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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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89)国税所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为认真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做好对公司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指出:“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
”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要认识到清理整顿减免税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全面检查公司的纳税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清理对公司的减免税。
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违反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减免税,要立即停止执行;减免税已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尚未到期而应停止执行的,也要坚决停止执行。
新办的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
要注意检查利用手中权力从事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国家专控物资、商品倒卖的联营公司,以及以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为名从事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的公司。
总之,通过汇算清缴,贯彻治理整顿精神,把对公司的减免税清理整顿好。
二、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级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与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盈利大户以及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和综合性公司,既是大检查的重点,也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武地税发[1998]379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79号)各分、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印发)和市局据此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凡经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下列税务事项,应在现定时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1、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的,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3、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或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1-3项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审批,10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或经县以上税务局特别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申报表和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缴清税款。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0-01-05青地税函[2010]2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1、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地税局税政股工作汇报
地税局税政股工作汇报税政股作为县局的职能部门,主要发挥着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提高税干政策水平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指导和监督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的职能。
在县局党组和市地税务局有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推动我县地税工作深入落实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现将税政股2009年度的所得税工作总结如下:一、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和崛起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作为一个税收政策工作者,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引领各项工作,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工作,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工作水平,通过学习记录两万元多字,写心得体会三篇,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对崛起献计献策。
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二年,国家出台很多新的所得税政策,同时以营业税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实施,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二、大力宣传税法,为纳税人和基层分局提供优质服务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工作阻力,化解纳税人的误解和抵触,税政股结合实际工作,坚持不懈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发展、民生”这一税法宣传主题,我股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必要性,在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一是认真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发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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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6﹞6号【发文日期】2006-01-12【实施时间】2006-0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法计算调整、自核自缴的过程,年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汇算结果的最终体现,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进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正式确立,清算税款则标志汇算清缴工作的结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缴“合二为一”是汇缴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实施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企业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采用预征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和带征率征收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职责 1.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3.根据预缴税款情况,确定全年应缴、应退税额;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4.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完成汇算清缴; 6.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的时间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税务争议、和延期缴纳等事项,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7.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 2.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3.及时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5.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四、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 (一)税务机关组织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基层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税政科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水平。 (二)开展税法宣传与辅导 1.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与辅导各基层局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认真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重点是讲解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新的所得税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申报和纳税意识,帮助其准确如实申报。各基层局应在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2.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各基层局要开展经常性的干部业务培训,尤其在汇算前要组织税政、征管、稽查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 1.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的审核审批文件。 2.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2)年度申报: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3.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4.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具体事项按《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文印发)处理。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可暂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四)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 1.受理及时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 2.初审基层一线税管员应对所有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逐一进行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初步审核,在4月底前完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适用的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3)结合税务机关登记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扣除等台帐,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纳税申报附属相关的报批资料,如申请各项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抵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3.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工作。 4.初审后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编制有关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其中:(2)、(3)为原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拟写,分析要全面深刻,内容要翔实。(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6)对纳税人委托中介代理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成效和问题的分析,提出建议。 2.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按减免税款的所属时间汇总)。应附送:汇算年度按减免项目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要求数字要真实,减免税的审批、存在问题、建议等要在总结报告中反映。 3.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表格)。 4.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送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五、纳税评估,重点检查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是税务机关一项常年性的工作。改革所得税汇算与规范汇算清缴程序,取消原汇缴期内的汇缴检查后,应重点加强汇缴期后的评估和稽查。当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稽查)。 (一)重点检查根据每年我局的工作安排和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对那些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以及连年申报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或重点行业进行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确保汇缴质量的提高。重点检查要求查深查透,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各税(含社保费)统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1.日常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在5月至9月底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户数由基层局按税管员的负担状况来确定,一般每检查报告、典型案例5个(翔安、火炬、象屿2个)及有关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2.税务稽查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质量,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定在每年1至4月份企业自行汇缴的阶段,由稽查部门组织开展对以前年度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