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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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苏府办[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4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1日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2016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控制在3%左右。

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全力保障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

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起与本区域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和储备体系。

制定和完善市场异动防范处理预案,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档、不脱销。

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运营成本。

2.稳慎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价格改革要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教财〔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8〕8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差旅费报销管理工作,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1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6〕21号)、《关于执行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行字〔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落实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反馈的整改意见和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旅费管理原则各学校(单位)因公出差应本着“工作需要、厉行节俭、行程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审核报销方法,明确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防止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均需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报销程序报销差旅费用。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要求1.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住宿费按照苏州市财政局印发的《苏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2. 出差人员需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关于《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予审议。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市就普及了初等教育。

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我市即制定了《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意见》。

之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督促、指导和热情帮助下,至年,全市个乡镇全部通过了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达标验收,年元旦,我市依法宣布全面进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

年,苏南地区教育现代化工程启动工作现场会在召开,我市《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进入了巩固和提高阶段。

经过八年多的努力,我市先后获得了江苏省“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县(市)”、“基础教育先进县(市)”、“教育先进市”等荣誉,至××年,全市个镇全部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先进镇的达标验收,同年月,我市成为全省首批“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

××年以来,全市按照全国、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实施义务教育,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重点做好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教学质量为中心,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抓教学质量是教育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也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内容。

只有质量的公平才能体现教育的公平。

为此,我们发挥了三大“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教科研的先导作用。

将教育科研与学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势推进校本研究,使研究的课题来自教学的需要,研究的过程贯穿教学的始终,研究的结果能够解决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许多学校、教师表现出了极大的科研热情,纷纷成立项目研究会、校本研究工作室等,师生同写教学日记,开展教育实验。

这一过程进一步转变了教师的教育观念,极大地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苏州高中借读生政策

苏州高中借读生政策

苏州高中借读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借读条件:外地来苏借读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但符合学籍管理借读条件、外地(含港澳台地区)在苏企业在苏工作职工的子女,或回户口所在地考试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的情况下,可在原借读学校报名借考和填报志愿(师范除外)。

2. 学籍管理:借读生的学籍由学籍所在学校按属地化原则建立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 收费政策:借读生和本市考生同等享受高中段教育的权利,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

4. 报考限制:借读生就读普通高中,必须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考资格的规定。

一、借读生的报名与录取1. 借读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根据借读生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 借读生在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时,需提供与学籍所在学校一致的学籍证明。

4. 借读生的录取与本市考生同等对待,按照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二、借读生的学籍管理1. 借读生的学籍由学籍所在学校建立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 借读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接受高中段教育,享有与本市学生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3. 借读生的学籍管理需按照苏州市教育局的规定执行,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借读生的收费政策1. 借读生需按照苏州市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 借读生的收费政策与本市学生相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合理收费。

四、借读生的报考限制1. 借读生在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时,需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考资格的规定。

2. 借读生如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考资格,则不得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总之,苏州高中借读生政策旨在保障外地来苏工作的职工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权利,同时确保学籍管理和收费政策的公平和合理。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苏州高中借读生政策。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苏办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发〔2013〕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修订的《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教和科研兴教战略,加快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向苏州集聚,提升苏州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包括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教育紧缺人才三类。

教育名家,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拥有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和极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领军人才,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具有较深教育教学功底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突出的业绩,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紧缺人才,是指根据我市教育人才结构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10年内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2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100名教育紧缺人才。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苏卫规备[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践,特制定《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一条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第三条申报程序(一)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项目实施前一年度的11月和当年的7月。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苏教师〔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2〕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基层、立足实际、化解难题,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全局激发活力。

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鼓励开展分类评审,统筹各评审组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评价教师。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苏教办〔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将至,为了让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有意义的假期,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4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放假时间安排2021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统一为7月1日,开学时间为9月1日上课(8月30日新生报到,8月31日其他年级学生报到)。

如无特殊情况,2022年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22日,春季开学时间为2月11日。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行事历时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时间安排。

二、坚持做好假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关于做好近期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校防组〔2021〕7号)精神,师生员工暑假期间不得前往国(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师生员工离开学校所在地设区市,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同时,各地各校要教育引导师生不到人员聚集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遵守学校所在地和出行目的地疫情防控规定,践行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少聚集等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学校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管控,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实施运动场地面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和相关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三、细致布置假期安全工作各地各校要制定假期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要协同当地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安全知识,要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和致家长书等形式,将安全提示内容告知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家长,重点开展防疫、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欺凌暴力、防触电、防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教育,同时结合中招高招有针对性开展防诈骗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自救能力,切实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和监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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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苏教基〔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义务教育考试管理机制,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重点解决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考试压力。

(二)坚持规范办学。

切实落实“双减”工作,按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要求,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不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三)坚持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定位,积极发挥考试诊断学情教情、改进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作用,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考试频次。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各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严格规范考试形式。

除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外,各地不得以质量监测名义变相进行区域性统测统考,不得针对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
跨校际的考试。

各学校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等其他各类考试,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不得把日常作业作为考试的补充形式。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行面向学生的考试。

合理安排考试时间。

学校期末考试要在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后作出安排。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严禁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二)命题要求
学校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实际教学进度。

命题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体现核心素养导向,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既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也要适当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注重创设问题情境,考查解决特定情境问题的能力。

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

(三)结果评价
坚持以评促改。

考试评价应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增值性评价和特色化评价,有效发挥考试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促进育人质量的提升。

树立激励导向。

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全面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整体水平及变化情况,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不得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不得把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

正确使用结果。

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

小学
阶段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

考试结果不得排名,不以任何方式发布,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进行“贴标签”、分班、分层等。

学校和教师要正确、科学运用考试结果所获得的各类学业数据对学情和教情作精准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专门指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科学研判,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培训。

(四)教师培训
各地各校要组织教师进行命题研究,定期开展命题、讲题、评题类教学专题研讨活动,通过命题实践来提高教师命题能力;各地各校要把教育评价、教育测量、试题编制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教师命题能力培训的重点。

各地各校可开展命题评比活动,建好学科资源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统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建立领导小组,完善机制,明确职能。

要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切实为提升考试管理质量提供保障;要加强教师专题培训,转变考试观念,提高命题能力;要畅通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有效化解相关诉求;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引导家长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环境。

(二)强化监管督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

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单纯以考试结果评价学校和教师。

发现违规考试行为,坚决追查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校要加大对科学评价观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共识,积极营造支持“双减”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深入挖掘考试管理的好
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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