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4 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

(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

(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

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

(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

(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

(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15

(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

(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

(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

(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2

(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

(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6

(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

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

(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

(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

(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

(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

(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

17

(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

(四)关税类(3件)

1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

2

(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

3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

(五)预算类(11件)

1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

2)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

3

(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

4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

(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

6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

7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8

(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

9

(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10

(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

11

库的复函

(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

(六)国库类(13件)

1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

2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

3

(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

4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

5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

6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

7

(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

8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

9

(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

10

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

11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

12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13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

(七)行政政法类(5件)

1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

2

(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

3

(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

4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

5知

(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

(八)教科文类(7件)

1

(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

2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

3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

4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

5(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

6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

7

(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

(九)经济建设类(12件)

1

(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

2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

3

行办法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

4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

5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6

(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

7

(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

8

(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

9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

10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11

(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

12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

(十)农业类(12件)

1

(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2

(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

3

(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

4

(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

5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

6

(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

7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

8

(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

9

(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

10

(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

11

(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

12《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

(十一)企业类(19件)

1

(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

2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

3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

4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

5

(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

6

(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

7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

8

(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

9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

10

通知

(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

11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12

(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

13

(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

14

(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

15

(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

16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

17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

18

(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

19

(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

(十二)金融类(7件)

1

2购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

3

(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

4

(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

5

(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6

(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

7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

(十三)国际类(2件)

1

(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

2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

(十四)会计类(20件)

1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

3

(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

4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

5

(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

6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7

8

(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

9

(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10

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

11

(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

12

(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

13

(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

14

(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

15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16

(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17

(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

18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

19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

20的通知(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

1

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

2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

3

(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

4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

5

(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

1

(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

2

(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

3法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4

(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

5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

(一)综合类(6件)1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

2

查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

3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

4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

5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

6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

(二)法制类(3件)

1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

2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

3

(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

(三)税收类(34件)

1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

2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

3

(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

4

(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

5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

6

(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

7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

8

通知

(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

9

(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

10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

11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

12

(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

13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

14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

15

(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

16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

17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

18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

19

(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

20

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

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

22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

23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24

(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

25

(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

26

(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

27

(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

28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

29

(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

30

(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

31

(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32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

33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

34

(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

(四)关税类(7件)

1

(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

2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

3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

4

(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

5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

6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

7

(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

(五)预算类(20件)

1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

2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

3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

4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

5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

6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

7

(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

8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

9

(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

10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

11

(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

12

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

13

(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

14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5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

16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7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

18(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9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

20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

(六)国库类(34件)

1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

2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财政部财库[2003]19号)

3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2002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库[2002]27号)

4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财政部财库[2002]13号)

5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2002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6号)

6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5号)

7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2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统[2002]25号)

8

(2002年12月11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2]31号)

9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6日财政部财库[2001]52号)

10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财政部财库[2001]48号)

11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22000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1年2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号)

132000年中央部门决算的通知

(2000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库[2000]19号)

14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2号)

151998年第9号

(1998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告[1998]9号)

161998年第1号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公告[1998]1号)

171997年第5号

(1997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告[1997]5号)

181997年第4号

(1997年4月14日财政部公告[1997]4号)

191997年第3号

(1997年2月18日财政部公告[1997]3号)

20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55号)

2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47号)

22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1号)

2396年第10号

(1996年10月16日财政部公告[1996]10号)

2496年9号

(1996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告[1996]9号)

2596年第7号

(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公告[1996]7号)

26政部公告96年第4号

(1996年2月27日财政部公告[1996]4号)

27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16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2号)

28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11号)

29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5号)

30和国财政部公告95年第2号

(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2号)

3195年第1号

(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1号)

32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4)财国债电字第3号)

33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

(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93)财政部公告)

34

(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

(七)行政政法类(2件)

1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

(1987年4月25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101号)

2

(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7)财文字第32号)

(八)经济建设类(12件)

1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财政部、商务部财建[2003]356号)

2

(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88号)

3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9日财政部财建[2000]738号)

4

(1998年2月23日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

5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19号)

6

(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邮电部财工字[1997]418号)

7

(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40号)

8

(1996年11月 1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54号)

9

(1996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工字[1996]44

号)

10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

11

(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

12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

(九)农业类(3件)

1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

(2001年4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24号)

2

(1999年12月2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9]446号)

3

(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86)财农字第276号)

(十)社会保障类(7件)

1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3]154号)

22002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2]84号)

3

题的通知

(2002年3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2]11号)

4

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1]104号)

5关于200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财社[2001]84号)

62000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社[2000]82号)

7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财政部令18号令,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4.1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87号令试题

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省级 B、5个工作日;省级 C、5个自然日;市级 D、5个工作日;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财政部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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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A4打印 / 可编辑 财政部公布第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

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38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5%,本期国债2011年4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0日发行结束。4月2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4月18日至4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残疾人)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出台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值税税率简并为三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至7 5%、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提高至50万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8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

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 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发布时间:2010-12-30 11:35:56 来源:未知作者:a dmin 点击:16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

87号令与18号令对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欢迎留言、点赞和转发~~~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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