的机会,并开展相关研究和教育活动。
此外,国家还加强了对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的编纂和出版,以满足不同民族学生的学习需求。
第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保障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和公共服务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方便民众的沟通和交流。
同时,国家也鼓励各民族地区的媒体、出版机构和文化组织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的传媒和宣传活动,以扩大其影响力和使用范围。
第四,国家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研究。
为了维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国家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和学术活动。
同时,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扶持,鼓励创作和出版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作品、语言学研究和字典词典等,以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繁荣和发展。
最后,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国家致力于推广和传播民族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合作,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介绍民族语言文字,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同时,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在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中的参与,以展示各民族的独特魅力和贡献。
综上所述,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倡导多元文化、实施民族教育、保障使用和重视保护和研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法规类别】语言文字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习和使用第三章研究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第四条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
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主要有: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科技事业、卫生事业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哈萨克语在中 国的语言政策是什么

哈萨克语在中国的语言政策是什么在中国,对于各少数民族语言,包括哈萨克语,一直秉持着尊重、保护和发展的政策。
这一系列政策旨在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哈萨克语作为哈萨克族人民的主要交流工具,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哈萨克语的传承、发展和使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这一根本大法为哈萨克语的合法地位奠定了基础。
此外,还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政策。
在教育领域,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哈萨克语教育的发展。
在哈萨克族聚居的地区,设立了使用哈萨克语教学的学校,从幼儿园到中小学,都为哈萨克族学生提供了接受哈萨克语教育的机会。
同时,在高等教育阶段,也有相关的哈萨克语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的语言人才,为哈萨克语的研究、教学和传承提供了有力支持。
教材编写方面,政府组织专家和学者编写了丰富多样的哈萨克语教材,涵盖了各个学科和领域,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全面、系统的知识。
并且,不断更新和改进教材内容,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
在文化传承方面,政府鼓励用哈萨克语进行文学、艺术、音乐等方面的创作。
支持哈萨克族的作家、诗人、艺术家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创作,并为他们提供展示和传播作品的平台。
通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文艺演出等,让哈萨克语的文化魅力得以展现,促进了哈萨克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在媒体领域,有专门的哈萨克语广播、电视节目和报纸杂志。
这些媒体平台不仅为哈萨克族群众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丰富了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哈萨克语的网络资源也在不断丰富,为哈萨克语的传播和使用拓展了新的空间。
在社会服务方面,政府部门在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提供哈萨克语的公共服务。
例如,在医疗卫生、司法、政务等领域,配备哈萨克语翻译人员,确保哈萨克族群众能够便利地享受各项公共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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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
的措施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21 来源:文化宣传司字号:[ 大中小] 第一,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
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
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和自治机关执行职务,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1952年8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1987年4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1995年3月,《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在大学,无论是在日常学习还是在招生考试中,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三,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司法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件。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2001年2月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
这进一步保证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55年10月,毛泽东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办报,首先应办少数民族文字的报。
”在党和政府的扶持帮助下,5个自治区及有关地区相继创办了自己的报纸和杂志。
1986年11月,中宣部、国家民委转发《全国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就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意见。
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指出:“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
”此外,为使少数民族能够听到本民族语言的广播,1950年3月,全国新闻工作会议决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增设少数民族语言广播。
各自治区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的广播电台也逐步开设了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和译制的电影也逐渐增多。
为提高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化水平,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键盘和字模的国家标准,并于20世纪90年代初陆续推出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柯尔克孜和锡伯等民族的文字处理系统,其中部分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能在WINDOWS系统中运行和实现激光照排。
上述措施使这些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第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语言文字。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于国情的民族语文政策;不间断地、大规模地开展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研究,对需要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的语言收集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非常慎重地制定了创制、改革文
字方案和设计字母的原则;确定了创改文字的批准程序、试验推行的具体步骤和分工管理的办法。
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慎重地解决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各种问题。
新中国先后对傣、彝、景颇、拉祜文字进行了改革,同时采用拉丁字母帮助壮、布依、苗、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十几个民族设计了14种文字方案,以便于书写、学习和印刷出版。
制定和推行民族文字对提高少数民族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程度、更全面地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创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工作进行总结,国务院于1991年6月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时明确指出:“对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
”这一指示为以后少数民族新创和改进文字的试验和推行指明了方向。
第六,开展双语教学。
党和国家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积极推行民族语和汉语的双语教学。
截至2008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600多万人。
每年编译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达3 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
此外,在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中,中央财政专门安排1 000万元用于开发民族地区双语课程和制作教学光盘。
教育部组织开展了对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以提高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
从2002年至2006年,教育部、国家民委、人事部、财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同制定并实施了为期5年的第一期新疆汉语师资培训方案,每年选派援疆教师600余名,共为新疆培养、培训了8 000多名汉语教师。
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对推行双语教学作出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