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131页)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范本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我国采取了多种监察方式和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和内容,并以第一人称展开阐述。
一、样本监察方式1.定期检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会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
我作为一名监察员,参与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
通过对现场,以及相关记录、报表的检查,了解煤矿的日常生产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2.专项检查:在定期检查外,还会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
这些专项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比如,对特定危险作业进行监察,对突发事故后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等。
我会深入了解有关作业过程或事件的相关情况,针对性地评估其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3.随机抽查:通过随机的方式对煤矿进行抽查,可以有效避免煤矿事先准备,更真实地反映煤矿的安全状况。
我会随机选择一些煤矿进行抽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抽查中,我会注意观察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完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并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整理。
4.突击检查:如果接到煤矿安全事故报告或者监察发现煤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会进行突击检查。
这种方式可以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我会迅速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依法依规查清事故原因,督促煤矿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二、监察内容范本1.安全生产设施检查:在监察过程中,我会重点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防尘、通风、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
我会详细了解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损坏或者过期的情况,并进行记录。
2.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我会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
我会详细了解煤矿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并检查相关记录和报表。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020年整理)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doc

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7)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第九章电气 (103)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第二章采剥 (123)第一节台阶 (123)第三节爆破 (124)第四节采装 (128)第三章运输 (131)第一节铁路运输 (131)第二节汽车运输 (13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7)第四章排土 (139)第五章滑坡防治 (141)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一节防治水 (142)第二节防灭火 (143)第七章电气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4)第四节电力牵引 (146)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章设备检修 (153)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第二章健康监护 (156)附则 (157)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7)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66)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10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____建设项目管理。
3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职责4.1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5.1安全大检查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
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6.1安全大检查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学习资料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doc

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二编井工部分 (6)第一章开采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第四节采掘机械 (20)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八节防止坠落 (26)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粉尘防治 (3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第五章防灭火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六章防治水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0)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探放水 (6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66)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0)第三节井下爆破 (72)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7)第二节立井提升 (8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第四节提升装置 (9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2)第九章电气 (103)第一节一般规定 (10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0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第四节井下电缆 (107)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2)第十章煤矿救护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15)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第五节灾变处理 (118)第三编露天部分 (122)第一章一般规定 (122)第二章采剥 (123)第一节台阶 (123)第三节爆破 (124)第四节采装 (128)第三章运输 (131)第一节铁路运输 (131)第二节汽车运输 (136)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37)第四章排土 (139)第五章滑坡防治 (141)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第一节防治水 (142)第二节防灭火 (143)第七章电气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4)第四节电力牵引 (146)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第八章设备检修 (153)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第二章健康监护 (156)附则 (157)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57)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66)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篇)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__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沁源县煤炭工业局业务股室、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沁源县煤炭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煤矿企业(包括主体企业、单保矿井,以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煤炭工业局是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____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煤炭工业局及其派出机构(安监站、五人巡查小组、驻矿安检站,以下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____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____转发省安监局、____煤监____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____》第六条所列十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的矿井,检查人员应当下达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工整顿的指令书,并通报安监站负责跟踪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是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些重点内容。
1.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和监管执法等内容。
2.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的补充和细化,具体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标准等。
例如,对于煤矿的开采、运输、通风、排水和防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监察人员的执法权力等。
该条例还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监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4.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救援组织的建立和职责分工、救援措施和应急装备的准备、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方面。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要求。
5. 《煤矿瓦斯灾害防治规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规定》对煤矿瓦斯灾害防治进行了系统规定,包括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瓦斯检测和监测等方面。
该规定还规定了煤矿瓦斯等级划分、防治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要求。
6.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利益至关重要。
煤矿企业应当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安全规程 .doc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