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市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一)省环保厅审批事项1.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利用废氯化汞触媒;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5.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流动式处置项目,不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油气开采企业应严格依法落实废弃钻井泥浆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
(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事项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审批事项。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一)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一)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二)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办事指南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受理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后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许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36002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审批条件
1、经安全条件论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建设项目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38920622
联系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脱硝催化剂再生技术及应用

脱硝催化剂再生技术及应用1脱硝催化剂再生的背景NO X是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是灰霾、酸雨污染及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前驱物质。
我国70%的氮氧化物排放均来自于煤炭的燃烧,电厂是用煤大户,如何有效控制燃煤电厂NO X 的排放已成为了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课题。
在一系列政策、标准的驱动下,“十二五”期间,燃煤火电厂脱硝改造呈全面爆发增长趋势。
截至2013年底,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4.3亿千瓦,占全国现役火电机组容量的50%。
预计到2014年底,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6.8亿千瓦,约占全国现役火电机组容量的75%。
按中国每MW发电机组SCR脱硝催化剂初装量(两层)为0.80~1.1立方米(即0.80~1.1m3/MW),SCR占95%以上估算,预计到2014年底,脱硝催化剂保有量约60万立方米。
脱硝催化剂的化学寿命基本上是按24000小时设计的,意味着运行三到四年后,其催化剂活性会降低。
按照脱硝催化剂的运行更换规律,预计从2016年开始,废催化剂的产生量为每年10~24万立方米(约5~12Mt/a),呈每年递增趋势。
环保部2014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若随意堆存或不当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废催化剂的再生处理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为燃煤电厂SCR脱硝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硝催化剂成本约占脱硝工程总投资的35%左右。
废催化剂进行再生处理可为电厂节约可观的催化剂购置费用,否则电厂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采购新催化剂外还需花费一定费用处理废催化剂。
废催化剂进行再生,实现了中国有限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有利于环境保护。
如果不进行再生,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并对环境带来二次污染。
可以预见,脱硝催化剂再生虽然在国内是全新的业务,但中国的SCR脱硝装置大量使用再生催化剂是大势所趋。
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报废判定导则

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报废判定导则
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报废判定导则的核心原则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催化剂活性检测:定期对催化剂进行活性测试,评估其脱硝性能。
常用的方法包括催化剂活性测试装置、标准试验方法等。
2. 催化剂失活标准:根据活性测试结果,确定催化剂失活标准。
一般情况下,当催化剂的活性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即可判定为失活。
3. 催化剂寿命评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催化剂的寿命评估方法。
可以通过监测催化剂活性的变化,计算催化剂的寿命,或者通过周期性更换催化剂来评估其寿命。
4. 催化剂报废条件:根据催化剂的失活标准和寿命评估结果,制定催化剂报废条件。
一般情况下,当催化剂的活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或者达到一定的使用寿命时,即可判定为报废。
5. 催化剂报废处理:确定催化剂报废后的处理方式。
可以选择重新生产活性催化剂,进行修复再利用,或者采取环保处理方法将废弃的催化剂安全处理掉。
以上是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报废判定导则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设计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解读(一)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
指南解读(一)
为贯彻落实《中G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部门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平台为广大企业,解读该规章。
该规章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说明了水泥企业申请危废许可证执行本办法。
该条定义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定义。
该条主要定义了水泥企业的有关设备。
该条说明,在协同处置之前,需对危险废物做前期处理。
该条是说明做前期预处理的部门叫做预处理中心。
该条说明了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的关系。
该条说明,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均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
该条定义了预处理产物。
该条说明了其他相关定义。
危废经营许可证评审意见

危废经营许可证评审意见 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并且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等危害特性的废弃物。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和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十分重要。危废经营许可证评审意见就是针对危废经营单位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评审结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危废经营许可证评审意见是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能力、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的结果。评审意见应该准确、客观,充分反映申请单位在危废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评审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危废处理能力、技术装备、环境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
评审意见应该结合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危废管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评审意见应该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评审意见还应关注申请单位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在危废经营过程中,环境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评审意见应该对申请单位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这涉及到申请单位的环境监测能力、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 评审意见还应考虑申请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评审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申请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评审意见应该对申请单位在社会责任履行、资源节约利用、环境友好型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这有助于促进危废经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危废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评审意见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评审意见不仅要准确客观,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评审意见应该明确申请单位在危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这有助于申请单位更好地开展危废经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减少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危废经营许可证评审意见是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能力、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的结果。评审意见应准确客观,充分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合规性进行评估。评审意见还应关注申请单位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通过评审意见的发布和落实,可以促进危废经营单位的规范经营、合规运营,减少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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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2014/8/26 环保部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 年第65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 号),进一步规范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升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的整体水平,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特制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处置活动的经营单位,从技术人员、废物运输、包装与贮存、设施及配套设备、技术与工艺、制度与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燃煤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企业自行再生和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可参考本《指南》。
二、术语定义 (一)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是指由于催化剂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中毒、物理结构破损等原因导致脱硝性能下降而废弃的钒钛系烟气脱硝催化剂。
(二)预处理,是指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的活动。
(三)再生,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恢复活性并达到烟气脱硝要求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提取钒、钨、钛和钼等物质的活动。
三、审查要点 (一)技术人员方面 1.有3 名及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化工、冶金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 名具有3 年以上从事与脱硝催化剂生产或再生利用等相关的工作经历。
3.设置生产质量和污染控制监控部门并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运输方面 1.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三)包装与贮存设施方面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和防水性能的材料密封包装,并有减震措施,防止破碎、散落和浸泡。
2.具有专门用于贮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设施,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其贮存能力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 倍。
3.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按批次记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单位、数量、接收时间等相关信息。
(四)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设备方面 1.规模 (1)再生、利用能力均应达到5000 立方米/年(或2500 吨/年)及以上。 (2)鼓励烟气脱硝催化剂生产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与利用。 2.厂区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 号)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的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地方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划内容。
(2)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设施拥有者或运行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鼓励新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3.视频监控要求 (1)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
(2)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所有视频监控区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视频画面辨识。
(3)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 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5 年。
(4)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 4.计量设备要求 (1)厂区出入口具有量程50 吨以上且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重量。打印记录与相应的转移联单一同保存。
(2)贮存库出入口应具有自动打印功能的电子计量设备。 (3)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 (五)工艺与污染防治方面 下列工艺为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等可采用的参考工艺,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新型再生工艺。
1.预处理工艺 (1)应在密闭、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装置内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疏通催化剂淤堵采取必要的防尘、除尘措施,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
(2)预处理场地要防风、防雨、防晒,并具有防渗功能,必须有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装置。
2.再生工艺 (1)针对收集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以再生为优先原则。再生方法可采用水洗再生、热再生和还原再生。
(2)可采用超声波清洗等技术,清洁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内部孔隙,增大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积。
(3)可通过酸洗等措施,深度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吸附的有害金属离子或化合物。
(4)可采用浸渍等方法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活性成分植入,浸渍溶液应尽可能重复使用。
(5)应对再生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进行干燥或煅烧,煅烧设备应设有尾气处理装置。
(6)经再生处理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按照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2013)进行性能检测,保证其满足烟气脱硝催化剂要求及国家有关要求。
3.利用工艺 (1)因破碎等原因而不能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尽可能回收其中的钒、钨、钛和钼等金属。
(2)为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金属回收率,可对其进行粉碎,粉碎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尘和粉尘收集措施,确保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3)为去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其他物质或回收其中的二氧化钛等,可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焙烧。
(4)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可采用浸出、萃取、酸解或焙烧等措施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钒、钨、钛和钼进行分离,分离过程均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预处理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应当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颗粒物以及汞、铅、镉、铍等元素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相关要求。预处理作业区工人应采取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2)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尽可能回用;如需排放,废水经处理后总钒、总铅、总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等应符合《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的有关要求,总铍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有关要求。酸洗废水和废浸取液应达标处理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与清洗废水混合处理;配备相关设施,收集和处理整个厂区内的初期雨水及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时产生的污水或消防水。
(3)煅烧、干燥或焙烧等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应当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铅、汞、铍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要求后集中排放。
(4)预处理、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污泥、废渣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有关要求。 (6)污染物排放口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2)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并应长久保留。
(7)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的初期雨水,溢出、泄漏的物料或消防水应当收集并妥善处理。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厂区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 1.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建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时发布自行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3.按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2013)的要求,建设全套物理与化学性能分析的实验室,配备相应的分析测试仪器和设备,具备相关分析测试能力。应对收集来的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分析,并制定再生和利用方案。实验数据记录至少保留5 年。
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生产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
5.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应急预案,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并突出周边环境状况、应急组织结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境应急准备、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监测等重点项目。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