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评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评估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培训评估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培训评估: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活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质量和效果。
2.2 培训活动: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举办的各类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坊等。
3. 培训评估目标通过培训评估,达到以下目标:3.1 评估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以便进行持续改进。
3.2 确定培训活动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3.3 提供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建议。
4. 培训评估的内容培训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4.1 培训活动的目标和内容是否符合培训需求。
4.2 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是否有效。
4.3 培训活动的师资力量是否满足需求。
4.4 培训活动的辅助工具和材料是否充分。
4.5 培训活动的学员满意度和研究效果。
5. 培训评估的方法培训评估可采用以下方法:5.1 问卷调查:向培训活动学员发放问卷,收集他们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5.2 应用测试:对培训活动学员进行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5.3 专家评审: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培训活动的评估。
5.4 反馈会议:组织培训活动学员参与的反馈会议,收集意见和建议。
6. 培训评估结果的应用根据培训评估结果,可进行以下应用:6.1 对培训活动进行改进和优化。
6.2 合理调整培训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6.3 为其他培训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7. 培训评估的责任分工7.1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评估。
7.2 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和协助,配合培训评估工作。
7.3 培训活动学员:积极参与培训评估,提供真实有效的反馈。
8. 培训评估的周期培训评估应在培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9. 培训评估的报告培训评估应及时编制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目标、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报送相关部门并保存备查。
10.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组织做好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组织做好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组织做好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凤亭河水库管理中心:根据水利部部署安排和自治区领导指示要求,为抓实抓好全区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工作,增强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汛工作和水库大坝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工作制度,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规定要求,逐库落实2022年度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责任人,提请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做好防汛“三个责任人”有关信息公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汛情险情报告。
各地要在3月25日前将责任人名单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二、组织做好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
水利部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网络培训平台于3月20日开通,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安排,迅速组织、督促、指导“三个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水利部网络培训平台进行线上培训(可通过访问水利部运行管理司网站登录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或通过访问网址/AiKrGnWA下载并登录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手机APP,进入培训平台),确保在3月底前实现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请各市于4月8日前将辖区内的培训开展及完成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三、督导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规范履职。
各地要加强对“三个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三个责任人”严格按照《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的规定要求规范履职。
渔业船员培训学时要求

渔业船员培训学时要求篇一【渔业船员培训学时要求】哎呀,为啥要跟大家唠唠渔业船员培训学时的要求呢?这可不是瞎折腾!你想啊,渔业那可是个有风险的行当,要是船员没经过足够的培训,到了海上出点啥岔子,那可不得了!咱们的目标就是要让每一个上船的船员都有过硬的本事,能应对各种情况,保障自己和整个船队的安全,也能让渔业作业更高效、更环保。
所以呢,这培训学时的要求就得严严实实的!先来说说基础知识的培训,这可得不少于 30 个学时!**这里面包括海洋知识、渔业法规、船舶结构这些,一个都不能少!**就拿渔业法规来说,你要是不知道啥能捕啥不能捕,那不是等着被罚款甚至坐牢吗?然后是技能培训,至少 50 个学时!**比如驾驶技能、捕捞技巧、紧急救援等,这可都是保命的本事!**你想想,要是在海上遇到风暴,不会紧急救援,那不是眼睁睁看着自己和伙伴们陷入危险吗?还有安全意识的培训,这也不能少于 20 个学时!**得让船员们时刻把安全放在心上,不能有丝毫马虎!**比如说,出海前的安全检查,有谁要是敷衍了事,那能行吗?这些要求可不是随便定的,那都是为了大家好!要是有人不遵守这些要求,哼,那可别想拿到船员证,也就别想上船干活啦!大家都好好学,才能在海上顺顺利利,赚个盆满钵满,是不是这个理儿?篇二【渔业船员培训学时要求】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渔业船员培训学时要求的事儿。
为啥要聊这个?这可太重要啦!你想想,大海可不是好惹的,没点真本事,咋在海上混?咱们得让每一个渔业船员都成为高手,这样才能保证大家的安全,让咱们的渔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先讲讲理论知识方面的学时要求,起码得 40 个学时!**这里面啥都有,像渔业资源的保护、气象常识、船舶设备的原理等等。
**咱就说气象常识,你要是不知道啥时候有风暴,啥时候适合出海,那不是瞎折腾吗?实操技能的培训也不能少,至少60 个学时!**比如说船舶的操控、渔网的收放、鱼货的处理,这些都得练得滚瓜烂熟。
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新)

安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讲义授课教师:韦众职称:副教授教材: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主编:黄硕琳唐议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授课对象:08级水产养殖学二〇一一年十月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第一章农村政策与农村法规概述第一节农村政策概述一、农村政策的概念: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农村政策,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原则,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国家职能部门制定的激励或约束农村各种经济活动的行动准则。
二、农村政策的产生与发展(一)调查研究是前提: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条件千差万别,制定政策应从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认真地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调查,提出多种设计方案,经过反复论证、筛选、修改和完善,才可得到确认。
(二)坚持群众路线是原则:坚持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取国外农村发展的经验和国际友好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这对制定农村政策,增强农村政策的现实性、科学性和预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基础:我国农村政策是在各级党的领导干部领导农村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党的民主集中制而产生的。
这是集中全党智慧、科学决策和正确领导的根本保证。
三、中国农村宏观经济政策(一)改革开发以来的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持续不断推出惠农强农政策,特别是关于“三农”问题,共发出12个“一号文件”。
1982.1.1,《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总结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
1983.1,《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1984.1.1,《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5年1,《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30 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
1986.1.1,《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2004.1,《~~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1.30,《~~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渔业安全生产总结

渔业安全生产总结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20XX年我们结合实际,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了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现将全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情况,及时传递风情信息,落实并反馈渔船返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以强化责任制为重点,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明电?20XX?XXX号)、《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XX?XXX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某政办发?20XX?XXX号)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以及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
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渔业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有力。
各级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健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区海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局里设立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
街道(社区)设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一名分管主任靠上抓。
沿海居民委员会设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1名两委成员专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立起渔业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沿海街道(社区)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居民委员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和渔船之间联系点或联络员制度,形成了严密的管理网络。
理制度执行良好,渔船进出港签证率达到XX%以上,渔船检查率达到XX%以上,违规处理结案率XX%。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我们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渔业船员培训大纲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任务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海上人员生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特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民制订的,其任务是向学员讲授海上求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的相关知识,以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教学内容海上求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的相关知识三、教学课时理论课:50课时实操:10课时四、成绩考核和评定方式通过本专业培训,学员参加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成绩合格证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五、教学时数分配表六、使用教材及主要参考书⒈《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编20122、《船舶精通急救》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七、、课程教学安排第一篇海上求生第一章海上求生概述第一节渔船海难种类及海上求生的意义第二节求生要素第二章应变部署表和演习第一节应变部署表的编制第二节应变信号第三节应变演习第三章弃船时的行动第一节弃船前应采取的行动第二节弃船时的行动第四章海上求生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自身保护措施第二节艇、筏位置第三节救生艇、筏的组织部署及管理第四节登上救生艇、筏后应采取的行动第五章饮水与食物的控制第一节饮水的基本知识第二节食物第六章在水中漂浮时的求生行动第一节未穿救生衣的落水者应采取的行动第二节落水者在水中的游泳方法第三节在低温水中应采取的行动第四节常见危险海洋生物出没水域应采取的行动第七章在救生艇、筏中求生第一节瞭望值班第二节航行方法第三节寻找陆地第八章救援第一节船舶救援第二节营救落水人员第三节直升飞机救援第四节飞机救援第二篇救生艇筏操纵第一章救生艇筏、救助艇的基本知识第一节救生艇筏和救助筏的结构及属具设备的细目第二节救生艇筏和救助筏的特性和设施第三节救生艇筏、救助筏饿标志第四节救生艇机器的操作第五节救生艇筏、救助艇的检查及维护保养第二章救助艇筏、救助艇的降落与回收第一节救生艇筏、救助艇降落装置的类型、结构、属具及操作要点第二节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方法(包括降落准备、人员登乘、安全下水、驶离船舶)第三节救生艇筏、救助艇安全回收的方法第四节在恶劣海况下降落和回收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方法第五节对降落装置的检查及维护保养第六节空载和承载降落装置的操作、使用中的危险以及正确复位第七节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降落与回收第八节穿着救生衣扶正倾覆的气胀式救生筏第三章弃船后对救生艇筏的管理第一节救生艇筏、救助艇的操纵第二节使用救助艇和机动救生艇集结救生筏并营救求生者和落水者的方法第三节为最大可能地使救生艇筏被发现和定位应采取的行动第四节直升机营救的方法第五节救生艇筏抢滩的方法第三篇船舶消防第一章船舶防火第一节船舶防火的重点区域第二节结构防火第三节船舶通风与控制(包括排烟)第四节船舶燃油和电气系统的控制第五节与储存和处置物料(如油漆等)有关的火灾预防和危害第六节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检查和保养烟火探测和灭火系统及设备第一节烟火探测和失火报警系统第二节固定灭火系统;(固定压力式水雾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第三节移动式的应急消防水泵第四节各种器械(测爆仪、测氧仪、测毒仪)第五节救助设备、生命支持设备、人员保护设备、通讯设备第三章船舶消防队的组织与训练第一节船舶消防应急计划的准备与实施第二节消防队的组成与人员调配第三节船员的消防技能训练和消防战术训练第四节探火和救助被困人员第五节火灾中船舶通讯与协调第四章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战略与战术第一节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战略第二节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战术第三节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指挥第五章船舶消防程序第一节以消防组织、战术、指挥为重点的海上船舶消防程序第二节以消防组织、战术、指挥为重点的港内船舶消防程序第三节与岸上消防人员的协调程序第四篇海上急救第一章基本护理第一节救者面临的问题。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新办
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审查方式
2.文书应使用电脑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22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及标准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正面印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 院令第 38 号发布,自 198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 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21 (含中介服
务) 办结时限
组织申请者考试。 30 个工作日,视实际工作情况定。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1—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 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 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13 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船员(内陆渔业船员)证书的公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渔牧函[2016]277 号)规定,各级渔港(渔政渔港) 监督机构按以下权限范围开展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全区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 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行政执法公务 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渔业船员培训实施方案
渔业船员培训实施方案渔业船员培训是提高渔业生产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渔业船员培训的顺利实施,我们设计了以下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1. 提高船员的渔业技术水平,包括航海技术、渔业操作技术等方面的能力;2. 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培养船员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培训内容1. 渔业知识:包括渔业资源的认识、鱼类生态学、渔具使用技巧等;2. 航海知识:包括海洋气象、海上导航、船舶规章制度等;3. 安全培训: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品管理、救生设备使用等;4. 法律法规:包括渔业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等;5. 健康教育:包括健康饮食、心理健康等。
三、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授的方式,讲解培训内容,帮助船员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2. 实践培训:通过实地实操的方式,让船员亲自动手操作,提高技能;3. 观摩交流:组织船员参观其他渔业企业,了解其他渔业船员的工作情况和技术水平。
四、培训计划1. 预培训调研:在培训开始前,对船员进行调研,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和现有水平,为培训内容的制定提供参考;2.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时间安排、内容设计等;3. 培训实施: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船员进行培训;4. 培训评估:培训结束后进行评估,了解培训效果,并对下一阶段的培训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培训评估1. 学员评估:定期对学员进行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水平提升情况;2. 培训效果评估:通过培训后期的实际表现,比如工作绩效提升、事故率下降等方式,评估培训的效果;3. 培训满意度评估: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船员对培训的满意度,收集反馈意见,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改进提供依据。
六、培训资源1. 培训师资:请教授渔业知识、航海知识和安全知识的专业师资;2. 培训场地:选择合适的教室和实践场地,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3. 培训设备: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投影仪、电脑等;4. 培训材料:为学员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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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政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重点是市、县两级渔政机构的正副职及骨干人员。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县(市)、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三条渔政人员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渔政执法工作程序及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三)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有关文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
(五)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六)其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新参加渔政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岗前培训由自治区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
第五条鼓励支持渔政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渔政专业或法律专业在职自学。
第六条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每年应组织本市渔政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所有在岗的渔政人员应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培训后应当通过相关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应当纳入到个人年度考核评定当中。
第七条各级渔政机构每周应安排不少于半天的时间,组织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讨论、分析疑难案件,讲评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及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渔政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渔政机构正副职人员应至少每年参加1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在岗渔政人员应至少每3年参加1次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的集中复训或轮训。
第九条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取得渔政执法资格或者工作资格;在岗渔政执法人员3年不参加在岗复训、轮训或复训、轮训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