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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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验收要求(一)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二)验收时限。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全部建设完毕后三个月内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验收内容。

验收应包括环评审批文件的实施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环境监测、监管及管理等方面。

四、验收程序(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环保措施和环评报告的实施情况。

(三)专家评审。

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

(四)报送验收结果。

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评审意见书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其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应及时报送验收结论。

五、处罚措施对未按要求进行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附则(一)对于影响生态环境或者人民健康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监测、管理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指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和生产性项目。

2. 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的要求,经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后,确认建设项目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并能投入使用的过程。

3. 环评审批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编制的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保法规: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新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时限流程

新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时限流程

新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时限流程
新建项目环保验收时限流程:
① 试生产准备: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连动试车阶段,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准备“试生产报告”。

② 提交试生产报告: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书面提交试生产报告,申请试运行。

③ 现场检查:环保部门接报后,安排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批准试运行,否则需整改。

④ 试运行:项目在环保部门批准下进行1-3个月的试生产,收集运行数据。

⑤ 验收监测:试运行期间或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环境影响监测。

⑥ 编制验收报告: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或调查报告。

⑦ 信息公开:在规定平台上公开环保设施竣工及调试起止日期,接受公众监督。

⑧ 申请验收: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所有必备材料,包括验收报告、监测数据等。

⑨ 验收审查: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⑩ 验收决定:审查通过后,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意见或决定,项目完成环保验收。

若未通过,需按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环境问题依然存在。
05
验收经验分享与建议
验收经验总结
验收流程规范化
在验收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规和规定,确保验收流程的规范化。
验收资料完整性
验收资料应完整、准确,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批意见、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现场检查细致化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细致入微,对每一个 环节和细节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 求。
其他相关法规与政策解读
1 2 3
《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 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 许可等方面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饮用水水 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总结词
不诚信行为
详细描述
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如伪造数据、隐瞒问题等,不仅违反了职业 道德和法律法规,而且可能导致验收结果不 准确,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隐患。
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如果环境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到位或者后续监管 不力。这种情况下,已经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可能无法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导致
在现场检查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对检查结 果进行讨论,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意见发布
公开透明
将初步验收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根据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最 终验收意见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将验收意见 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验收整改与后续工作
整改要求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 改,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保标准。
环保资金补助
03
对于环保表现优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环保资金补助,鼓励
企业继续加强环保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01
限期整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 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达到环保要求。
03
公开曝光
将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企业 名单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工作。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建设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验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等相关方。
验收的基本原则
01
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
检查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确保设备能够按照设计要 求正常运行,达到预定的处理效果。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验收
01
02
03
处理效率验收
测试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 效率,验证其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承诺的性能指标。
排放达标验收
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放 口污染物浓度,确保排放 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
020304 Nhomakorabea依法依规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
保验收结果合法、有效。
科学客观原则
验收工作应采用科学、客观的 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
确。
公开公正原则
验收工作应公开进行,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透明。
责任追究原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合规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三、验收内容
1.竣工环境影响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2.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评估;
3.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4.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价。

四、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2.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3.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出具验收报告;
5.完成验收。

五、验收标准
1.各项数据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3.环境监测数据符合要求,未出现异常;
4.环境保护管理得到认可,符合相关要求。

六、验收结果
1.合格: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2.不合格:存在未达标项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责任追究
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敬请各单位遵守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流程图(标准版)


04
验收后期工作
问题整改与反馈
确认整改事项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 认,明确整改内容、责任部门和 时间节点。
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 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 、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
反馈整改结果
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 反馈,及时调整方案,确保整改 效果。
信息公示与社会监督Leabharlann 风险评估与方案制定风险评估
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其对环境和 人类健康的影响。
制定验收方案
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 收重点、验收标准、监测频次等内容。
03
验收执行阶段
现场检查与监测
检查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工艺 、设备等是否符合环评文件和批复 要求。
VS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现场 监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 废等。
目,则不适用该流程。
验收流程原则
依法依规
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 有关技术规范,遵循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
诚实守信
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验收 方案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科学严谨
验收方案应科学严谨,验收过程应客观公正,验 收结论应准确可靠。
高效便民
验收工作应高效便民,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 高验收效率。
THANK YOU.
20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程序流程图(标准版)
目录
• 验收程序流程概述 • 验收前期准备阶段 • 验收执行阶段 • 验收后期工作 •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01
验收程序流程概述
定义与目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 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以 验证其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告知书:我局对你单位申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完备,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我局审批意见的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规范,经负荷运行检测合格,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污染防治的需要;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3.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4.污染物排放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5.排污口规范,污染物监控措施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6.法律、法规及我局的其它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

三、受理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我局负责。

四、需提交的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中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2)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文。

□监测报告书(验收监测)(以□内打勾的为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中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态型项目则为《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一式四份;(3)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文。

说明:(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应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

(2)《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适用于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但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也愈加频繁。

然而,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时限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探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1. 在规划许可证颁发后,择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 在竣工验收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四个月。

同时,在竣工验收前,除环境保护验收外,还应进行土地利用验收和安全生产验收。

二、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以以下流程进行:1. 竣工环境保护技术文件上报在建设项目竣工前,竣工环保技术文件应提交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完成竣工环保技术文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递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会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履行整改和补救义务,排除环境问题给环境造成的影响。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评定当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符合标准时,环保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和补救,并在验收结束后,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评定。

5. 批复和公告当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环保主管部门会进行批复和公告,建设单位才能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后,在整个验收期间,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环保验收申请和验收检查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若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则需落实整改和验收的具体要求,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总之,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日渐严格。

建设单位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整个验收流程,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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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环评验收规定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

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有些项目是分阶段建成或分期投入使用的,对于此类建设项目,如果只通过一次验收,那么无论是在第一期建设完成后验收,还是等所有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在最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都有可能导致前期项目或后期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就是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果不是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分期验收的问题。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即建成、投产一期,便验收一期,切实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相应的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更长的试生产或试运行时间,或在试生产3个月期限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
收条件,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核设施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无法在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具体原因以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验收的申请后,通过组织或委托进行检查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即可同意延期。

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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