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山西保险业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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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2014年3月25日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保险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保险业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积极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保险业对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险资金支持力度1.鼓励投资重大项目债券。

支持保险资金购买重大项目建设主体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可续期债券等各类债券。

探索推动重大项目主体向保险机构定向发行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促进项目与资金的有效对接。

2.发展重大项目投资基金。

支持鼓励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陕发起设立股权基金、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参与全省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产业类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建设类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在陕投资领域和范围。

积极推动和协调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在陕设立投资子基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

3.拓宽重大项目投资空间。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闫银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闫银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闫银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号】晋银保监复〔2021〕116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闫银旺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银保监复〔2021〕116号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闫银旺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古交农商字〔2021〕5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闫银旺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局。

二、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5月25日。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高赞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高赞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高赞冰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晋银保监复〔2021〕241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高赞冰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银保监复〔2021〕241号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高赞冰同志大同审计中心主任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晋农信字〔2021〕96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高赞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同审计中心主任任职资格。

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局。

二、高赞冰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9月3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保监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晋政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以财政部门牵头,由保监、公安、卫生和农机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财政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三)依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五)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六)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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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山西保
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晋保监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山西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实
施意见
(晋保监发〔2016〕23号)

运城保监分局,各市、县扶贫办,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学会,各保险公
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
见 》(保监发〔2016〕44号)和全省脱贫攻坚推进大会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
风险保障、社会管理、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指导各级扶贫部门和保
险机构实施精准特惠举措,助力山西省“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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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基本方略的深刻内涵,按照中国保监会、山西省委省政府推进脱贫攻坚的总体思路,把
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凝聚共识。充分认识保
险扶贫精准滴灌、精准投放、注重造血的体制机制优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
命感,为山西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二)政策引导、积极作为。各地扶贫办应将保险机制纳入山西省精准扶贫“工具
箱”,把运用保险工具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
生的重要抓手。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社团组织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对
接贫困地区的保险需求,加大创新、真抓实干,创设完善保险扶贫政策,创新保险扶贫
体制机制。
(三)明确目标,务求实效。到2020 年,基本建立与山西省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
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服
务格局。构筑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核心,民生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全险种保险扶
贫保障网,努力实现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贫困
地区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全
方位保障,切实解决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二、精准对接山西省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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