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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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颁布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招标
03 第三章资格预审
04 第四章投标
05 第五章开标
06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目录
07 第七章签订合同
09 第九章附则
08 第八章罚则
基本信息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在1999.01.05由交通部颁布。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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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 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 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 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 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 等。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 通运 输 主管部 门主管 和省 级 以下交 通运 输 主管 部 门的管理 权 限进行 了界 定 。主要依 据是 : 标准执 行 国务 院的有关 规定 。” 虽 然法 律法 规未对 招标 代理 机 构 、专 项科 学试
1 原 来的部令是按照项 目建设规模划分项 目管 验研究项 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进行招标作出 理权限的, 2 0 0 4年 《 国务 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规定 ,但其承担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 定》 出台后 , 进一步深化了投资管理体制 , 改变 了过 招标的成败和工程质量安全 的提高 ,且在工程审计 去按项 目大小进行管理 的做法 ,将一律实行项 目审 中一般均要求对其承担单位 的选取做出说明。 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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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4 个部令进行整合 , 制定 出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 招
2 0 1 2 年 1 1 月2 7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 , 自2 0 1 3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下称《 办法》 ) 。 年2 月 1日起施行 。
性文件进行清理。原来的 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 建、 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 、 拆除、 修缮等。 在实践 中应
标的部令 , 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 、 监督管理等 结合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学习 , 正确理解两
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 为节约立法资源 , 加快工作进 部法律的使用范围 , 把握好工程建设项 目、 工程 、 货 度, 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 我局决定对原来的 物、 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 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 。 4 9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 主要依据《 条例》 相关规定 , 补充 了投诉与受理制度 ; 标投标监督管理 , 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主要与《 招标投标法》 和《 条例》 作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0年注册咨询师继续教育 100分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0年注册咨询师继续教育  100分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1%
B.2%
C.3%
D.4%
用户答案:[B] 得分:20.00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招标。

A.设计
B.施工
C.监理
D.设备采购
用户答案:[A] 得分:20.00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A.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C.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D.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
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用户答案:[ACD] 得分:20.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2道题】
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20.00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20.00。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策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策解读
★ 【公】第五十五、六十条
1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恶 意投诉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公布相关行政处理决定; 对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应当进行核查,有关技 术性核查工作可以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
【公】解读:招标信息“五公开”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第十八条)
2、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第五十三条)
3、评标信息(第十一条、五十三条)
4、投诉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5、不良行为信息(第七十一条)
【18标准文件】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 招标人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 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 法全文、招 标人联系方式等。
★ 【法】第十二条 ,【例】第十条
3.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 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招标文件通过信用信息服 务系统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 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发布的当日内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 件2。
◆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
【江】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 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江】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 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 【江】第十条
◆ 7.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标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12-01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9)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卷总题量:5,总分:100.00分】用户得分:10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1%
B.2%
C.3%
D.4%
用户答案:[B]得分:20.00
2.在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体现了()。

A.公开原则
B.公正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用户答案:[C]得分:20.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道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A.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C.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D.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答案:[ACD]得分:20.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2道题】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20.00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Y.对
N.错
用户答案:[N]得分:20.0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2013.6

正常程序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招标 监理、施工招标
第九条 招标条件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二.招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公告邀请丌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向三个以上具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鼓励采用适当的竞争方式
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预审文件备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组成资
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备案—发资格审查 结果通知书—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备案—发中标通知书—不中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 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国家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招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觃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
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戒者建设等相关单
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
招标方弅确定:需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需报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确定,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其他项目可由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讣定。
二.招标 第十一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丌得利用划分标段觃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戒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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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利用依法建立的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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