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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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致人残疾赔偿手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公式、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事故致人残疾赔偿手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公式、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事故治疗后残疾赔偿手册第一部分: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第二部分:赔偿对象及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残疾的,一般赔偿对象及项目如下:一、受害人1. 医疗费2. 误工费3. 住院伙食补助费4. 营养费5. 护理费6. 交通费7. 整容费8. 康复费9. 后续治疗费10. 残疾赔偿金11. 残疾辅助器具费12. 精神损害抚慰金13. 财产损失赔偿14. 其他合理赔偿二、陪护人1. 误工费2. 交通费3. 伙食费4. 住宿费三、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友1. 误工费2. 交通费3. 伙食费4. 住宿费四、被扶养人1. 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部分:赔偿标准交法顾提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9个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官方赔偿标准,请前往交法顾「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用查看。

第四部分:计算公式及操作提示第一项、残疾赔偿金一、计算公式⊙本案公式:事故发生地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不满60周岁计20年×赔偿指数0.9=737550元⊙通用公式: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满60周岁计算20年/60~75周岁的计算[20-(实际年龄-60)]年/75岁以上的计算5年】×伤残指数二、专业提示⊙残疾赔偿金依法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作为受诉法院,此外,如果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请求适用该标准。

因此,受害人实际可以选择上述5个地区中的最高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按相应地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指数一般按伤残评定的等级计算,一级为100%,每级依次降低10%,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妨碍劳动的可以适当调高赔偿指数,反之亦然。

您可通过交法顾「伤残评定」进行初步评估伤残等级。

建议统一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

建议统一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

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律师经常遇到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判法,其赔偿数额差距甚大。

对当事人来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造成新的司法不公;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由此而产生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等缠讼事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来说,案结事未了,易产生新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来统一,明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案结事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案同判不同,负担大不同案例1 200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冯冬驾驶小客车因两车相撞,将在道中候车的吕宁左小腿挤压毁损伤,行左大腿中下3/1裁肢术,2007年5月8日,T市C假肢矫形器C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吕宁适宜安装气压膝关节大腿假肢一条,价格为38,500元,使用年限为4-6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C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一份,残疾用具费参照C市X医院假肢中心价格,安装大腿假肢1条需2.2万元,假肢使用年限5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一审判决按余命计算,按5年使用年限需更换假肢5次,判假肢费用231,000元。

冯冬不服上诉,重庆市中院改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分公司出具的假肢装配鉴定证明书,吕宁已安装38,500元假肢一幅,依据每5年尚需更换一次,共还需要更换3次,一审法院共主张5幅残疾辅助器具费欠妥,应予纠正”,终审判决假肢费用为192,500元。

(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道路交通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第413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确定?》一文)该判例确认和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年限不是按余命赔偿,而是按20年赔偿。

案例2 2008年4月9日阳新某校学前班5岁半女童刘某横穿公路被车轧压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大腿三分之一处截肢,某假肢厂司法鉴定意见,假肢每2年更换一次,每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10%,湖北省人均预期寿命为73.5岁。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士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社会参与能力。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辅助器具费的范围:残疾辅助器具费涵盖了残疾人士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所需的辅助器具。

这些器具可以是轮椅、助行器、助听器、助视器、助听器、助语器、助残器、助疗器等。

2.赔偿标准的制定:赔偿标准通常根据残疾人士的残疾程度和需要辅助的相关器具种类来制定。

常见的残疾程度分级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的,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者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残疾程度来划分的。

3.费用的计算方式:费用的计算通常是根据残疾人士的实际需求和辅助器具的价值来确定的。

费用可以包括器具本身的购买费用、配件费、维修费、租赁费等。

4.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支付可以由残疾人士自行垫付后向相关机构报销,也可以由相关机构直接向残疾人士支付。

在具体的赔偿流程中,通常需要残疾人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医疗证明、辅助器具购买发票等。

5.赔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通常由负责残疾人事务的政府机构或者残疾人福利组织负责管理和执行。

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包括费用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赔偿额度上限等。

6.费用的申请方式:费用的申请通常需要残疾人士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医疗证明、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

申请材料可以在相关机构的办公地点领取或者下载打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政策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残疾分类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残疾人士和其家属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来申请相应的赔偿。

另外,相关机构也应积极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以确保残疾人士能够顺利享受到相应的赔偿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当前,汽车增长速度加快,道路交通事故也在相应增加。

许多驾驶员朋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苦于对法律常识的不等,一筹莫展,心急如焚,甚至乱找关系、花冤枉钱。

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答疑释惑。

赔偿项目1、医药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伙食补贴费),3、护理费(陪护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误工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抚慰金,14、财产损失赔偿金。

计算公式一、医药费计算公式:医药费赔偿金额=治疗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法医鉴定的后段医疗费用等)。

医药费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药费具体包括有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门诊观察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生活附加费、救护车费、救护出诊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对于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病情,作出法医鉴定。

按照法医鉴定的参考度予以赔偿。

康复费、整容费一般按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主治医师和治疗机构的请或意见、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结合前期治疗情况予以赔偿。

请采用一次性结案的原则。

二、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三、陪护费计算公式: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X护理期限。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家车已经变得很普遍。

几乎每家每户出行都会开车,虽然这样很方便,但是相对应的交通拥挤,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所以出现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其中就包括事故赔偿。

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中为你介绍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定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定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带给⼤家的是⽆尽的伤害,所以赔偿必须到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包括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和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影响着受害者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的具体数额。

那么交通事故定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交通事故定残赔偿标准残疾赔偿⾦的赔偿标准《⼈⾝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导致的收⼈减少或者⽣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不能⾃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般应适⽤公安部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受害人因人身侵权遭受财产损害,需要使用辅助器具进行治疗或者恢复原有功能支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害项目的一定比例计算。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需要进行手术或者治疗的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口腔、眼科、牙科、口腔修复科手术和口腔科其他疾病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50%。

(2)颅脑、脊椎、脊髓疾病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40%。

(3)胸腹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30%。

(4)其他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20%。

2. 对于需要进行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等其他人身损害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颅脑、脊椎、脊髓疾病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40%。

(2)胸腹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30%。

(3)其他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20%。

3. 对于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假肢费的赔偿比例为:肢体1者15%,肢体2者20%,肢体3者25%,肢体4者30%,以此类推。

(2)假眼费的赔偿比例为:肢体1者10%,肢体2者15%,肢体3者20%,肢体4者25%,肢体5者30%,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情况和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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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湖北高院裁定陈静诉十五冶一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对超过二十年的给付年限,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到时可以另行主张。

案情2011年4月20日,原告陈静跟随丈夫王晓雄到被告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一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的项目工地,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入住该项目工地的临时活动板房。

4月29日清晨,该地发生大风沙尘天气,陈静及其丈夫居住的板房发生倒塌,导致陈静受伤。

陈静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45312元。

经司法鉴定,陈静为颈髓损伤属二级伤残,尿失禁,生存期间需一人护理。

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出具的辅助器具装配鉴定书认定陈静需装配国产截瘫专用轮椅车、防褥疮垫、双下肢矫形支具,上述器具的更换次数按当地的人均寿命计算。

裁判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静受伤系十五冶一公司所有的房屋倒塌所致,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陈静及丈夫在未经十五冶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入住,且陈静丈夫王晓雄在该地工作多年,对于当地的大风沙尘天气及其危险性有所了解,对房屋倒塌的风险性应当有所预见,并未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采取及时安全转移等应对措施,陈静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黄石中院判决由十五冶一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赔偿陈静1285691元。

对于超过本判决确定的二十年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生效后,陈静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高院裁定驳回陈静的再审申请。

陈静又向检察机关申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对陈静残疾辅助器具以二十年计算赔偿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应按人均寿命计算为由提起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评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长赔偿年限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

有的法院比照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不超过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有的法院按人均寿命计算。

1.残疾器具费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最详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全部赔偿,而是补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按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标准赔偿与该司法解释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

就本案来讲,陈静的残疾赔偿金和后期治疗费都是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因此残疾器具费也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并留给其二十年后如有需要可以另行起诉是合情合理的。

2.对于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为参照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和费用标准均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可见,配置机构的意见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数额的确定
至关重要。

但配置机构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解释也规定对配置机构的意见只是参照,没有规定必须采纳,因此,对赔偿期限法院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些法院明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比如200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国产辅助器具费一般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的标准确定。

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如果能规定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和费用标准均交由独立的鉴定机构来行使,将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就本案而言,在陈静颈髓损伤属二级伤残,尿失禁,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下,配置机构出具意见的更换次数按人均寿命计算确实不妥当。

法院按二十年的期限判决,并保留二十年后另行起诉的权利是综合平衡各种情况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是比较恰当的。

本案案号:(2011)黄民三初字第60号,(2012)鄂民申字第00813号,(2013)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80号案例编写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乐喜朱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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