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苏教基〔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义务教育考试管理机制,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重点解决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二)坚持规范办学。切实落实“双减”工作,按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要求,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不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三)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定位,积极发挥考试诊断学情教情、改进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作用,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考试频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各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严格规范考试形式。除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外,各地不得以质量监测名义变相进行区域性统测统考,不得针对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

跨校际的考试。各学校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等其他各类考试,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不得把日常作业作为考试的补充形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行面向学生的考试。

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学校期末考试要在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后作出安排。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严禁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二)命题要求

学校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实际教学进度。命题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体现核心素养导向,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既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也要适当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注重创设问题情境,考查解决特定情境问题的能力。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三)结果评价

坚持以评促改。考试评价应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增值性评价和特色化评价,有效发挥考试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促进育人质量的提升。

树立激励导向。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全面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整体水平及变化情况,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不得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不得把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

正确使用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小学

阶段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考试结果不得排名,不以任何方式发布,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进行“贴标签”、分班、分层等。学校和教师要正确、科学运用考试结果所获得的各类学业数据对学情和教情作精准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专门指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科学研判,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培训。

(四)教师培训

各地各校要组织教师进行命题研究,定期开展命题、讲题、评题类教学专题研讨活动,通过命题实践来提高教师命题能力;各地各校要把教育评价、教育测量、试题编制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教师命题能力培训的重点。各地各校可开展命题评比活动,建好学科资源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统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建立领导小组,完善机制,明确职能。要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切实为提升考试管理质量提供保障;要加强教师专题培训,转变考试观念,提高命题能力;要畅通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有效化解相关诉求;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家长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环境。

(二)强化监管督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考试结果评价学校和教师。发现违规考试行为,坚决追查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校要加大对科学评价观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共识,积极营造支持“双减”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深入挖掘考试管理的好

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印发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苏教基〔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义务教育考试管理机制,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重点解决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二)坚持规范办学。切实落实“双减”工作,按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要求,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不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三)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定位,积极发挥考试诊断学情教情、改进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作用,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考试频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各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严格规范考试形式。除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外,各地不得以质量监测名义变相进行区域性统测统考,不得针对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实行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定向分配指标生到各初中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实行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定向分配指标生到各初中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号】苏教基[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继续实行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定向分配指标 生到各初中校办法的通知 (苏教基〔2012〕22号) 工业园区教育局、高新区·虎丘区教育文体局,市区各有关中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的通知》(苏政办〔2012〕36号)中提出的“四星级普通高中等优质学校将7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的规定,《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教基〔2008〕16号)中要求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应“根据初中生毕业数、办学水平等情况,按比例定向分配到各初中校”的规定,以及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2〕3号),制定2012年苏州市区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各初中校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义务教育初中学校均衡发展,今年继续实行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制度。确定江苏省苏州中学校本部(不含园区校区)为苏州市区热点高中校。苏州中学统招生(不含园区校区)指标生比例扩大到70%,其中的55%进行基础性指标分

配,投放到苏州市区所有初中学校;其余的15%实施奖励性指标分配,投放到苏州市区办学水平比较高的初中校。基础性指标分配计划按照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12年4月1日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在籍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到苏州市区各初中校(含完中初中部);奖励性指标分配计划按照被奖励学校毕业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2012年奖励性指标分配方案,根据2011年苏州市区各初中校参加当年苏州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考评,按照总分合格率、总分平均分、总分优秀率、进入前1000名比例、进入前3000名比例等5项,按权重综合考虑。计算方法为:(1)将上述5项分别由高到低进入排列,第1名得50分,往后递减1分,第50名及以后得1分。(2)在前项基础上,权重及总分为:总分合格率得分×0.3+总分平均分得分×0.25+总分优秀率得分×0.25+前1000名比例得分×0.1+前3000名比例得分×0.1=总分。(3)将各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对位居前15名的学校进行奖励性指标分配(2011年苏州市区参加中考有52所学校,取前30%内的学校)。 三、2012年江苏省苏州中学(不含园区校区)招生计划为510人,其中统招计划为80%,408人,择校计划为20%,102人。将统招计划55%用于苏州中学基础性指标生计划,计225人;15%用于苏州中学奖励性指标生计划,计61人;定向分配指标生合计286人。 四、定向分配录取遵循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录取时依据计划,按考生中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在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有同分将一并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是2011年9月15日在该校连续就读满三年的初三在籍在读生。 五、定向分配录取的学生走读确有困难的,江苏省苏州中学校将提供住宿条件,收费按照规定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号】苏教办〔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 正文 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 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将至,为了让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有意义的假期,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4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放假时间安排 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统一为7月1日,开学时间为9月1日上课(8月30日新生报到,8月31日其他年级学生报到)。如无特殊情况,2022年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22日,春季开学时间为2月11日。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行事历时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时间安排。 二、坚持做好假期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关于做好近期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校防组〔2021〕7号)精神,师生员工暑假期间不得前往国(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师生员工离开学校所在地设区市,要按照当地疫情

防控部门的规定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各地各校要教育引导师生不到人员聚集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遵守学校所在地和出行目的地疫情防控规定,践行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少聚集等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学校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管控,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实施运动场地面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和相关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三、细致布置假期安全工作 各地各校要制定假期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要协同当地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安全知识,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和致家长书等形式,将安全提示内容告知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家长,重点开展防疫、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欺凌暴力、防触电、防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教育,同时结合中招高招有针对性开展防诈骗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自救能力,切实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和监护意识。各地各校要利用假期对学校校舍、在建工程和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利用暑假全面开展校车安全自查、线路审批、资格审验等工作。要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和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假期安全稳定。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的,要第一时间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于6月28日前将暑期值班表报送市教育局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 四、科学合理安排学生暑假生活 1.加强科学指导。各地各校要及时将假期时间和相关安排告知师生和学生家长,坚持以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突出“学史爱党、铸魂育人”主题教育活动,突出红色研学实践和劳动体验活动。各地各校要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淮安市新安小学重要回信精神的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时代楷模、红色故事、优秀读物、身边人物、网络媒体等教育资源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6.05.09 •【字号】苏教〔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6〕6号各区教育局(教育和体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市区各有关学校: 《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9日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016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紧紧围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稳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努力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提供优质服务、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招生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段教育优质多元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合理制定高中招生计划,促进普职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区高中段学校办学规模、布局结构、生源变化与发展方向,制定招生计划,普职比控制在1:1左右。普通高中依据各学校星级确定招生规模。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分别由各区公布。其它学校的招生计划均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 (二)做好指标生分配录取工作,促进初中校均衡发展。稳步实施四星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的规定。指标生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江苏省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指标生比例为招生计划(不含园区校区)的70%,其中50%进行基础性指标分配,投放到苏州市区所有初中学校;其余20%实施奖励性指标分配,投放到苏州市区办学水平比较高的初中校。采用填报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录取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苏州中学招生分数线以下20分内。第二阶段为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次,指标生比例为招生计划的50%,投放到苏州市区所有初中学校,按照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总数(不包含苏州中学的指标生计划数)1:1.5的比例来划定市区指标生最低控制分数线,采用填报志愿、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录取。 江苏省苏州中学指标生基础性分配计划、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计划,均按照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16年4月1日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 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苏教〔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完善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通 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进一步提升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激励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根据《2022年度苏州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现将2022年度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41家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按照学段、性质、职能等因素分为三组:A组为义务教育学校,共26所;B组为非义务教育学校,共8所:C组为非校事业单位,共7个。(详见附件1) 根据市委考核委《2022年度苏州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苏考发〔2022〕2号)要求,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

学校、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四所直属学校纳入市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统筹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二、考核要求 (一)考核方式 2022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总体保持相对稳定,“基本事项”“加分事 项”“降等事项”等保持不变,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结构和权重保持不变。继续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注重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坚持“定量指标从严”“定性指标从实”的原则,综合运用“领导考核”“同行评价”“处室考核”“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价”等考核方式。对于权重较大的“处室考核”内容,各处室应在不增加基层单位过重负担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好日常考核和平时考核。 (二)激励争先进位 为体现正向激励、争先创优,在“加分事项”基础上,对本年度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在同类型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可上一个等次。 1.教育质量(学业水平)取得大幅度提升的,“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每组各不超过1个名额(可以空缺); 2.年度绩效考核位次取得大幅度提升的,“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非校事业单位”每组各不超过1个名额(可以空缺)。 3.年度绩效考核位次较上一年度大幅下滑,虽未跌出该等次区间的,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降低一个等次评定。 (三)强化结果运用 直属学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与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评价等有机衔接、相互印证、互为依据。年度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5.20 •【字号】苏教基〔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 校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22〕9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20〕1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省教育大会要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学校要统筹做好不同群体学生的入学安排。

(二)坚持规范办学行为,学校要规范入学招生程序,不得违规举办以招生为目的的宣传活动。 (三)坚持增强服务意识,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专门、优质的入学咨询服务,积极指导、协助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学位认定和报到入学工作。 (四)坚持规范操作程序,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各项入学资料的收集、汇总、核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苏教〔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招生考试 正文 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各直属(代管)高中校,市教育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资源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1号)精神,以及4月26日全省普通高中招生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多样特色发展,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苏州市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九大提出的“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求,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各地要健全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科学利用学

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管理,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合理有序。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地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要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根据我市毕业与升学“两考合一”的实施方案,综合素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实践能力测试项目均合格者(含补考),准予初中毕业。凡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可报考任何类别的高中段学校,其中报考四星级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需达到具体要求;高中自主招生明确提出各自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符合要求可以报考。 (三)优质多样特色。各地应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积极探索开展基于学生多元选择、学校课程体系、优势学科的学生跨区域跨学校培养项目,推进普通高中以内涵发展为导向,引导更多普通高中走高质量、特色化、能选择、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努力促进普通高中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变革。 (四)公办民办同步。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五)扩大优质资源。各地应推进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规划,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整合普通高中优质资源,强化普通高中经费投入保障,深化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建立支持机制,对新建学校,实施软硬件支持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加快培养新教师、引进骨干教师、加强教师培训,促使新建校快速成长为优质校。同时,要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02.16 •【字号】苏教信息〔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教信息〔2013〕2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校积极推进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在推动校务公开、展示学校形象、促进家校互动、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学校门户网站存在栏目设置不合理、服务功能不健全、信息公开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护不严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现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将以《意见》为标准,继续定期开展优秀门户网站的评比活动。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苏州市学校门户网站基本信息登记表》 苏州市教育局 2013年2月16日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学校门户网站是学校服务与管理水平的形象与标志,是推动校务政务公开、展示学校教育风采、提高教育教学效率的重要平台和有效载体。为进一步提升学校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数字化校园建设和省市、县(市、区)教育门户网站测评的有关指标为基准,以引领教师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真正把学校门户网站建成为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加强智慧校园建设的支撑平台。 二、基本原则 1.正面性原则。具有合法的ICP备案号,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不制作、发XXX传播有害信息。 2.实时性原则。栏目及时更新,实时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强化学校门户网站运行的时效性。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05.06 •【字号】苏教基〔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教基〔2023〕6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基函〔2023〕3号)的精神,为更好的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入学事项在线联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满意度,助推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市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现将《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苏州市入学“一件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建设的通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2022年普通中小学入学的有关通知要求,改革办事效率,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公共服务,确保自然人入学“一件事”一网通办项目高质量完成,现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教育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明确要求,简化流程,深化数据共享,推进部门联动,实现全市义务教育段入学事项在线联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体验感和获得感,助推全市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按照“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要求,梳理各地关于“公办入学”办理规则、具体条件及程序,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打破部门壁垒,将学生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信息、房产信息,法定监护人的婚姻情况,学生的出生证明等内容进行融合再造,通过信息化数据加以固化,实现“数据跑代替人工跑”。推进教育、公安、资规、卫健、民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办公,将群众“入学事”“多部门”“多次办”整合为“一件事”“一次办”,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群众“多头跑”等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实现“公办入学”一次办理 1.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建立系统联动、部门协同机制,更新办事方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09.02 •【字号】苏教督〔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教督〔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直属有关学校及幼儿园: 现将《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直属有关学校及幼儿园认真学习、积极配合、先行先试,各市、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9月2日

附件 关于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的意见 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苏教督团〔201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决定从2013年秋季起,在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试行挂牌督导制度。现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挂牌督导制度的目的意义 挂牌督导制度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辖区内的教育布局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按照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规模配备相对固定的责任督学,开展常态化、柔性化的督导工作制度。责任督学按规定要求,挂牌公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 实行挂牌督导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是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教育督导机制创新,加强行政监督指导的有益探索;是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真正办好每一所学校的重要保证。 二、挂牌督导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指导性原则。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关注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重点项目,介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科研等活动,为学校提供适切指导。 (二)服务性原则。推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顺应教育就是服务的转型发展趋势。扩宽教育诉求渠道,从微观层面化解热点难点问题。跟踪了解教育舆情,为教育行政科学决策服务。 (三)发展性原则。引领学校立足校情,以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主动反思办学行为,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管理策略、突破发展瓶颈、提升亮点特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4.28 •【字号】苏教〔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 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8〕4号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8年4月28日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8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教育改革发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数据,科学预测未来入学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全文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考试功能 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加强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高中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目前,部分地方和义务教育学校存在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违背素质教育导向,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应考压力过大,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必须予以纠正。各地各校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特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引导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大幅压减考试次数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仍按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三、规范考试命题管理 学校期末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要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各地各校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命题水平。对目前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上级教育部门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并由各自学校分别阅卷。 四、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五、完善学习过程评价 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六、加强学业质量监测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 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05.12 •【字号】苏教〔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招生考试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 见》的通知 苏教〔2023〕4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 《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2日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巩固提高,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供给和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在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苏州市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苏州市初中英语听力口 语自动化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苏教基〔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苏州市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 化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相关直属(代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2〕9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的通知》(苏教〔2022〕6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2022年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要求、内容 (一)测试对象:参加2022年苏州市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报名的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测试日期:2022年4月23、24日,共两天。 (三)测试题型:听力部分采用“听对话回答问题”和“听对话和短文答题”两个题型;口语部分采用“朗读短文”、“情景问答”和“话题简述”三个题型。 (四)测试成绩:“听对话回答问题”和“听对话和短文答题”各赋分10分,“朗读短文”赋分3分,“情景问答”赋分2分,“话题简述”赋分5分,全

卷满分30分。 考试的具体要求、内容等见《2022年江苏省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纲要》。 二、考试组织 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和各县级市(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苏州市教育局基教处统一管理,苏州市教育考试院牵头组织实施,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基教科、招生办、教研室、电教或装备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务培训、设备、考试和管理工作。考试相关组织、操作流程参照《2022年江苏省初中学生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操作手册》。实施细则可至苏州市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119227223.html,“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三、听力口语测试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的要求,取消2022年省初中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收费,测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四、听力口语测试有关工作 (一)设备调试。各地装备部门在模拟考试的基础上于4月中旬进一步检查本地区初中学校考场、考场计算机及相关软硬件配置情况,凡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必须升级、补充相关软件与设备。同时教研部门要对有关考务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提高其责任心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信息上报。鉴于本次考试的自动化特点,根据省通知要求,各县级市(区)和直属学校向苏州市教育考试院上报相关信息,用于考场的统一编排。上报信息格式和要求根据苏州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苏州市教育考试院联系人:陈兆蒙;联系电话:*************。 (三)缓测与免测事宜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 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号】苏教发〔2019〕62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 见(试行)》的通知 苏教发〔2019〕62号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有效的抑制供餐价格,为在校就餐学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的菜肴,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并根据我市中小学的实际,修订出台《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试行)》,现下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9年7月18日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集体用餐经营模式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价格 第五章营养用餐 第六章用餐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三部委第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卫健委《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健委、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卫健委《关于加强学生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指定专人、指定相应的部门(或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卫健委、教育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三部门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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