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能改造行业的鼓励政策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实施方案一、前景与基础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与装备、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新兴产业,从源头减量、过程利用和末端处理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节能产业、环保产业及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党的十九大将“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作为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
“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资力度,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十三五”末期,节能环保产业将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国节能环保产业将保持年均15%左右的增长率,到2020年产值将超过8万亿元。
随着国家强化产业扶持,宏观战略导向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再次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增量。
近年来,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实现较快发展,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201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50亿元。
拥有邢台新天宇水处理、邢台兴国蓝晶石制造等一批优秀企业,在脱销环保技术、新型熄焦技术、焦炉烟气脱硫技术、节水设备、污水处理、铁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二、行动目标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培育省级创新平台2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新突破,国内竞争力明显增强。
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
加大节能环保技术及装备的市场推广力度,使节能环保技术及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支持和鼓励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集群,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亿元。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在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格局。
促进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设备与产品制造、信息咨询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751beb172ded630b1cb6b6.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政策_图文精

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政策—全梳理表1 :新材料领域相关国家政策政策名称政策要点《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新材料产业被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1.大力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和复合材料,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和产业化,提高新材料工艺装备的保障能力。
● 2.建设产学研结合紧密、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性能、轻量化、绿色化的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和标准体系,发布国家新材料重点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建立新材料产业认定和统计体系,引导材料工业结构调整。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 1.财税方面: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新材料产业重点研发项目及示工程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支持政策。
2.研发创新方面:建立面向新材料产业的人才服务体系;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建立若干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重大工程。
3.投融资方面:加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合作;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国家中长期新材料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1.实现新材料人才资源“总量翻番”,满足领域发展年)》(科学技术部) 人才需求。
● 2.实施新材料人才“五个三”工程,优化领域人才资源结构。
● 3.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作用,改善领域人才发展环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鼓励外商投资多种新材料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多种新材料产品的发展。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1.支持国企业并购国外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强国际化经营。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定义,环保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环保产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主要指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的生产经营。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指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废渣综合利用,废液(水)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三是环境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各种服务。
为了让广大的环保企业家了解、把握和利用好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笔者对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展,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
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重点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节能减排。
而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就是节能技术改造(简称节能技改)。
节能技改是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优化能源结构是“十二五”规划战略布局的关键,同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更要注意节约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并且实行节能技改,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能耗,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3项: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的鼓励项目。
节能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政策扶持优势,是产业和工艺发展改革的方向。
我们希望此份专题能够帮助您预见到未来,如果您从事与节能技术改造相关锻造蒸汽锤、二铸冲天炉等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每年节能1.5万吨标准煤左右。
业资金、节能资金、科技资金和高新技术资金,集中向列入支持目录的重点企业倾斜。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3项: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为鼓励类项目。
该目录中指出了政府近一阶段鼓励、限制、淘汰类的产业。
鼓励类的项目基本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优惠、奖励政策,限制、淘汰类项目,则会定期审查,查看是否有违规行为。
节能技改在鼓励类项目中,充分说明了产业前景良好,且发展空间很大。
并且,该项在2005年版《指导目录》中就为鼓励项目。
由于“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中,节能减排一直是作为重点提出的。
而作为达到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部分——节能技改,则是中央、各级政府最关心的问题。
各级政府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对企业技改进行鼓励与扶持,从而推动全国经济发展。
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是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十四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十四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翩E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建设美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 1.6万吨、0.04 万吨、2.08万吨、0.99万电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推动实施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分行业制定节能改造目标,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
用好产能置换政策,引导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高炉等设备。
开展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石化、铸造、平板玻璃、垃圾焚烧、橡胶、制药等行业深度治理。
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
加强数据中心用能管理,持续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推动既有数据中心节能改造。
〃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o到2025 年,全域电炉钢产能比例达到25%左右,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达到300家以上。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开展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诊断,在绿色产业集聚、能源资源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系统挖掘园区绿色发展潜力。
节能财政奖励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 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 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 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 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5 项目完工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40%) 。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后用能状况、生产运行情况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量核查企业需提前准备资料清单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批复。 7、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
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项目工艺流程图
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报
主要内容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三、各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节能奖励政策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财建[2011]367号) 详细分析!!
(一)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十二五”期间,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二)奖励对象和方式
1对象: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 术改造的项目。 2 方式: 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 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第一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4、循环经济
(9项)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 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 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 经济项目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十一五”以来,国家出台的中央财 政节能资金支持政策: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国
有 资 本
节 能
财 政
建 筑
节 能
节
财 节 节 税能
预
政 能 能 收价
算
奖 补 奖 优格
支 持 政
励 政 策
贴 政 策
励 政 策
惠 政 策
政 策
策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国有资本预 1 算支持政策
(2)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污染防治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 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 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 不能重复申报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第一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节能支持奖励政策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节 4 能政策
(6)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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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2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3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审核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1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doc 附2 ××××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doc 附3 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xls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