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李国云
刑 事 申 诉 状

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的刑事申诉状申诉人:黄艺芳(当事人杨国平的妻子),五十二岁,住无锡市铸冶巷11号301室,江苏省无锡崇宁路实验小学退休教师。
当事人:杨国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52年11月17日生,原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及无锡市锡富房屋建设服务公司总经理,住无锡市铸冶巷11号301室。
2006年10月25日被羁押;2006年10月26日被宣布监视居住,但实际上完全失去自由;200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1月29日被逮捕。
申诉人因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依法申诉,要求改判我丈夫当事人杨国平无罪!杨国平购买两套住房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杨国平没有参与李秋萍的贪污!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诉理由一:杨国平没有参与李秋萍的贪污!二审裁定认定2003年6月,上诉人杨国平经与锡富公司财务经营科副科长兼记账会计李秋萍经谋划,决定将该公司一住房基金账户里的部分公款提取后由杨国平、诸婉娜、李秋萍三人私分。
同年6月至10月,经杨国平同意,李秋萍通过转账提取现金的手法,从该住房基金账户上陆续转出人民币185501.9元。
上诉人杨国平在自己办公室,接受李秋萍给的现金人民币83260元。
并以十三组证据加以证明。
但实际上,这些证据只能证实李秋萍贪污,却不能证明杨国平与诸婉娜、李秋萍共同贪污。
具体来说:一、二审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李秋萍所贪污的并非锡富公司账户里的公款,而是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管处的公款。
(一)根据没有争议的第一组证据,无锡市锡富房屋建设服务公司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系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虽然与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的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下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建房管处同属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但毕竟不是同一个主体。
陈杰与李春民、王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杰与李春民、王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内05民终1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国亮董明华白丽【审理法官】师国亮董明华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杰;李春民;王文学;金燕【当事人】陈杰李春民王文学金燕【当事人-个人】陈杰李春民王文学金燕【代理律师/律所】王丹阳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阳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阳【代理律所】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杰【被告】李春民;王文学;金燕【本院观点】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2015年1月27日的原始借据、李春民向案外人王某甲转账20万元的转账凭条、2016年9月27日李春民与陈杰之间的短信记录以及一审庭审中原审被告王文学、金燕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李春民与陈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欺诈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2015年1月27日的原始借据、李春民向案外人王某甲转账20万元的转账凭条、2016年9月27日李春民与陈杰之间的短信记录以及一审庭审中原审被告王文学、金燕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李春民与陈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询问笔录亦能够佐证该借贷关系的产生过程,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春民与陈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李春民与陈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上诉人陈杰称一审所采信的公安询问笔录系非法证据,霍林郭勒市纪委监委正在调查中,本案应中止审理。
马秀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秀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60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忠白俊勇张庆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秀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马秀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秀兰【当事人-公司】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小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小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玉刚罗明亮陈小桐【代理律所】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秀兰【被告】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联津公司与仁恒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如二被上诉人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上诉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人车分流”事宜,且该宣传所指的“人车分流”意指人行道与车行道分离,并非行人与行车不发生任何接触,涉案小区已经基本实现了人车各行其道,仅在个别路面的交叉点上不能完全分离,但是人行道与车行道的交叉点系建设地下停车场不可避免的,该交叉点不能否定涉案小区已经做到“人车分离”,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06:13马秀兰、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05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秀兰。
到梦空间案件分析

案件一:李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租金、房屋使用时间、违约金等条款。
合同生效后,李某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了租金,但张某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造成李某无法按期使用该房屋,经过多次沟通无果,李某希望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取消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应当获得房屋使用权,而张某没有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应当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我们应当注重各方权利的平衡,在保护受害方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违约方的实际情况,确保惩罚与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判决本案时,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履行。
案件二:王某诉李某侵犯个人隐私案本案是一起侵犯个人隐私案件。
王某与李某是前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李某通过过去二人一起使用的电脑登陆了王某的社交平台账号,查看了王某的聊天记录、照片等隐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发布到了群组中,导致王某隐私权受到侵犯,情况严重。
侵犯个人隐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利用王某的个人账号查看隐私信息并公开发布,既涉嫌违反了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又严重侵犯了王某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王某应当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李某删除并停止披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在处理此类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时,我们应当坚决维护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也应当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案例名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四川德阳验资案

案例名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四川德阳验资案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案例编号:案例名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四川德阳验资案适用课程:《审计理论与实务》提供单位:湖南大学MPAcc 中心。
全国M P A c c 教学案例库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四川德阳验资案【摘要】20世纪90年代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了震惊中国法律界、审计界的验资索赔案,不仅引发了会计审计理论界的广泛讨论,也激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论争。
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会计审计界与法律界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发生了重大分歧。
通过这次论争,会计审计界与法律界、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取得了许多有益成果。
一、案由1993年5月8日,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公司”)业务员武某持公司介绍信到山西省某化工厂(以下简称为“化工厂”)订购24吨氯化胆碱,最终以129 600元成交,合同约定先发货,货到付款,但该化工厂发货很久后,迟迟不见东方公司付款,于是派人到德阳追讨货款,无门,只得将东方公司告上法庭。
德阳中区法庭判决东方公司以及其总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东方公司无法落实偿还债务的计划,于是,法院做进一步的调查发现:(1)东方公司是1992年11月由东方企业总公司向德阳市政府协作办申请注册成立的,在成立过程中,分别向某县乡镇供销公司某商场和成都市某文化用品商贸部拆借490 000元和322 500元的货品,作为实收资本投入,上述两公司与东方公司签署了联营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物资调拨单,但这些物资并未进入东方公司;(2)德阳事务所据此单据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并经当地工商局批准设立东方公司;(3)德阳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国内企业验资报告”的表格中,除阐述验资过程外,在第七页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证明”中印有“……上列情况属实。
如果发生经济赔偿时,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据此该法院建议将德阳事务所追加为被告。
陈国粱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陈国粱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审理法官】王桂英李柏翠刘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公安局;薛建民【当事人】陈国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薛建民【当事人-个人】陈国粱薛建民【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国粱【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薛建民【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和平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其法定职权。
综合考虑涉案财物的市场价值、上诉人陈国粱与被上诉人薛建民原系同事关系、上诉人陈国粱在案发后对涉案行为性质的主观认识及未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等多个情节,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合法公正,量罚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00:40:32陈国粱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津01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粱,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某某。
【刑事案件侦破实录】“河北第一秘”
“河北第一秘”大案惊天惊动中纪委2000年2月29日深夜,首都北京。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的办公大院里悄然驶出两辆黑色轿车,像流星般穿过霓虹灯闪烁的闹市区,很快进入夜幕之中,向河北省省会石家庄疾速驶来。
车上乘坐的是中纪委六室一位负责人和他的几名助手。
几小时前,他们刚刚从中纪委领导处接受了一项特别任务:对河北省权倾一方的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真执行“两规”任务。
李真在河北政界、在中纪委六室的有关工作档案里是个敏感的人物。
此人原是张家口市某油漆厂的一位普通干部,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工于心计的他便从一位普通干部完成了到正厅级领导职位的人生命运的重大转折,是河北政坛上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
当李真步入政界不久,中央纪委、国务院信访局乃至中央主要领导都相继收到了许多反映李真劣迹的举报信件。
群众在来信中不仅举报了李真的一些具体经济犯罪,而且还列举了李真诸多令人发指的斑斑劣迹:———李真家居住在省会桥西区,每天往桥东区省国税局上班。
他乘坐的车,从来是不管红灯、绿灯而“勇往直前”。
老警察知道是他的车,谁也不敢拦。
一次,在距机关不远处的平安大街十字路口,有个新警察刚上班,不知闯红灯的是李真开的车,命其停车后上前收他的驾驶本。
李真把车窗玻璃摇下来,吐了这个警察一脸唾沫,然后驾车扬长而去。
这个警察得知李真的背景后敢怒不敢言,只好将怨恨和泪水咽到肚子里。
———一名军转干部分配到石家庄某局任副局长。
一天晚上,局领导班子在某酒店为他接风,不巧与李真在同一饭店吃饭。
局长不敢怠慢,忙着给李真去敬酒。
过了一会儿,李真过来回敬,这名转业干部不知道李真是何许人,便没有站起来。
李真见大庭广众之下竟然有人敢不站起来向他敬酒,便气坏了,回到家就给石家庄的一个领导打电话,让把这个转业干部的副局职务给撤了。
这名倒霉的转业干部得知闯下大祸,便赶紧带上礼物,先后两次到李真家去赔礼道歉,这才平息了事态,保住了差点儿丢掉的副局长职位。
———李真在国税局作风霸道,一手遮天。
徐文青、王学中与张龙、吴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文青、王学中与张龙、吴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文青;王学中;张龙;吴燕;杨正明;周屹伟;陆云峰;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彤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红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文青王学中张龙吴燕杨正明周屹伟陆云峰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彤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红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文青王学中张龙吴燕杨正明周屹伟陆云峰【当事人-公司】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彤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红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国兴、孙德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国兴、孙德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国兴、孙德通【代理律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文青;王学中【被告】张龙;吴燕;杨正明;周屹伟;陆云峰;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彤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红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重新审理,查明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重新审理,查明事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84元,退回徐文青、王学中。
法官助理冯则煜【更新时间】2021-11-09 17:20:2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文财为巴彦县兴旺慧民种业商店个体工商户。
褚凤杰、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褚凤杰、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黑11民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满国石张岩梁天元【审理法官】满国石张岩梁天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褚凤杰;陈岩【当事人】褚凤杰陈岩【当事人-个人】褚凤杰陈岩【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明李云生【代理律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褚凤杰【被告】陈岩【本院观点】本案中褚凤杰虽举证先后向陈岩汇款160万元,但其在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调查笔录中认可该款系其与鲁军、陈岩计划合伙建加油站过程中,鲁军的投资款,该款并非是褚凤杰的,从本院向当时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于英华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也可以看出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褚凤杰丈夫王书和汇款200万元,系鲁军与陈岩、褚凤杰合伙建加油站的投资款,并非褚凤杰实际向鲁军借款,因此本案中褚凤杰、陈岩、鲁军三人应属合伙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军开办的公司)向褚凤杰的丈夫王书和账户内汇款200万元,同日,褚凤杰用王书和的账户向陈岩转账150万元,2015年7月18日,褚凤杰又通过其本人账号向陈岩转款10万元。
褚凤杰向鲁军出具200万元借据。
2019年7月5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8日,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先后三次询问褚凤杰,褚凤杰认可该200万元系鲁军与褚凤杰、陈岩合伙建加油站的投资款,褚凤杰只是替鲁军保管该笔款项,且褚凤杰每次向陈岩转款都是经鲁军同意的,其转给陈岩的钱并非是褚凤杰的,褚凤杰也未向鲁军借款,褚凤杰向鲁军出具的借据,系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褚凤杰的丈夫王书和账户转款大约半年后补写的。
杨某2、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2、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10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馨李蕊李锋【审理法官】金馨李蕊李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2;杨某1;付某;付方炳;涂会容;陈风【当事人】杨某2杨某1付某付方炳涂会容陈风【当事人-个人】杨某2杨某1付某付方炳涂会容陈风【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庆、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陈伟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庆、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陈伟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文庆、赵倩陈伟【代理律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方炳;涂会容【被告】陈风【本院观点】陈菊红与付元雄的微信记录中确有以上陈述,但以上陈述仅为陈菊红、付元雄的部分推测,并不能全面反映付元雄的心理状况或被上诉人的意图,故不作为事实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上诉人确因付元雄与被上诉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向付元雄作出索要钱款和身体损害的意思表示,但其中并无威胁付元雄生命权的言语和实际行动,而付元雄是自行开车至高海公路观音山大桥,并自行从桥墩跳入滇池导致死亡的发生,从被上诉人与付元雄碰面至付元雄死亡前并未发生被上诉人曾口头宣称“100万元"“砍两个手指头"的钱款损失或身体缺损,且付元雄在死亡前一日与被上诉人妻子陈菊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其多次表示的寻死之意以及死后安排,上诉人提出仅为付元雄“气话"的主张与记录中语意、语境以及付元雄之后的实际行为并不相符,即上诉人现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言语、行为必然导致付元雄的死亡后果,而是否存在付元雄对被上诉人行为作出过度理解和臆想,以及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付元雄作出跳水的行为均因付元雄死亡而无法确定,因其他理由一审已经充分评述,二审不再赘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助力学困生,共圆成才梦
——古浪县古浪初级中学2019年暑期
送教上门志愿服务队工作纪实
古浪县古浪初级中学 李国云
为了让每一个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让学困生得到更
多的关爱,使他们学到更多的文化知识,从小拥有健康阳光的
心态,我校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重视学困生的帮扶工作,
在2019年暑期进行为期30天的送教上门志愿服务活动。7月
20日上午,古浪教育工作站在古浪镇严家湾村召开启动仪式,
我校在启动仪式上共有16名老师报名参加,成立2个志愿服
务队。
为提高帮扶效率,我校认真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送教
上门帮扶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教导
处结合学生历次考试成绩和各科任老师的建议,确定出16名
2
学困生接受送教上门服务,帮扶时间从7月20日开始,8月
20日结束。
短短的一个月时间悄然离去,从学校到帮扶学生家的路上
留下了帮扶老师们的汗水与艰辛,老师们的付出换来了学困生
的点滴进步,迎来了家长们的笑颜。作为帮扶老师,我们的工
作平凡而艰辛,但我们为自己能做好这项工作而感到自豪,因
为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态度、学习能力都有了点滴的进步。
同时我们的送教与家长取得了互动,赢得了他们的支持。我们
正努力地把温暖的“阳光”送进了孩子的心坎里,让他们体验
到了被人关怀的温暖。所以送教虽苦,我们却很乐意。常言道,
只有无微不至地浇灌与培育,苗儿才会茁壮的成长。我们努力
着,我们也收获着。
短短一个月,我们积极完成我校辖区内“送教上门”工作
计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使帮扶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
相渗透,共同提高,为学困生今后自立、平等地参与学校生活
打下基础。一个月内共
有16名教师参与帮扶工
作,16名学生接受帮扶
教育,每位学生共接受8
次上门服务,共计108
人次。
经过一月的努力实践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点
经验,其中的点点滴滴都饱含着我们对学困生的一片爱心和责
任心,饱含着我们对送教上门帮扶教育的付出和努力。
3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加强“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1、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送教上门”领导小组,开展梯
队式管理,由校长主管,教导主任负总责,具体落实到送教上
门老师的管理形式,以“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
标上合”为具体要求,用心做好送教上门工作。
2、要求送教上门教师转变帮扶教育观念,本着一颗爱心
和奉献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并将该工作
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
3、每次送教上门结束后,送教老师要将送教时的教案、
作业情况、图片资料送教导处存档。
4、努力构建学困生关爱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信息档案,内容
包括:学生类别、基本情况、家长(监护
人)姓名、家庭状况、地址、联系电话等。
加强与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全面了解和及
时掌握学生的情况。每位帮扶教师对自己
帮扶的学生要做到信息齐全、详实,对其
信息档案记录在工作手册,记录成长变化
情况,做好开学后对该生班主任的移交工作。
二、注重每次送教上门工作中的细节
1、了解情况,简单评估。
我校接受帮扶的16名学生 ,上课听课似懂非懂,作业有
困难,平时不读书,不写字,还经常搞一些小动作,影响其他
同学学习。针对这样的学生,帮扶老师尽可能地提供适合于他
们发展的教育内容,让他们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学
4
习内容,让他们学到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劳动技能。例
如:我们通过与家长沟通,大概了解了孩子的家庭成员、学习
困难原因、在家学习表
现、平时的爱好、生活习
惯等相关情况。让其家长
多陪孩子读书、写作业,
及时控制他们的不良行
为。在帮扶时放低知识点
难度,布置的作业尽可能让学生能接受和易于掌握;对作业及
时给于评价,对于缺陷和未掌握的部分实施补救辅导,并与家
长进行沟通,看还需要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2、持之以恒,送教到位。
爱心是这次帮扶老师必备的精神,在“爱与责任”的召唤
下,我们每位帮扶教师每次送教上门都是风雨无阻、从未间断,
用爱心来抚慰学困生的心灵,让学困生在智力、心理上得到一
定的提高。其实许多学困生跟其他正常孩子一样,也有着心理
发展的需求,有着与人交流、追求进步、享受关爱的需要。但
要让他们在短时间内各科成绩有明显提高是相当困难的。我们
应注意因材施教,从简单常识教起,运用游戏形式,以生动的
语言、形象的动作、丰富的表情来感染学生的情绪,表扬、鼓
励学困生,帮助他们建立自觉学习意识、树立信心;学习自信
心的培养也是送教上门的重要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教师
将知识点加以分解,对每一个知识点可以重复多次,更多的是
手把手地教孩子,直到孩子能较为熟练地掌握。
在送教教师的辛勤工作下,既帮助学生学习知识,鼓励他
5
们重新振作起来,也指导家长如何帮助孩子学习,帮助孩子提
高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的能力。在“教育要面向每一位学生”
的观念指导下,我们本着“一个都不能放弃”的教育理念,进
行学困生教育送教上门工作。老师们根据学困生的不同情况,
利用自己学科教学的优势,进行扎实有效的送教上门指导工
作。
三、精心组织关爱活动,巩固送教上门成果。
开学后,学校加大了校园文化建设投入,大力开展校园文
化活动,让接受过送教上门的学生在活动中感受到集体的温
暖、体验到成功的愉悦,使学困生的心灵进一步得到升华。班
主任在工作中要多给于学困生关爱,班级管理中要体现人文关
怀,呵护学困生的情感和自尊,让他们刚建立起来的自信继续
发展下去。
开学初、中秋节,学校组织帮扶教师进行慰问送温暖活动,
让学困生及家长能够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开展“送教上门”是一项长期的
特殊教育工作,送教工作平凡而艰
辛,但只要是孩子们的需要,我们
将会义无反顾把工作持续下去,不
断学习、探索、完善送教工作,把
它做实做好。我们希望通过我们不
懈的努力,早日让这些孩子快乐起
来,奔向美好的明天,实现自己的
成才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