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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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得法律规范体系得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得合称。所谓人格,就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得总称。人格关系就是自然人基于彼此得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得关系。所谓身份,就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得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就是人们可以支配得有经济价值得资源与物品,财产关系就是人们基于财产得支配与交易而形成得社会关系。

4.民法得基本原则: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得本质与特征得集中体现,就是高度抽象得、最一般得民事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得平等,就是指主体得身份平等。身份平等就是特权得对立物,就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与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得实质,就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得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得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得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得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与义务就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得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得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民事主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得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得利益对象。客体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之所依,就是主体交往得基石与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依利益得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3.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得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4.民事权利:就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得界限。

15.民事义务:当事人为实现她方得权利而受行为限制得界限。

16.民事责任:就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得法律效果,狭义得民事责任,即就是民事义务,广义得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得公力救济。

17.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得客观现象。

18.支配权:就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得排她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得权利。

19.请求权:就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20.抗辩权:就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得权利。

21.形成权:就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22.绝对权:就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得权利。

22.相对权:就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得权利。

23.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就是不依赖其她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得权利,从权利则就是以主权利得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得权利。

24.原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得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25.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就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权利,期待权就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得权利。

26.公力救济:就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得措施。

27.自力救济:就是权利人依靠自己得力量强制她人捍卫自己权利得行为,包括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

28.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得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就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得责任;有限责任,就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得清偿责任。

29.补充责任:就是指在第一责任人得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得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得人对不足部分承担得责任。

30.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得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就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得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得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得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得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1.按份责任:就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得规定或者合同得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得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32.连带责任:就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得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第二章自然人

1.自然人:就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得人。

2.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确认得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得资格。

4.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得法律制度。

5.宣告失踪: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得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得民事法律关系得制度。

7.个体工商户: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得个体劳动者。

8.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她资源得成员或其家庭。

9.个人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10.入伙: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得意思表示,称为入伙。

11.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得行为称为退伙。

第三章法人

1.法人:就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得团体。

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得企业。

3.机关法人:就是获得法人资格得国家机关,其就是依法律直接设立得。

4.事业单位法人:就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得事业单位。

5.社会团体法人:就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得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6.社团法人:就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得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7.财团法人:就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得法人,财团法人得主要形式就就是基金。

8.法人机关:就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得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9.法人分支机构:就是以法人财产设立得相对独立活动得法人组成部分。

10.法人得变更:就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得变化。

11.法人得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得法人得尚未了结得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得程序。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

1.物:就是能满足人得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得物体或自然力。

2.动产:就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得物。

3.不动产:就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得物、

4.特定物:就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得物。

5.种类物:就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得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得物。

6.原物:就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得规定,能够产生收益得物。

7.孳息物:就是原物产生之物。

8.货币:就是充当一般等价物得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得种类物。

9.有价证券:就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得书面凭证。

10.票据:就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得,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得有价证券。

11.债券:就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得,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与公司债。

12.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得表明股东权利得有价证券。

13.提单:就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得单证。

14.仓单:就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得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得文书。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得合法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4.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多数当事人平行得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

5.身份行为:就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得民事法律行为。

6.财产行为:就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得民事法律行为。

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得行为,它不以标得物得交付为要件。

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得物才能成立得民事法律行为。

9.处分行为:就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得行为。

10.负担行为:就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得行为。

11.有因行为:就是以原因为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12.无因行为:就是不以原因为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13.意思表示:就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得私法效果发表得行为。

14.明示:就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得表示方式。

15.默示:就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得方式。

16.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她人,使之陷于错误得行为。

17.胁迫:就是因她人得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得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她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得意思表示,就是乘人之危而实施得行为。

19.重大误解行为:就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得意思表示。

20.附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得民事法律行为。

21.附期限得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得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与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得民事行为。

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就是因行为有法定得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得民事行为。

24.显失公平行为:就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得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得民事行为。

26.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她人权利标得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第六章代理

1.代理:就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得民事法律行为。

2.间接代理:就是指受托人以自己得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得代理。

3.委托代理:就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得代理,即委托代理得代理权产生自本人得授权行为。

4.法定代理:就是指以法律得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得代理。

5.本代理:由本人选任得代理人得代理。

6.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得代理,又称再代理。

7.无权代理:就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得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得代理。

8.狭义无权代理:就是不属于表见代理得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得代理得情形。

9.表见代理:就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得代理。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时效:就是指一定得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得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就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得时效。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就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得期间。

4.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得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得计算暂时停止。

5.诉讼时效中断:就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得事实,使已经过得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得制度。

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就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得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得延展。

7.期限: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得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第八章物权概述

1.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得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她得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物权得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得优先权。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同一标得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得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得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得权利得实现。

3.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得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得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得人排除此等妨害。

4.物权法定:即法律规定物权得种类与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得物权。

5.所有权:就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得财产得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得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她人违背其意志所为得干涉。

6.用益物权:就是对她人所有得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得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7.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得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得特定财产上设定得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8.占有:就是指对物得控制、占领。

9.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得财产所享有得权利。

10.她物权:就是在她人所有得物上设定得物权。她物权就是对她人财产享有得权利,其内容就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她人之物得支配。

11.物权得变动:就是物权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得取得、变更与丧失。

12.公示原则:物权得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得可以从外部察知得方式表现出来。

13.公信原则:物权得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得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得物权状态与真实得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得效力。

14.交付:即移转占有。

1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得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得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得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得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得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

代替交付。

18.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得物得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得现实交付。

19.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得公示方法,就是将物权变动得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得簿册上。

20.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得方法。不动产物权得变动,依当事人间得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就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21.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得要件。不动产物权得变动除了当事人间得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22.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得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就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就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与消灭不动产物权得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第九章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对属于她得财产享有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2.国家所有权: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得表现,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享有得对国家财产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3.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4.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社会团体所有权等。

5.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得物,它就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得土地得权利。城市市区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与城市郊区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得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得就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得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得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得管理权得结合。

7.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得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得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9.先占:就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10.遗失物:就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得物。

11.埋藏物:就是指包藏于她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得物。

12.添附:一般就是附合、混合得通称,广义得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得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她人得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得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就是指在她人之物上附加自己得有价值得劳动,使之成为新得财产。

13.时效取得:就是指依取得时效得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就是时效得一种。它就是指当事人因占有她人财产得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得法律制度。

第十章共有

1.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准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得财产权。

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4.共同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得所有权。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1.承包经营权:就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她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得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得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因建筑物或其她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得土地得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成员依法享有得在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得权利。

4.地役权:就是以她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得权利。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1.抵押权:就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得不动产及其她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得权利。

2.抵押权得实现:就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得行为。

3.共同抵押:就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得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就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就是在担保同一债权得目得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4.最高额抵押:就是对于将来发生得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得限度,设定得抵押权。

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得标得不就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就是将企业现有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她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6.质权:就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得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得财产优先受偿得权利。

7.权利质权:就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得权利设定得质权。

8.留置权: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得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得权利。

9.自主占有、她主占有:这就是依占有人得意思为标准进行得分类。自主占有就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得意思)得占有;无所有得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得意思得占有就是她主占有。

10.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就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就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得分类。直接占有就是指在事实上对物得占有;间接占有就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得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得占有。

1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这就是根据进行得占有就是否依据本权所做得分类。所谓本权,就是指基于法律上得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得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得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本权得占有。

1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这就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得主观心理状态得不同所做得分类。善意占有就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恶意占有就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

13.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这就是对善意占有得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有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得权利得占有。

14.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就是指善意且无过失、与平、公然、继续得占有;有瑕疵占有就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得占有。

15.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占有人得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

提起保护其占有得请求权。

第十四章债得概述

1.债: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得民事法律关系。

2.债得要素:即债得构成所必须具备得要件,包括债得主体、债得内容与债得客体。

3.债得主体:也称债得当事人,就是指参与债得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4.债得内容:就是指债得主体所享有得权利与负担得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5.债得客体:也称债得标得,就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得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6.债得发生原因:也称债得发生根据,就是指引起债得关系产生得法律事实。

7.合同:就是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8.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就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得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得意思表示。

9.侵权行为:就是指不法侵害她人得合法民事权益得行为。

10.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为她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得行为。

11.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她人利益遭受损失得事实。

12.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按照债得设定及其内容就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指债得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得债。法定之债,就是指债得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得债。

13.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根据债得标得物得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得得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得得债称为种类之债。

14.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债得主体双方就是单一得还就是多数得,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就是指债得主体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得债;多数人之债,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得债。

15.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就是指债得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得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得债。连带之债,就是指债得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得债。

16.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根据债得标得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就是指债得履行标得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得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得履行得债。选择之债,就是指债得履行标得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得债。

17.主债、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得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就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她债得存在为前提得债。从债就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得存在为存在前提得债。

18.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得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凡债得标得为给付财物得,为财物之债;债得标得为提供劳务得,为劳务之债。

第十五章债得履行

1.债得不履行:就是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清偿债务得给付行为,包括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2.债得不适当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得约定或法律

得规定,包括迟延履行与瑕疵履行,前者就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得一切不适当履行得行为样态。

3.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4.拒绝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5.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得迟延)与受领迟延(债权人得迟延)两种。给付迟延,就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得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6.瑕疵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得条件而致减少或丧失履行得价值或效用得情形。

第十六章债得保全与担保

1.债得保全:就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得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得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得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得法律行为得法律制度。

2.债权人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得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得债权造成损害得,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得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得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得债权得权利。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得危害债权得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得权利。

4.债得担保:就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得各种法律措施。债得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得一般担保,就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得总担保。它不就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就是面向债务人成立得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得情况下,债权人得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得担保、物得担保与金钱担保。

5.人得担保:人得担保,就是指在债务人得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得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得总担保。保证就是人得担保得典型。

6.物得担保:物得担保,就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得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得标得,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得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得物得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就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得物得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就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得制度。

7.金钱担保:金钱担保,就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得金钱,该金钱得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得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8.反担保:所谓反担保,就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与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9.保证:就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得担保方式。

10.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这就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得不同所做得分类。所谓一般保证,就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得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就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得保证。

11.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得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得权利。

12.单独保证、共同保证:以保证人得人数为标准,保证可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就是指由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得保证。除非另有指明,通常所说得保证就是指单独保证。共同保证就是指由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得保证。

13.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得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得保证。

14.定金: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可确保合同得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得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得额得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得金钱或其她代替物。

15.定金罚则:给付定金得一方不履行规定得债务得,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得一方不履行约定得债务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6.债得移转:就是指债得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得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得内容保持同一性得法律事实。

17.债权让与:就是指不改变债得关系得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得法律行为。其中得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8.债务承担:就是指在不改变债得内容得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得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得法律事实。

19.免责得债务承担:就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0.并存得债务承担:就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得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得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1.债得概括承受:就是指债得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22.抵销: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得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得制度。

23.提存:就是指由于债权人得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得标得物时,债务人将该标得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得制度。

第十八章合同概述

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就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得合同。单务合同就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得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这就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就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得分类。有偿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得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得合同。无偿合同,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得合同。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这就是从合同成立条件得角度对其所作得分类。诺成合同,就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得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得合同。实践合同,就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得物才能成立得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得成立就是否须采取一定得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得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得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就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就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得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得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就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得名称与规则得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得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她合同得存在即可独立存在得合同称为主合同,以其她合同得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得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7.束己合同、涉她合同:以订约人就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她合同。束己合同,就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得合同。此为合同得常态。涉她合同,就是指突破了合同得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得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得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得合同。

第十九章合同得订立

1.要约:就是希望与她人订立合同得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就是指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

3.要约得撤回:就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得行为。

4.要约得撤销:就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得行为。

5.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得意思表示。

6.承诺得撤回:就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得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得行为。

7.承诺迟延:又称迟到得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得承诺。

8.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得条款。

9.合同解释:就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得分析与说明。

10.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得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得词句,确定该词句得含义。

11.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就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与构成部分瞧成一个统一得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得相互关联、所处得地位与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得含义。

12.目得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得,合同得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得得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得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得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得目得。13.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就是指在合同得文字或条款得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得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得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得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得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得欺诈行为,以及其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得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得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得通知后,在合理得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得,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得,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请求。

第二十一章合同得变更与解除

1.合同得变更:合同得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与内容得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得转让,即由新得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得变化。狭义得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得变更。从我国合同法得第五章得有关规定瞧,合同得变更仅指合同内容得变更,合同主体得变更称为合同得转让。

2.合同得解除: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得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

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得行为。

3.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就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得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就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得行为。

4.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得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得以适用于所有合同得条件为解除条件,有得则以仅适用于特定合同得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就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得解除。

1.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合同得民事责任得简称,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得民事责任。

2.违约行为: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得行为。

3.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就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得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4.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得违约行为。

5.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就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6.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得事由。

7.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得客观情况。

8.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就是指由法律规定得,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得损失承担得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得全部损失承担得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得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得损失为限;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得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得损失要求赔偿。

9.违约金: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得一定数量得金钱或财物。

10.定金: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得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得额得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得金钱或其她替代物。

11.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得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得损失,依法应承担得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章转移财产权利得合同

1.买卖合同:就是一方转移标得物得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得合同。

2.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得财产负权利瑕疵与物得瑕疵得担保义务,分为两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就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得标得物,担保不受她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得义务。物得瑕疵担保义务。就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得标得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得担保义务。

3.标得物风险责任负担:就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得标得物意外毁损灭失得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4.分期付款买卖:就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得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得买卖合同。

5.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就是指标得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得买卖。

6.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就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得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就是否购买得买卖。

7.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竟价得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得买卖方式。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与

数量得电、水、气、热力予她方,而由她方给付价金得合同。

9.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得财产无偿给予她方,她方受领该财产得合同。

10.借款合同: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与数额得货币所有权移转给她方,她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得合同。

11.租赁合同:就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

1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得,不影响租赁合同得效力。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得所有权发生变更得,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

13.融资租赁合同:就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得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

第二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得合同

1.承揽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按她方得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她方,她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得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得合同。

第二十五章提供劳务得合同

1.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就是指承运人格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得合同。

2.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就是指承运书面形式,也就是客运合同成立得凭证。

3.货物运输合同:就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得货物运输到指定得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得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就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得不同方式得运输联合起来作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得运输合同。

5.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她方,她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得合同。

6.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就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得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得合同。

7.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就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得合同。其中,委托她人为自己处理事务得人称委托人,接受她人委托得人称受托人。

8.行纪合同:就是行纪人以自己得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得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她人从事贸易活动得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得一方为委托人。

9.行纪人得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得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得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得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0.居间合同:就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得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得合同。

第二十六章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就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得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得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得研究

开发所订立得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技术成果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约定得价款得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得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得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就是指无法律上得原因而受利益,致使她人受损失得事实。

2.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得义务而为她人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得专有权利。

2.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就是指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得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得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得权益”。

3.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得独占实施权。

4.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得各种权利。

5.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得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得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得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得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她人作品或擅自实施她人得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等。

6.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就是指在知识产权得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她成员得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得同样待遇。如果就是非成员得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

7.最惠国待遇原则:就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得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她缔约方。

8.透明度原则:就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得终审司法判决与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她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9.独立保护原则:该原则就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她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得法律保护就是互相独立得。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她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10.自动保护原则:这就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得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就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得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得条件。

11.优先权原则:就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得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得注册申请再向其她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得申请得,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得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得日期,视为向其她成员国实际申请得日期。享有优先权得期限限制视不同得工业产权而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为6个月。

第二十九章著作权

1.作品:就是指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得智力成果。

2.作者:创作作品得公民就是作者。

3.继受人:就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得人。

4.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就是指在已有作品得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得作品。

5.合作作品:就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得作品。

6.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得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得数据或者其她材料,对其内容得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得作品,称为汇编作品。

7.影视作品:就是指电影作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得方法创作得作品。

8.职务作品:就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得工作任务所创作得作品。

9.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得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得著作权。

10.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得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11.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就是利用法人或其她组织得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她组织承担责任得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得职务作品。

12.委托作品:就是指作者接受她人委托而创作得作品。

13.著作人身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得创作依法享有得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得权利。

14.发表权:就是指决定作品就是否公之于众得权利。

15.署名权:就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得权利。

16.修改权:就是指修改或授权她人修改作品得权利。

17.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得权利。

18.著作财产权:就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得控制作品得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得权利。

19.使用权:就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得权利。

20.许可使用权:就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得许可她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得权利。

21.合理使用:就是指根据法律得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她人已发表作品得行为。

22.法定许可使用:就是指依照法律得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她人已经发表作品得行为。

23.邻接权:就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得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得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得权益。广义得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得著作权与邻接权得关系极为密切。

第三十章专利权

1.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得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得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得人、为物质技术条件得利用提供方便得人或者从事其她辅助性工作得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就是指执行本单位得任务或者主要就是利用本单位得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得发明创造。

3.发明:就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得新得技术方案。

4.实用新型:就是指对产品得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得适于实用得新得技术方案。

5.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就是指对产品得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得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得新设计。

6.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就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得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得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得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章商标权

1.商标:俗称牌子,就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得,将自己经营得商品或提供得服务与其她经营者经营得商品或提供得服务区别开来得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2.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就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得组合,或前述要素得相互组合构成得商标。立体商标就是由产品得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她具有立体外观得三维标志构成得商标。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就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与经营者得商标;服务商标就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得商标。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就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她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得成员资格得标志;证明商标,就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得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得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得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她特定品质得标志。

5.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得商标申请注册得,申请在先得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得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6.续展权:就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得权利。

7.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得商标。

第三十二章婚姻家庭

1.结婚:又称婚姻得成立,就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得条件与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得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婚姻:就是指没有配偶得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就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得男女两性结合。

3.非法同居关系:就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得法定条件得两性结合。

4.无效婚姻:就是指不符合结婚得实质条件得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得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得重婚、有禁止结婚得亲属关系得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得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得婚姻。

5.可撤销婚姻:就是指已成立得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得真实意思,受胁迫得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得条件与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得法律行为,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7.协议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得法律行为。

8.诉讼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得法律制度。

9.探望权:就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得配偶一方依法享有得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瞧望子女得权利。

10.离婚得损害赔偿:就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得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章继承概述

1.继承:就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得一定范围内得人或遗嘱指定得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得法律制度。

2.继承权:就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得指定,享有得承受被继承人遗产得民事权利。

3.继承权得放弃: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得方式作出得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得意思表示。

4.继承权得丧失: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她继承人有法律规定得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得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就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无效得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得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得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得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就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得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得遗产,由已死亡子女得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得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得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得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1.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得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得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得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得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得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2.遗嘱: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得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得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得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遗赠:就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得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得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得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得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得人称为受遗赠人。

4.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得,遗赠人得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得协议。

第三十七章人身权

1.人身权:就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得、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得民事权利,就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得结果。人身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得最基本得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一道共同构成民法规定得两大基本民事权利。

2.人格权: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得,作为一个独立得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得权利。

3.一般人格权:就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得得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4.生命权: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生命维持与生命安全为内容得权利。

5.身体权:就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与其她组织得完整依法享有得权利。

6.健康权:就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得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得功能安全为内容得人格权。

7.姓名权:就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得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她人侵害得权利。

8.名称权:就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得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她人侵害得权利。

9.名誉权:就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得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得不可侵犯得权利。

10.肖像权: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得专有权。

11.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就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她人知悉个人秘密得权利。

12.荣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所享有得,因自己得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她荣誉得权利。

13.身份权:就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得身份享有得民事权利。

14.亲权:就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得管理与保护得权利。

15.配偶权:就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得一种身份权。

16.亲属权:就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得身份权。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她人合法得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得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得,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与一般责任条款得致人损害得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得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得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得致人损害得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就是指损害行为就是由一人实施得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损害行为就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得侵权行为。

4.积极得侵权行为、消极得侵权行为:积极得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违反对她人得不作为义务,以一定得行为致人损害得行为;消极得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违反对她人负有得作为义务,以一定得不作方致人损害得行为。

5.侵权行为得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得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与原则确定行为人得侵权责任。

6.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得主观过错就是构成侵权行为得必备要件得归责原则。

7.过错:就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得一种故意或过失得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得就是对她人得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得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就是对行为人得行为得否定评价。

8.过错推定责任:就是指一旦行为人得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得归责原则。

10.公平责任原则:就是指损害双方得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得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得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与公平得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11.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她人损害得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2.共同加害行为: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她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得行为。

13.共同危险行为: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她人权利受损得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得情形。

14.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得人格权与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得精神上得痛苦。对精神损害以金钱得方式给予赔偿可以对受害者以经济上得补偿、精神上得抚慰,也可以对加害人施以惩罚。

15.正当防卫行为:这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她人得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得人给予适当得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得损害。

16.紧急避险:就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她人得合法权益免受更大得损害,在迫不得已得情况下采取得致她人或本人损害得行为。

17.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得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得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得一项责任。

民法学简答题

1.民法学研究得范围就是什么?,

答:民法学研究得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得内容、作用、特征及其发乒、发展、变化得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作用。

2.民法学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

答:(1)民法得概念(略);(2)民事法律关系得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体得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得基本理论;(5)民事责任得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就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特征就是:(1)主体为公民或法人;(2)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得财产、人身关系。我国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得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就是平等主体间得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得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行政法就是国家制定得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得各种法律规范得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与公民间发生得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得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得财产关系得特征就是:(1)这种财产关系得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得关系,彼此处于隶属得地位而非平等得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就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得命令或指令发生得,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得原则进行,而不就是等价有偿得。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6宁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得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得特征就是:(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思想得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具体得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得社会关系。

6.什么就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绝对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任何人,即任何人均

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得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得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得作为就可实现自己得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与其她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就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特定得,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得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得履行义务得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就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答: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不就是天赋得,而就是法律规定得,归根结底就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得。我国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得直接反映,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2)权利义务得统一性。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得资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体现了权利、义务得一致性。(3)实现得物质保障性。我国法律不仅从法律上对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得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

8.宣告失踪得法律条件就是什么?

答:宣告失踪得条件就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得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得,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得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与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其她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得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得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9.监护人得职责就是什么?

答:监护人得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并为被监护人得利益处被监护人得财产。具体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得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得培养与教育;(2)管理被监护人得财产,排除她人对被监护人财产得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致她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得民事责任。

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律规定得条件与程序设立;(2)有必要得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能以自己得名义与自己独立得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社会团体法人得设立程序就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法人就是损公民自愿组织得非生产经营性得法人。其设立程序分两种情况:(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而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得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得社会团体,频自主管机关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2.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特点;(1)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2)法人得畏事行为能力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3)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法人得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得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得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得;(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得;(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得;(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得;(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与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得;(6)从事法律禁止得其她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得。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名词解释和简答

1.简述生态入侵的四个阶段。 ①入侵:生物离开原生存的生态系统到一个新的环境,绝大部分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 ②定居:生物到达入侵地区后,经过对当地生态条件的驯化,能够生长、发育并进行了繁殖,至少完成一个世代。 ③适应:入侵生物已在新地区繁殖了几代。由于人侵时间短,个体基数小,所以,种群数量增长不快,但每一代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都有所增强。 ④扩展:入侵生物已基本适应于新生态系统中生活,种群已发展到一定数量,具有合理年龄结构和性比,并且有快速增长和扩散的能力 2.简述三种年龄锥体的特征? ①增长型:幼年个体数量多,老年个体少;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种群增长。正金字塔型。 ②稳定型:幼年、中年、老年个体数量大于相等;出生率等于死亡率;种群数量保持不变。钟型。 ③下降型:1.幼年个体少,老年个体多;出生率小于死亡率;种群下降。壶型

3.简述三种存活曲线的特征,每种存活曲线至少列举一个物种。 ①Ⅰ型:幼年存活率高,大多数个体在老年时死亡。如人类、大熊猫、大角羊、山羊、华南虎等。 ②Ⅱ型:幼年、中年、老年个体死亡率相似。如小型哺乳动物、成鸟、水螅等。 ③Ⅲ型:幼年个体死亡率高,之后死亡率低。如鱼类、大多数无脊椎动物、牡蛎等 4.请问r- 与K-对策者的特征主要区别有哪些? 5.请问捕食作用的生态学意义有哪些? ①生物群落的能量由捕食作用得到传递; ②捕食者对被捕食者种群进行合理的调节; ③捕食者在被捕食者的进化中起着选择性作用。 6.有效积温法则在农业生产中有哪些应用?

7.举例说明资源与条件有什么区别? 条件:有机体不能消耗也不能耗尽的生态因子,如对鱼类来说温度、酸度、太阳辐射是它的条件。 资源:有机体可以利用并可以耗尽的生态因子,如对植物来说光和无机营养物就是资源,对动物来说食物和空间就是资源。 资源与条件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因类群而异,如太阳辐射对昆虫来说是条件,但对植物来说就是资源;有时因时间与环境状况而异,同一因子既可以是资源,也可以作为条件,如在干旱季节,水分对植物来说是资源,而在雨季,特别是降大雨时,会将植物打倒或冲走,这是水分却变成了条件。 8.从生态学角度考虑,C3和C4植物有哪一些区别? C3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最初产物为三碳植物,碳吸收效率低,故叶子气孔开放时间长,失水多即水利用效率低,能量消耗低,一般生活在除热带和沙漠之外其他栖息地中。如小麦、水青冈。 C4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最初产物为四碳产物,碳吸收效率高,故叶子气候开放时间短,失水少及水利用效率高,但能量消耗高,一般生活热带和沙漠地带。如高粱、玉米。 9.三种演替模型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0.简述三种演替群落顶级学说。 单顶级学说:一个气候区只有一种顶极群落,究竟产生什么样的顶极群落,取决于当地的气候条件。 多顶级学说:任何一个地区的顶极群落可以有多个,如土壤顶级、地形顶级、火烧顶级、动物顶级 顶级-格局学说:环境条件存在梯度变化,顶极类型也是连续逐渐变化的。 11、种群的特征、参数有哪些?并分别加以简单描述。 ①种群的基本特征是种群密度或种群大小,描述种群数量的大小; ②影响种群密度的4个参数是出生率、死亡率、迁入率和死亡率,称为初级种群参数,出生率、迁入率表示种群的所得,死亡率、死亡率表示种群的损失,种群数量动态变动取决于这两组力量的对比。 ③除此之外,种群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如年龄结构、性比、种群增长率、种群空间分型等,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中医诊断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主诉——病人就诊时陈述的最主要的症状或体征及其持续时间。 2.壮热——病人高热不退,但恶热不恶寒,多见于里热证极期阶段。 3.潮热——病人定时发热或定时热甚,如潮汐之有定时。 4.寒热往来——恶寒与发热交替而作,见于半表半里证或疟疾病。 5.自汗——经常汗出不止,活动后更甚者,多见于气虚、阳虚。 6.盗汗——入睡时汗出,醒后汗自止,多见于阴虚内热证。 7.消谷善饥——食欲过于旺盛,多食而易饥,是胃火炽盛所致。 8.除中——久病之人,本不能食,突然欲食,甚至暴食,是脾胃之气将绝之象。 9.里急后重——腹痛窘迫,时时欲泻,肛门重坠,便出不爽,是湿热痢疾主症。 10.得神——人之两目灵活,面色荣润,表情自然,体态自如,言语清晰,意识 清楚者,是精充气足神旺的表现。 11.失神——病人目光呆滞,面色晦暗,神情萎糜,身重迟钝,语声断续,意识 朦胧者,是精衰气脱神亡的表现。 12.主色——凡人之种族皮肤的正常颜色。 13.善色——病色有光泽者,称为善色,说明精气未衰,胃气尚荣,预后较好。 14.萎黄——病人面色淡黄,枯槁无华者,是脾虚精亏的表现。 15.阴黄——面色黄而晦暗如烟熏者,因寒湿内停,困扰脾阳所致。 16.瘿瘤——颈前颌下喉结之处,有肿物如瘤,或大或小,可随吞咽上下移动, 多因肝郁气结痰凝所致。 17.瘰疬——颈侧皮里膜外肿起结核,形状累累如珠,历历可数者,多因肺肾阴 虚,虚火灼痰,结于颈项。 18.解颅——小儿囟门迟迟不能闭合,是肾气不足,发育不良的表现。 19.透关射甲——小儿指纹透过风、气、命三关,一直延伸到指甲端者,提示病 情危重。 20.染苔——若因某些食物或药物,致使舌苔染上颜色。染苔并非疾病所致,无 临床意义。 21.镜面舌——全舌之苔退去,舌面光洁如镜者,多因胃气匮乏,胃阴枯涸。 22.有根苔——舌苔紧贴舌面,刮之难去,似从舌体长出来的。 23.呃逆——有气上逆于咽喉而出,发出一种不由自主的冲激声音,声短而频, 由胃气上逆所致。 24.六阳脉——凡两手寸关尺六脉常洪大等同,而无病象者。 25.相兼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脉相兼组合而成的脉象,又称复合脉。 26.脉症顺逆——临床上以脉与症相应或不相应,以辨别疾病之顺逆。 27.举按寻——是切脉的指力轻重,轻手循之曰举,重手取之曰按,不轻不重, 委曲求之曰寻。 28.症——疾病所反映的单个症状、体征,是机体病变的客观表现。 29.病——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规律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0.证——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病位、病因、病性、病势等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1.辨证——在中医诊断理论的指导下,分析四诊资料,辨别疾病证的过程。 32.里邪出表——先有里证,继而汗出,或疹 透露,是病邪由里达表的现象。 33.热证——感受热邪,或阴虚阳亢,致使机体的机能活动亢进所表现的具有温、 热特点的证候。 34.寒热错杂——在同一病人身上,同时既有寒证,又有热证表现的证候。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答案

1.公司战略 又称总体战略,是一个企业的整体战略总纲,是企业最高管理层指导和控制企业一切行为的最高行动纲领 2.战略群体 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 3.企业使命 是指管理者为企业确定的较长时期的生产经营的总方向、总目的、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 4.战略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目的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网络式联合体5.重点集中战略 称为聚焦战略,是指企业或事业部的经营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的购买集团、产品线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域市场的一种战略 6、新兴行业 是指由于技术创新的结果,或新的消费需要的推动,或其他经济、技术因素的变化使某种新产品或新的服务成为一种现实的发展机会,从而新形成或重新形成一个行业 7. 进入壁垒 是指要进入一个产业需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8. 企业愿景 是企业领导者对企业前景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高度概括。 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用以统一每个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的有力武器。它由企业的核心理念和未来的展望两部分所组成 9. 生产战略 是企业在生产的成本、质量、流程等方面建立和发展相对竞争优势的基本途径,规定企业生产制造和采购部门的工作方向,为实现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10. 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同心多元化,是指虽然企业发展的业务具有新的特征,但它与企业的现有业务具有战略上的适应性,它们在技术、工艺、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具有共同

的或是相近的特点。 11. 成本领先战略 也称为低成本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有效途径降低成本,使企业的全部成本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甚至是同行业中最低的成本,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3、战略控制 是指将预定的战略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检测偏差程度,评价其是否符合与其目标要求,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借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动态调节过程。14.退出壁垒 是指企业在退出某个产业时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15.财务战略财务战略 就是根据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其他职能战略的要求,对企业资金进行筹集、运用、分配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略 16.不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集团多元化,即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行业的业务,或者在其他行业投资,把业务领域拓展到其它行业中去,新产品、新业务与企业现有的业务、技术、市场毫无关系 17.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是取得某种对顾客有价值的独特性 18. 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 19.规模经济 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 20.战略群体 战略群体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21.市场渗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 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 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名词解释及简答

1、劳动生产率: 答:制造单件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 2、常值系统误差: 答:在顺序加工一批工件中,其加工误差的大小和方向都保持不变,称为。 3、强迫振动: 答:在外界周期性干扰力的作用下,工艺系统被迫产生的振动。 4、表面残余应力: 答:切削过程中金属材料的表层组织发生形状变化和组织变化时,在表层金属与基体材料交界处将会产生相互平衡的弹性力,该应力就是表面残余应力。 5、安装: 答:对工件进行定位、夹紧的过程。 6、欠定位: 答:根据工件的加工要求,应该限制的自由度没有完全被限制的定位。 7、装配尺寸链: 答:产品或部件在装配过程中,由相关零件的尺寸或位置关系所组成的封闭的尺寸系统。 8、柔性制造系统(FMS): 答:是适应多品种,中、小批量机械生产方式的、由计算机控制的、以数控机床设备为基础和以物料存储系统连成的自动加工系统。 9、光整加工: 答:是用于精密零件上公差等级IT5以上或表面粗糙度低于Ra0.5um的加工表面的加工。 10、机械加工工艺过程: 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直接改变毛坯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使其成为零件的过程。 11、工序 答:一个或一组工人在一个工作地点或一台机床上,对同一个或几个零件进行加工所连续完成的那部分工艺过程。 12、生产过程 答:将原材料转变为成品的所有劳动过程。 13、原理误差 答:加工中采用了近似的加工运动、近似的刀具轮廓和近似的加工方法而产生的原始误差。 14、工艺能力系数 答:C P=T/6σT为工件公差6σ为一批工件尺寸分散范围 15、定位 答:使工件在机床中占有正确的位置。 16、时间定额: 答: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制订出来的完成单件产品或某项工作(如一个工序)所必须消耗的时间。 18、完全互换法: 答:就是在机器的装配中,每个待装配的零件不经挑选、修配和调整就能达到装配精度要求的一种装配方法。 19、过定位: 答:夹具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元件,重复限制工件上的同一个或几个自由度的现象。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答论述题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 答论述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答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1.一级市场:又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发行金融工具融通资金的市场。 2.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3.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金融通过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也可称之为是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的短期融资活动。 4.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护政策目标。 5.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是由另一种证券(股票、债券、货币或者商品)构成或衍生而来的交易。 6.远期:远期合约是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相关资产。 7.期货: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约定价格和数量交割某种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协议。

8.期权:即选择权,是在未来某一时间行使,故称为“期权”。金融期权合约指期权的购买者在规定时间或规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合约。 9.互换:互换合约是指双方或多方根据事先达成的条件在未来交换现金流的协议。 10.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已承兑汇票以贴付利息为代价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11.回购:回购,又称补偿贸易,是证券的卖方在出售证券时向证券的买方承诺在指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再购回证券的协议。 12.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 1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种“事前”的管理,即属于投资决策的环节。 14.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凡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补充: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间业务,又包括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通常提及的表外业务专指后一类,属狭义表外业务。) 15.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指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超过实际需要而引起的货币贬值和物价水平全面而持续的上涨。 16.金融基础设施: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为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还包括确保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法律程

统计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一、分类数据(categorical data )是只能归于某一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它是对事物进行分类的结果,数据表现为类别,使用文字来表述的。 二、顺序数据(ran k data )是只能归于某一有序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 三、数值型数据(metric data )是按数字尺度测量的观察值,其结果表现为具体的数值。 四、系统抽样(systematic sampling )将总体中的所有单位(抽样单位)按一定顺序排列,在规定的范围内随机的抽取一个单位作为初始单位,然后按事先规定好的规则确定其他样本单位,这种抽样方法被称为系统抽样。 五、非概率抽样(non-probability sampling )是相对于概率抽样而言的,指抽取样本时不是依据随机原则,而是根据研究目的对数据的要求,采取某种方式从总体中抽出部分单位对其实施调查。 六、抽样误差(sampling error )是由于抽样的随机性引起的样本结果与总体真值之间的误差。 七、四分位数(quartile)也称四分位点,他是一组数据排序后处于25%和75%位置上的值。四分位数是通过3个点将全部数据等分为4部分,其中每部分包括25%的数据。 八、离散系数也成为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它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相应的平均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s s v x = 离散系数是测度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统计量,主要是用于比较不同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离散系数大,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也大;离散系数小,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也小。 九、泊松分布(Poisson distribution )是用来描述在一指定时间范围内或在指定的面积或体积之内某一事件出现的次数的分布。 十、中心极限定理(central limit theorem ):设从均值μ、2σ(有限)的任意一个总体中抽取样本量为n 的样本,当n 充分大时,样本均值X 的抽样分布近似服从均值为μ、方差2σ/n 的正态分布。 十一、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 )在区间估计中,有样本统计量所构造的总体参数的估计区间称为置信区间,其中区间的最小值称为置信上限。 十二、显著性水平(significant level)是一个统计专有名词,在假设检验中,它的含义是当原假设正确时却被拒绝的概率或风险,其实这就是前面所说假设检验中犯弃真错误的概率,它是由人们根据检验的要求确定的,通常取0.05α=或0.01α=,这表明,当做出接受原假设的决定时,其正确的概率为95%或99%。 十三、方差分析(analysis of variance, ANOV A )就是通过检验各总体的均值是否相等来判断分类型自变量对数值型因变量是否有显著影响。 十四、相关系数(correlation coefficient )是根据样本数据计算的度量两个变量之间线性关系强度的统计量。 十五、回归模型(regression model )对于具有线性关系的两个变量,可以用一个线性方程来表示他们之间的关系。描述因变量y 如何依赖于自变量x 和误差项ε的方程称为回归模型。 十六、点估计 利用估计的回归方程,对于x 的一个特定值0x ,求出y 的一个估计值就是点估计。点估计可分为两种:一是平均值的点估计;二是个别值的点估计。 十七、时间序列(time series )是同一现象在不同时间上的相继观察值排列而成的序列。 十八、指数平滑法(exponential smoothing )是通过对过去的观察值加权平均进行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使t+1期的预测值等于t 期的实际观察值与t 期的预测值的加权平均值。 十九、指数,或称统计指数,是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数量变化的一种重要统计方法。指数是测定多项内容数量综合变动的相对数。这个概念中包含两个重点:第一个要点是指数的实质是测定多项内容;指数概念的第二个要点是其表现形式为动态相对数,既然是动态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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